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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工党发〔2019〕1号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1-09-08 打印本页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19117


湖南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与修订、实施与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和《湖南工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发展规划由总体规划、专项(专题)规划和二级学院(部、中心)规划组成。

第二条 学院发展规划的管理包括:规划的编制与发布、规划考核(年度检查、中期评估、期末考核)。

第三条 规划编制的目标:正确把握大学办学规律和国内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动态,紧密结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综合判断学院发展面临的形势,在调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事业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确保规划成为指导学院发展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全面推进学院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 学院发展规划归口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管理。对规划实施过程的调控以及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考核由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牵头,人事处、党政办、组织部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发布

第五条 规划编制的组织机构。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规划办),设在发展规划和校企合作处,负责发展规划工作的研究部署、协调各方、督查督办、考核评估;成立由学院分管规划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的学院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发展规划的调研、起草、意见征求、专家论证,解决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的专项(专题)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负责各专项(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成立由二级学院(部、中心)党政负责人任组长的二级学院(部、中心)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负责二级学院(部、中心)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规划编制的咨询机构。成立学院规划编制咨询顾问组,聘请教育专家、学者、离退休院领导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论证,为高起点编制学院发展规划提供智力支持。

图示:规划编制的组织机构图


第七条 规划编制工作程序。规划编制工作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启动调研阶段。编制《湖南工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总体规划、专项(专题)规划及二级学院(部、中心)规划编制工作小组以及咨询顾问组;确定工作机制及分工,制定《湖南工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表》;召开工作推进会,全面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开通专题网站、开展校内外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阶段:对学院上一期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学院规划基本思路,报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二级学院(部、中心)规划、专项(专题)规划基本思路;

第三阶段:方案文本起草与研究论证阶段。学院规划(草案)、专项(专题)规划(草案)经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院务会审议,党委会审批,决定是否公开征求意见;二级学院(部、中心)规划(草案)经二级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阶段:规划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阶段。组织召开校内外各层次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提请专家咨询顾问组论证、审议各规划(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规划审议稿;

第五阶段:方案审议与定稿阶段。学院规划(审议稿)、专项(专题)规划(审议稿)经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院务会、教代会审议,党委会审批,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二级学院(部、中心)规划(审议稿)经二级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院务会审议,党委会审批。

第三章 规划考核

第八条 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与实施。规划办根据学院规划编制学院规划任务分解表,报院务会审议,党委会审批;各单位(部门)根据规划任务分解编制本单位(部门)的规划任务年度分解表,报规划办备案。

第九条 年度检查。各单位(部门)每年年末把年度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报规划办,规划办对发展规划的执行进度进行跟踪和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以各单位(部门)自查和规划办检查相结合,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察。规划办结合中期评估情况对规划落实情况做出结论,并结合各单位(部门)执行情况对规划指标提出相应调整建议,形成学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经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院务会审议,党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规划办在规划期末全面开展实施情况考核。重点检查和考核学院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各单位(部门)各项任务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评价。通过期末考核形成学院规划总结报告,经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院务会审议,党委会审批后通报全院,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学院将规划任务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管理与考核,其完成情况与干部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挂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17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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