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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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工政发〔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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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5年9月29



湖南工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科建设管理,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进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3号)《湖南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19〕34号)《湖南省高等院校布局优化实施方案》《湖南省高等院校学科专业优化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的目的和意义:以服务国家、湖南省及地方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聚焦区域产业发展,加强基础、新兴、交叉学科建设,打造特色优势学科,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并提供关键技术服务,支撑湖南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科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层面由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具体负责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并统筹组织实施学位授权点申报、学科评估、重点学科申报、学科建设任务的制定与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科工作小组,成员包括院党委书记、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副院长、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等,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学位授权点申报、学科评估、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学科队伍建设

第六条 学院应建立以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的学科队伍,每个学科不多于5个研究方向,总人数不少于20人,每位学科成员限选一个学科,成员新增或退出应及时报送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与科学素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意识,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并带领学科开展创造性工作;

(二)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学术造诣深厚,成果卓著,具备学术前瞻力,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

(三)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科研成果突出;近五年须取得至少3项标志性业绩。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品德高尚,责任心强,工作踏实,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积极配合学科带头人开展工作,组织本方向成员协同攻关;

(三)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科研成果较为突出;近五年须取得至少3项重要业绩或1项标志性业绩。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把握学科发展动态,凝练并形成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方向;

(二)协助学院和学校完成学科建设任务的制定经费预算编制和下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推动学科建设任务落实,完成学位授权点申报及学科评估考核工作;

(三)加强学科团队建设,负责本学科人才引进、选拔与培养,构建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教学科研能力强的学科梯队;

(四)密切关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相关政策和动态,指导并支持学科成员提升教学与科研能力;

(五)积极支持并配合学校整体学科建设工作安排,服从学校和学院的管理;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可由二级学院推荐,经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如无合适人选或遇特殊情况,也可由校长办公会直接指定。

第四章 学科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学校和学院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社会捐赠的专门用于学科建设的资金等。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目标与任务、学科队伍的规模与结构上一考核结果以及各学科的申报预算,综合拟定各学科的建设经费额度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最终确定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条件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日常运行等方面。使用范围及比例如下:

(一)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需的仪器设备、软件、图书资料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等。该项支出不低于学科建设经费总额的20%。

(二)队伍建设: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学术骨干进修与培训等相关经费。

(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同时包括测试加工、实验耗材、版面费、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等费用。

(四)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成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重要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聘请专家来校开展讲学、咨询、培训与交流的课酬和咨询费用。

(五)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支持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及访问学者)参与学科建设与创新实践活动,涵盖论文版面费、实验耗材等相关费用。

(六)日常运行:主要用于学科日常办公所需支出,包括办公经费、差旅费等。该项支出不超过学科建设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学科经费管理使用细则,其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须经学科带头人和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共同审批。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统筹管理的学科建设经费,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学科建设任务下达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各学科实际情况,按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和年度提出《学科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下达至各学科。《任务书》中明确各学科在年度及整个建设周期内需完成的各类标志性业绩数量以及总绩分值。原则上,年度标志性业绩数量不少于5项,总绩分值不低于10000分;整个周期内的标志性业绩数量不少于25项,总绩分值不低于50000分。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指标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学科应依据学校下达的建设任务,细化形成任务清单,并扎实推进落实。

第六章 考核和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每年负责组织开展学科建设考核工作。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验收考核两个阶段,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优秀:完成10项标志性业绩,且总绩分达到20000分;

合格:完成5项标志性业绩,且总绩分达到10000分;

基本合格:完成标志性业绩至少1项,且总绩分达到8000分;

不合格:无标志性业绩或总绩分低于8000分。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后续经费拨付以及下一轮学科建设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建设经费拨付规则如下:

经费拨付以“合格”等级为基准(即100%拨付),“优秀”和“基本合格”等级分别按150%和60%的比例拨付;“不合格”则暂停经费拨付。

验收考核结果与补拨规定如下:

优秀、合格或基本合格三个等级,将补拨其在建设期内对应年度考核时应拨与已拨经费的差额;不合格等级则不补拨任何建设经费,并收回剩余学科建设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所有业绩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学科成员为第一完成人(或主持人),包含学科成员指导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的业绩。相关学科建设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相应奖金及荣誉归完成人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20〕14号)、《湖南工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20〕15号)同时废止。科研、教学业绩分别依据《湖南工学院科技业绩分核算管理办法》(湖工科〔2025〕1号)、《湖南工学院教学业绩分核算管理办法》(湖工教〔2025〕10号)。本办法由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9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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