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申硕办、高教研究所)
 您现在的位置: 本站首页 > 发展规划 > 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工学院章程》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0-10-16 打印本页

序 言

湖南工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本科高等学校,由原湖南建材高等专科学校和原湖南大学衡阳分校于2007年合并组建而成。2010年3月,原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整体并入。

学院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秉承“无私奉献、开拓进取、睿智圆融、追求卓越”的办学精神,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

面向未来,学院将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基础实、技术精、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管理以服务为本、发展以质量为本的办学理念;践行“勤学、务实、圆融、卓越”校训,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发展战略;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建设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应用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工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HNIT。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学院设有三个校区,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网址为:http://www.hnit.edu.cn。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核准学院章程,任免学院院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审核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学院举办者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尊重和保障学院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事务不受院外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重视文化和宣传思想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教学部)共同参与”的文化和宣传思想工作机制,抓好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负责协助学院处理办学活动中的重大法律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办理各种法律事务,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制度制定程序。学院制度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和一般性制度。学院制度的申请、起草、审核、决定、颁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程序,均按学院的规定执行。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及其他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有关部门、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院认真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向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发放及收益分配方案。

第三章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获得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学业指导和课外活动指导;

(八)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如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满学分、完成学业;

(三)尊师重道,团结互助,诚实守信;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考核和表彰奖惩制度,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所必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以及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师德规范,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并规范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干部培养培训,完善考核机制,健全管理监督机制;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根据上级组织和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学院党委依据《湖南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所确定的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申诉与控告,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益,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根据上级组织和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的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务会议依据《湖南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所确定的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建设、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的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院内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

(五)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院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学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

(六)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院依法制定《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机构。

学院依法制定《湖南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管理与决策机构。

学院依法制定《湖南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时,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工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湖南工学院的基层组织,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导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是全院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职权主要是:

(一)听取学院有关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上届学代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四)讨论或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五)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职权。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学院依法制定《湖南工学院学生会章程》。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可根据学院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学院相关会议。

第五十三条 学院重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法制定章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及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以设置各类非常设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二级学院(教学部)和科研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二级学院(教学部) 是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依据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单位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四)组织本单位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五)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六)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基层组织,是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政治核心,对二级学院(教学部)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其主要职权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参与组织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等重要工作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本单位各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七)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校园。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总支的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本单位党总支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教学部)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成员组成;按照会议内容,会议分别由院长(主任)或总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应在会前由院长(主任)和总支书记共同商定;凡未经院长(主任)和总支书记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会议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部)务会议制度。院(部)务会议是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及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以及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解决的工作会议。

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提出,经汇总筛选后,由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确定。会议由二级学院(教学部) 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二级学院(教学部) 院长(主任)可委托二级学院(教学部)副院长(副主任)主持。

会议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后,由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作出决策。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二级学院(教学部) 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二级学院(教学部)总支书记可委托二级学院(教学部)总支副书记主持。二级学院(教学部) 院长(主任)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可根据议题性质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教学部)总支书记确定。

会议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二级学院(教学部)教职工大会制度,主要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提交的考核、分配、奖惩等涉及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其他事项,宣讲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改革措施和重大决定。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可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科研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按相关程序报学院审批。

第六十三条 学院研究机构是学院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院直属机构,其机构的设立按学院有关程序审批,其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院长聘任。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院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合理使用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行为;完善财务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督体系,实行预决算审批、报告制度,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归口管理、部门包干、分级审批、集中核算。学院按照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院内津贴和补助标准发放办法、住房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学院师生员工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拨付的资产、利用财政资金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依法认定为国有资产的资产;资产形式主要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十条 学院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七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为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食品安全、水电保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成立湖南工学院董事会。董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支持、关心学院发展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内外社会团体及实业家等各界人士组成,是社会参与学院办学的参谋、咨询、指导和监督机构,是产学研合作的纽带和协调机构。董事会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咨询。学院逐步建立健全学院与董事单位的双向参与和双向服务新机制,促进学院和各董事单位的建设与发展。

董事会依法制定章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法成立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以“加强对外联系、吸纳社会资金、支持学院发展、促进教育事业”为宗旨,依法接受捐赠、筹集资金、奖教奖学,资助教学科研建设项目,资助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教育基金会依法制定章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成立湖南工学院校友会。校友包括在湖南工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六条 湖南工学院校友会是湖南工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会主要承担密切校友之间、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络和交流;促进学院与地方、学院与校友之间的合作;协助学院进一步拓展教育资源,筹措教育资金;帮助学院征集校友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校友企业参加学院举办各类活动和建设,推动学院就业实习基地建设,为校友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等职能。

校友会依法制定章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由核心图案按建校时间与英文校名组合而成。内圆为主图形,以汉字“工”和字母“H”为设计元素,下方有“1975”字样,代表学院始建时间;外圆上方是毛体字“湖南工学院”,下方是校名的英文大写。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蓝底白字。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校标和白色毛体字的“湖南工学院”校名,“湖南工学院”下方为其英文大写。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18日。

第十章 附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务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经院长提议或教代会讨论,学院党委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前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 邮箱:webmaster@hnit.edu.cn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湖南工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