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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7-04-13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管理,依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创新平台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以开展科学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研究方向必须与地方和国家支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相结合,以解决地方和国家重大科技、经济问题为己任,注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有机结合。为地方重大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集中培育一批高素质的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学术团队,成为探索科学技术创新研究和新型科研管理模式的试验示范基地及学术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 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科学研究的组织机构,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三个层次。

1、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如: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资源共享平台、国家科研创新服务平台以及教育部等国家各部委设立的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

2、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

国家各部、委(发改委、科技部除外)和省级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经信委等政府部门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源共享平台以及教育厅等省直厅局设立的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

3、厅(校)级科研创新平台:

经市、学校批准依托我校相关单位或由我校相关单位与其它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经市、学校批准设立的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机构。

第四条 创新平台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国家级及省部级创新平台的申报条件:

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申报。

第七条 筹建校级创新平台的必备条件:

1、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已有的同级别创新平台及其主要研究方向重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特色,有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支撑。

2、有较好的学术积累,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承担建设上一级创新平台的能力。

3、具有管理能力强的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敢于创新的核心研究群体。校级创新平台的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含专职管理人员1人),其中固定人员不能在同一挂靠单位的同级别创新平台中重复出现,第一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创新平台第一负责人。

4、与外单位共建创新平台应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条件,共建单位应是国内外知名企业,每年投入经费不少于50万元,校内人员不少于6人的团队;以我校为主体共建的创新平台,其负责人必须为我校在职教师。

第八条 校级创新平台的申报程序

1、教学院部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湖南工学院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2、教学院部组织初审和论证,报送学校学科建设中心,由学校学科建设中心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立项论证,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批准立项建设。

3、教学院部组织创新平台编制《湖南工学院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并进行论证,报送学校学科建设中心审查,《湖南工学院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与外单位联合共建的创新平台以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进行立项建设。

第十条 创新平台建设要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建设中心是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校创新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2、组织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

3、对创新平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4、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5、组织或支持平台开展学术活动等。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在岗位编制、建设资金、运行经费、仪器设备、研究场地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对科研创新平台给予重点支持,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建设和运行环境。其主要职责是:

1、人事处负责为创新平台引进人才提供政策保证,落实平台建设所需编制,在实行人员聘用制、流动制及分配方式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2、财务处负责落实学校对创新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落实创新平台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的配套资金;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创新平台设立专用账户,委派财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等;

3、国际交流处负责支持创新平台不断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出国访问、合作研究、聘请专家、引进人才、召开国际会议、专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4、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合理配置学校资源,为创新平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办公房、实验用房,为专家和访问学者等提供研究室及后勤服务;为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创新平台所依托的教学院部是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省部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创新平台建设的管理办法,负责落实创新平台的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

2、落实研究人员的配备;

3、组织协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初审;

4、协调和提供创新平台建设中的有关场地设备的配套和后勤保障;

5、对创新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6、落实创新平台的运行管理、建设发展、年度考核、验收评估等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创新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和指标;

2、编写创新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聘任科研人员;

4、积极筹集科研经费;

5、编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向上级部门、学校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创新平台须组建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该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一般由7-9人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本创新平台内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应尽量吸收年富力强的同行专家。

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创新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审议科研平台重大设备、仪器的购置和研制等。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和调整须报学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创新平台的管理实行以学校为主依托教学院部的方式,变更平台负责人需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七条 凡通过国家、省部等部门和学校审定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学校根据相应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进行建设。挂靠教学院部必须将创新平台列入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推进建设。

第十八条 创新平台建设期间,负责人在挂靠单位的领导下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并以书面形式汇报工作进展,以此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评估的依据。

第十九条 创新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我校创新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和科研合作。

第二十条 创新平台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应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作为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学术交流的载体,制作符合自身特色的宣传材料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创新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客座人员在本创新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应标注本创新平台名称;属创新平台的固定人员,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时的相关论文、专著等成果,在发表时也应标注本创新平台的名称;申报奖励、申请专利、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划拨(配套)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平台每年提供配套的建设资金,以保证必要的支撑条件,确保重创新平台的正常建设和运行。对国家级创新平台按照中央财政资助建设金额的13配套;对省级创新平台按照省级财政资助建设金额的12配套;

对校级创新平台按10万元/年,资助3;若建设期内升为省级或国家级创新平台则停拨后续年度建设经费。

省级以上平台如无资金资助,按校级平台资助标准10万元/年进行配套资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校级创新平台建设资金分为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和业务费。

设备购置费指为平台建设而购置或自制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创新平台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用于多学科共享的、先进适用的大型仪器、设备、软件等。其开支比例为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总额的50%以上。

维修费主要用于与平台建设有关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实验室的改建。其开支比例为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总额的30%以上。

业务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含奖励费用)等,其开支比例不超过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总额的20%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进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的项目,学校提取所拨创新平台建设费的5%作为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 创新平台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执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同时经费预算和开支项目报学科建设中心审核,并由学科建设中心和学校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及省部级创新平台,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创新平台主任负责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教学院部审核,经学校学科建设中心审查、备案后报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级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15日前进行年度考核,学校学科建设中心根据年度工作总结,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对照的考察方式,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合理配置后续可用的科技资源的根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部级创新平台建设期满,要接受主管部门的周期评估。为确保评估合格,力争优秀,在主管部门正式评估前6个月,学校学科建设中心将对创新平台的迎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校级创新平台建设期满评估实行书面材料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各创新平台建设期满1个月内除应按要求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支撑材料,经依托教学院部审查以及学科建设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校级创新平台进行评估。考评小组依照《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创新平台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创新平台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学术交流、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校级创新平台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完成建设任务考核合格者学校继续予以各类支持;考核不合格者须向学科建设中心提交整改计划,经学科建设中心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学科建设中心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解聘创新平台主任或对创新平台予以撤并。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冻结有关建设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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