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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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8-06-15 打印本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湖南省全面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湖南工学院“双一流”建设实施方案》和《湖南工学院“十三五”学科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文化传承和创新的重要平台,是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我校学科包括省级一流培育学科、校级优势学科和校级培育学科三个层次。申报成功的省级一流应用特色学科,按照湖南省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我校学科建设的目标是:进一步发展壮大学科队伍,强化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科影响,加强综合实力,加快发展速度,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建设,将省级一流培育学科建成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达到省级一流应用特色学科水平,同时积极建设一批校级优势学科和校级培育学科,提升我校高素质人才培养能力,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较大突破,为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全面提升我校学科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各类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设置。

第六条 各类学科的设置由学校统一规划,由二级学院(部)组织、学科带头人主持申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务会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鼓励和提倡跨学科整合组建队伍资源。

第七条 各类学科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本已形成2-3个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科研方向。

(二)学科队伍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开拓进取精神且相对稳定。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有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教书育人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

(三)有能力申报、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科研经费较充足,或科技成果较为显著。

(四)积极开展了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获得了省级以上教研教改课题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五)具有学科发展所需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较强的跨学科合作研究的能力。  

第八条 校级各类学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部)根据申报学科的基本条件和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学科成员填写《湖南工学院省级一流培育学科/校级优势学科/校级培育学科学科建设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学科现状、学科方向凝练、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具体建设目标和建设举措等。经学校和学院进行充分论证后,由二级学院(部)和学科带头人签署推荐意见,报学科建设中心。

(二)学科建设中心对申报学科基本条件进行形式资格审查。

(三)学科建设中心将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科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学校学科建设中心将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院务会审批。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各类学科要制定学科建设计划,规范学科建设的任务、内容和目标,并在学科建设期内努力达到《学科建设计划》规定的建设目标。

第十条 校级各类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三年,每年进行年度考核,三年建设期满进行验收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对各类学科每年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支持各类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达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各类学科建设计划作为学科建设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建设期间,各学科一般不对建设计划任务进行大的调整,如确需调整,须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报学科建设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平台,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科建设体系。

(一)凝炼学科方向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和首要任务。各学科要密切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研究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科学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二)汇聚学科队伍是学科发展上水平的关键。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建立灵活、高效、规范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培养一批学术领军人才,培育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创新团队。

(三)构筑学科平台是学科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学科平台主要指实验室、科研所和研究基地,是学科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学校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更是学校凝聚、吸引优秀人才最重要的根据地。各学科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科学制定创新平台建设规划,积极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大力争取上级部门的资助,将学科平台建设成为专门的学术中心、专门人才汇集与培养中心、专门科研成果产出中心、专门资料信息中心。

(四)培养创新人才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学科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依托重点学科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材,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充分发挥学科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

(五)产学研结合是学科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各学科应坚持需求导向,增强服务意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四化两型”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学科与产业、学科群与产业集群的密切对接,增强重点学科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同性。

(六)各类学科要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以促进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

(七)学科建设工作要与硕士点建设工作同步进行。积极联系、参与兄弟院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围绕学科梯队建设,推荐学科带头人和梯队成员,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和学科点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学校是各级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学科建设中心有关学科建设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2.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3.负责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的日常审批;

4.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5.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6.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部)是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名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方向)带头人;

(二)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三)抓好学科基础设施和团队建设,推进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的协调发展;

(四)督促、检查落实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五)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按学科发展方向要求,引进和培养高学历、高水平人才。

第十七条 各类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由学科带头人具体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学术(方向)带头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履行岗位职责。

(一)学科带头人职责

1.根据学科建设的总目标,全面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2.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整个学科学术梯队的建设与管理;

4.组织科研与教学活动,完成科研和教学任务,组织申报各类科研与教研项目和创新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5.具体负责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争取各种项目经费,以补充本学科建设经费;

6.负责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与任务,检查本学科承担的各类科研、教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学科建设进展情况;

7.及时合理添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学科建设条件,完善学科建设的档案,提供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

8.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

9.负责培养、推荐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10.配合学校做好学科建设的检查、考核和验收工作;

11.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学术带头人职责

1.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和具体实施本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2.掌握本研究方向发展动态和趋势,提出所在研究方向的研究内容、成果和发展目标,负责组织所在研究方向项目申报和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3.负责本学科方向学术团队的组建,拟定本学术团队人才培养规划。

4.完成本学科方向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积极组织本团队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5.协助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重点学科的基地建设,科研设备、图书资料的采购计划落实,专业实验室建设。

6.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学科建设考核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对本学科方向建设情况进行自评,撰写学科方向建设自评报告,撰写学科方向建设工作总结。

(三)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发生异动需经二级学院(部)同意并报学科建设中心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调出人员在调出以后的科研工作不再作为原学科的成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双一流”学科专项建设经费和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经费;

(二)学校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以上应用特色学科的配套建设经费;

(三)学校投入的校级各类学科专项建设经费;

(四)学科自筹经费。

学校积极鼓励各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十九条 校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省级一流培育学科每年资助50万元,校级优势学科每年资助10万元,校级培育学科每年资助5万元。

各学科应积极争取获得各级政府和社会资助,学校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特色学科实行经费配套制度,按实际到账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并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一)校级学科如被评为省级应用特色学科,按下拨经费1:2的比例配套;如被评为国家级应用特色学科,按下拨经费1:3的比例配套;

(二)校级学科如被评为省级以上应用特色学科,则校级学科建设经费从当年开始停止下拨。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学科发展条件,构建平台,增强科研实力,梯队建设、学术交流、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等各项开支。学科必须科学控制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一)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比例为: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其经费使用比例为:不得少于总经费的25(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梯队建设:主要用于本学科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教师、学术骨干的进修、培训等所需经费。其经费使用比例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在光明日报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等国家权威出版社出版重要专著或“十三五”规划教材,以及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其经费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本学科人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包括差旅、会务、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其经费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

5.运行经费:主要指学科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开展产学研合作调研洽谈等相关费用,学科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等打印复印,办公用品,业务接待费,劳务费等。其经费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二)校级学科如被评为省级以上应用特色学科,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比例和管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加强省级以上应用特色学科的管理,学校可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按5%的比例提取用于管理费用,由学科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与学科建设相关的申报、论证、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等管理环节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公务经费除外)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旅游;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其它与学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学科建设中心,学科建设经费卡由学科建设中心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科带头人应按方向大体均衡分配建设经费,对经费的规划、筹措、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制度。各级学科应根据年度经费投入计划和本学科建设的需要,经过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集体会商并签字确认,确保科学合理分配之后,向学校提出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使用预算计划。经学科建设中心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科购置仪器设备须经学科建设中心审查批准、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购买;批量购置图书资料,事前须将购置计划报图书馆审定,避免重复购置,然后按规定程序(验收、登记、编号、注册),加盖公章,填写图书资料验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报销时,由经手人签字说明用途、学术(方向)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审查签字后,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销。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于每年12月向学科建设中心和学科组成员进行经费使用年度汇报。学科组成员有权查阅经费使用情况,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投诉。学科建设中心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学科建设经费约束机制,促进建设经费支出进度管理的规范化。学科建设年度经费如有剩余,可转入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要在建设期内使用完毕;建设期未使用完毕的经费,如学科验收合格,可延期一年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管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经费使用效率进行评估。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学科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使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湖南工学院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和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使用省级以上应用特色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标注内容应按主管部门颁布的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分类建设、以评促建、动态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统一组织领导学科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满验收评估。省级学科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进行各个时期的考核评估与验收,校级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检查、建设期满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学科要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由学科或学术带头人参与的学习研讨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学科建设计划》中的建设举措要有实质性进展,并做好原始资料的保存与积累,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对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每年12月,各二级学院(部)必须对本院(部)学科进行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并于次年1月将年度总结和自查报告报送学科建设中心。学科年度检查以各类学科的《学科建设计划》中分解的年度指标作为依据,年度任务指标需大体均衡且呈增长趋势,完成年度指标60以上的学科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科将暂停拨付下一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十五条 验收考核。三年建设期满后,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组织校级学科验收,主要内容是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各校级学科须填报《湖南工学院xxx学科验收表》《湖南工学院xxx学科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学科验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对完成《学科建设计划》所列任务90以上的学科,验收为优秀,可优先申报下一轮资助学科,并可申报上一层次学科;对完成80建设任务的学科,验收为良好,可优先申报下一轮资助学科;对完成60建设任务的学科,验收为合格,可继续申报下一轮同层次学科;未完成60建设任务的学科,验收为不合格,将取消建设资格及同一层次学科的申报资格,该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同层次的省级、校级学科或学术带头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相符的,以上级管理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2月印发的《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13〕55号)和2013年12月印发的《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湖工政发〔2013〕5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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