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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杨日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8日 编辑: 浏览次数:[]

湖工学纪〔2022〕95号

杨日,男,学号19090240143,外国语学院日语2001班学生。该生于2022年4月7日在学校实行疫情防控管理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翻越学校围墙,擅自离校外出。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杨日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时间从2022年4月8日开始算起,至2022年10月7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同时取消杨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之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湖南省监委驻湖南工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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