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湖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评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三条 测评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以科学成才观念为导向,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导向性、科学性、全面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二章 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负责牵头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代表等。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以本办法为指导,结合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测评细则,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年级、专业、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并明确其职责;
(三)做好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接受和解释学生对测评结果的质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测评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年为周期,测评时间范围为上年度九月一日至本年度八月三十一日。主要通过学生工作服务平台进行。
第三章 测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个方面。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分=“五育”课程成绩×60%+德育实践测评分×15%+智育实践测评分×10%+体育实践测评分×5%+美育实践测评分×5%+劳育实践测评分×5%+附加分(增值性评价)。
第十条 “五育”课程成绩
(一)“五育”课程成绩是指测评学年内所有课程的学业成绩;
(二)计算方式为:学年内所有课程正常考试成绩(即正考成绩,因特殊情况办理缓考手续的为缓考后的第1次补考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即“五育”课程成绩=学年内所有课程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某门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三)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计分,以等级计算的课程,按优(95)、良(85)、中(75)、及格(65 分)、不及格(55 分)折算分值。
第十一条 德育实践测评分
(一)德育实践测评分由德育基准分、德育加分、德育减分三部分组成,重点考察学生思想品德、日常表现;
(二)德育基准分主要从政治态度、法纪观念、集体观念、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德育加分主要评价学生日常表现,主要包括社会服务、公益贡献、荣誉表扬、德育类活动、领导力实践等方面;
(四)德育减分主要对受处分、行为失范、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等情形进行减分;
(五)德育实践测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各项加、减分项之和上限100分,下限0分。
第十二条 智育实践测评分
(一)智育实践测评分由智育加分、智育减分两部分组成,是对学生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二)智育加分主要包括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著、获得专利及科技成果等;
(三)智育减分主要对应在智育项目中扣分的情形进行减分;
(四)智育实践测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各项加、减分项之和上限100分,下限0分。
第十三条 体育实践测评分
(一)体育实践测评分由体育基准分、体育加分、体育减分三部分组成,重点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身体锻炼积极性,体育竞赛成绩、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适应生活和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体育基准分主要根据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情况进行评价;
(三)体育加分主要包括“晨跑”、各类体育竞赛、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方面;
(四)体育减分主要对无故缺席规定的体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活动等行为进行减分;
(五) 体育实践测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各项加、减分项之和上限100分,下限0分。
第十四条 美育实践测评分
(一)美育实践测评分由美育基准分、美育加分、美育减分三部分组成,重点对学生审美观、文艺竞赛、发表文学、艺术作品、组织或参加美育活动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二)美育基准分主要考察学生审美观是否健康向上等,经评议通过,可获得基准分;
(三)美育加分主要包括文艺竞赛、发表文学、艺术作品和组织或参加美育、艺术活动等方面;
(四)美育减分主要对无故缺席美育相关活动等行为进行减分;
(五)美育实践测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各项加、减分项之和上限100分,下限0分。
第十五条 劳育实践测评分
(一)劳育实践测评分由劳育基准分、劳育加分、劳育减分三部分组成,重点对学生劳动实践情况进行评价;
(二)劳育基准分主要考察学生劳动观念和宿舍卫生合格情况,日常检查合格可获得基准分;
(三)劳育加分主要评价劳动实践与技能等各方面情况;
(四)劳育减分主要对无故缺席规定的劳动活动等情形进行减分;
(五)劳育实践测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各项加、减分项之和上限100分,下限0分。
第十六条 附加分
(一)具体内容
附加分主要针对学生学习成长、自我发展能力、职业发展能力、综合素质提升等增值情况进行评定。
(二)评价方法
附加分累加上限为5分,具体细则由学院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稿) 湖工学发〔2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