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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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工政发〔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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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2年12月14日


湖南工学院“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研〔2018〕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各部门划拨的“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及学校统筹安排支持一流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学“双一流”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平台等六大计划实施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投入与绩效挂钩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为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工作,拟订并执行整体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督促专项资金分管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推进落实项目计划,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双一流”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二)会同项目专项资金分管单位,遴选并建立学校“双一流”建设滚动项目库;

(三)制订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总体绩效目标、指标框架和“双一流”建设项目任务书;

(四)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提高“双一流”建设经费使用效益;

(五)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其中“双一流”领军人才计划由人事处牵头;“双一流”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科学研究计划、产学研平台计划、国内学术交流等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牵头;一流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提升建设等由教务处牵头; “双一流”学科建设计划等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牵头;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等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牵头;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牵头;传承创新优秀文化由宣传部牵头。专项资金分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建设专项下设建设项目,审定分管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区分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分类细化设置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建设项目库;

(二)制定“双一流”各建设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分管项目的绩效评价,形成分管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三)负责承担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推进项目或计划实施进度,配合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四)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单位,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批复预算、使用范围,下达预算指标;

(二)会同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和专项资金分管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开展绩效评价;   

(三)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基本程序:

(一)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以“双一流”建设项目库为基本依据,会同计划财务处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总体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并将学校审定方案,发布至各专项资金分管单位,并予以公示。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预算下达额度,编制具体项目的年度预算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预期绩效指标、具体实施计划及资金安排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专项资金分管单位。

(三)专项资金分管单位根据预算分配额度,编制分管项目年度预算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预期绩效指标、具体实施计划及资金安排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四)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汇总形成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各专项资金分管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项目预算,优先支持当年急需和预计可形成支出的项目,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预算编制涉及新增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建设项目内进行调整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程序执行;

(二)跨建设项目进行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以切实增强专项资金预算严肃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以省级统一遴选认定的“双一流”学科为重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人才队伍建设。包括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国内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包含国家和省自科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等)、芙蓉人才计划(包括芙蓉学者和芙蓉工匠等)、学科(专业群)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等方面的支出。

(二)学科(专业群)建设。包括学科建设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器材、数据库、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购置等支出,以及学科实验室、研究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相关支出。

(三)创新人才培养。包括拔尖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国内外联合培养,一流本科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创新和专业能力提升,教学改革(包括但不限于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专业教学资源库、标准开发、现代学徒制试点、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教学改革研究等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学科(专业)竞赛或技能抽查等相关支出。

(四)学术交流合作。包括经批准举办、参加的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

(五)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平台。包括科学研究项目、科研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源共享平台、校企联合开发中心、协同创新中心、职业教育集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和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六)传承创新优秀文化。包括校园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优秀传统文化和湖湘文化发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资源、统筹安排,绩效引导、动态支持”的安排方式。统筹考虑现有建设项目,优化既有存量,考虑适当增量,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不断提升学校内涵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日常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双一流”建设内容无关的各类支出,也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及国家和省里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的绩效。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负责,对预算的执行进度和执行效果负责。

第十五条 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一年度内使用完毕,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清理机制,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加强“双一流”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定期对重点任务、重要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分析建设绩效、发展水平、目标实现程度和存在问题,报告“双一流”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开展“双一流”建设项目的绩效考核与评价,并汇总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并提出统筹使用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预算执行情况与学校目标考核分配机制挂钩。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明确部门责任,突出绩效目标监管及纠偏精细化管理。专项资金分管单位年初要制订年度绩效目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各建设专项牵头部门、审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各自权限对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是否达成绩效目标等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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