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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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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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人才强校”战略,营造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所长的良好氛围,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结构合理、水平高、实力强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进一步提升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核心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没有一流的队伍,就没有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就没有一流的学科;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以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为重点,按梯队进行建设。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是学科中具有很高学术造诣,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引领学科发展前沿,有较强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组织能力,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实施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军人才,是一个学科建设发展的主持者和引路人,是学科团队的核心;学科带头人要精心谋划本学科的建设发展,引领学科不断前进,带领学科团队成员快速提高学术水平,全面提升学科实力。学科带头人不仅要不断提高自身研究方向的学术水平,更要负责规划、指导本学科的发展建设,凝聚学科团队成员集体奋斗,策划学科所属学术方向,调动配置学科资源,推动学科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 学术带头人是学科中某一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在该学术方向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出色的学术成果,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现状及发展方向,有一定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组织才能。学术带头人要做好学科带头人的参谋和助手,负责所在研究方向的建设发展,带领方向组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团结协作,刻苦攻关,突出特色,培育新人,共同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都要树立成为学校学术中坚的理念,以加快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己任,倡导学术平等和自由探索,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坚守科学道德,创造科技成果,成为全校师生尊重和学习的学者、学校事业发展建设的参谋和顾问。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选拔与管理是我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选与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对象既要具备高尚的思想品德素质,又要具备良好的学术才能素质。

(二)注重实绩的原则。在全面考察的同时,强调以工作业绩的大小来确定人才水平和能力的高低。

(三)保证质量的原则。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作为我校学术水平的体现者,选拔必须严格把握标准,做到宁缺勿滥。

(四)与学科建设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必须与学校已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将来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相结合,要有利于高水平创新平台的申报与建设;有利于学科梯队的形成与稳定;有利于学科研究方向的不断创新和稳定发展;有利于学术队伍的培养和人才的储备。

(五)公平竞争的原则。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不搞指定制,符合条件的教研人员均可申报,并根据个人教学科研的综合素质公平竞争。

(六)动态管理的原则。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不搞终身制。凡上一轮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一轮参评的资格。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评选由学校统一组织,每三年一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立项且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学校予以认可。 

第二章 评选范围、条件及程序

(一) 参与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评选的学科,要以学校现有的学科为基础,一般为二级学科(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原则上每个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学术带头人2-3名。

(二)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评选范围原则上应为学校在职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申请人是所在学科的团队成员,不能跨学科申请。

第十条 评选条件

(一)学科带头人

1.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

2)学术造诣深厚,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组织才能,熟悉和把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现状与发展动向,能对学科发展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思路,在省内外同类学科或整个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4)具有正高职称(45岁以下应同时具有博士学位);

5)身心健康,能正常坚持工作;

6)每学年为本科学生主讲过1门课程,教学效果好。

7) 学科带头人必须同时是该学科某个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2.必备条件

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近五年的科研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资助项目2项;

2)作为主持人五年累计进校横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5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20万元以上;

3)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社科)成果奖励有效名次;或作为主持人获得过市级科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

4)作为第一作者,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上,在学校认定的 “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

5)主持省级以上科研平台、或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团队带头人等称号。

(二)学术带头人

1.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造诣深厚,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组织才能,熟悉和把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现状与发展动向,能对学科发展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思路,在省内外同类学科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4)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副高职称且已获博士学位。

5)身心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

6)每学年为本学生主讲过1门课程,教学效果好。

2.必备条件

近五年的科研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2项:

1)作为主持人获得省级以上科研资助项目1项;

2)作为主持人五年累计进校横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2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10万元以上;

3)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有效名次;或作为主持人获得过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4)作为第一作者,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上,在学校认定的 “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

5)为省级以上科研平台或省级以上创新团队的主要成员(前三名)。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采取个人申报、二级学院(部)推荐、学科建设中心初审、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务会审批、校长聘任的方式产生。

()申报:凡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个人,分别填写《湖南工学院学科带头人申报表》、《湖南工学院学术带头人申报表》,并附科研、教学成果等证明材料。

()推荐: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部)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筛选后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将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科建设中心。

()初审:科技处根据申报要求,对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评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名额和申请人工作业绩情况进行评审后,提出拟聘任的人员名单。

()公示:对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拟聘任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批准与聘任:公示期满后,报校务会批准,并由校长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学校近年引进的高级人才参加遴选时,本人成果(在年度限定范围内)不受署名单位的限制。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应在学校批准一个月之内与校长签订《湖南工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任期工作任务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聘期工作目标,作为管理和考核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任务指标、实施措施等。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宏观把握学科建设的战略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带领学科团队全面完成学科建设目标。

()全面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及各研究方向的现状,提出有较大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并积极争取科研立项,逐步形成有自身特色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特点,有效组织学科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培育学科核心竞争力。

()搞好本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有重点、有计划的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1-2人,形成稳定的学科队伍。协调本学科各学术带头人之间、学术带头人与学术梯队成员之间的工作关系,使学术队伍成员团结合作,成为紧密的工作实体。

()构建良好的学科运行与管理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学科建设运行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并激活团队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合理计划与使用建设经费,努力开拓各种渠道为学科建设筹措经费。

()建立良好的对外学术合作机制,有效开展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实行学科内每月一次的学术研究例会制度(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沙龙)。每年至少组织本学科成员参与对外学术交流活动1-2次。及时更新学科信息网,加大学科建设对外宣传与交流的力度,鼓励接受其它高校学者来我校访学、交流。

()围绕本学科研究方向,组织国家、省市科研重点、重大项目和科技成果奖等工作;

()围绕学科建设需要,组织做好上级重点(建设)学科、学位授权点、科研平台等的申报工作,学科宣传工作以及接受上级部门对学科建设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学术带头人岗位职责:

()及时掌握本学术研究方向的发展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研究方向始终处于本学科发展前沿。

()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开展学科建设、检查、评估验收及整改工作。负责制定本研究方向的发展建设规划。

()负责本研究方向的学术队伍建设工作。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青年教师,搞好本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并负责对本学术梯队成员的考核和具体工作的安排。

()协助学科带头人搞好本研究方向的研究基地、实验室等科研条件建设。

()与学科团队一起搞好科研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搞好课程和专业建设,搞好人才培养工作。

()完成学科带头人安排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可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学科带头人每年享受15000元工作津贴。

()学术带头人每年享受10000元工作津贴。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还享有其它优惠、倾斜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职称;

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部级及市级各类研究项目、奖励;

3.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市级各类人才入选计划;

4.在出国学习、讲学、国内重点院校进修等方面给予优先;

5.在各级各类学术类人选或荣誉等方面优先推荐。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实行履行职责情况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验收淘汰制度,考核分为年度检查和任期考核两种。由二级学院(部)、学科建设中心对照《湖南工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任务书》、《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年度检查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任期考核表》、支撑材料等进行综合评议,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在科学研究和成果方面应达到下列要求的第(一)条,或达到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任2条:

(一)主持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主持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二)主持获得立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2项,或三年累计进校科研经费自然科学1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50万元以上;

(三)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主持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作为第一作者,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上,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被sci/ei/a&hci/ssci/新华文摘收录3篇以上。

(五)依托本学科建设的由学科带头人担任负责人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省级创新团队获得立项或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学术带头人在任期内,在科学研究和成果方面应达到下列要求的第(一)条,或达到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任2条:

(一)主持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有效名次;

(二)主持获得立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三年累计进校科研经费自然科学5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25万元以上。

(三)依托本学科建设的由本人担任第一、二负责人的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或省级创新团队获得立项或验收合格。

(四)作为第一作者,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上,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被sci/ei/a&hci/ssci/新华文摘收录2篇以上;

(五)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有效名次。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任期考核由学科建设中心组织。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每年1230日前,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提交《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年度检查表》或《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任期考核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学科建设中心;学科建设中心对检查、考核材料进行核查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并提出考核意见,评选出合格和不合格人选。年度检查和任期考核结果由学科建设中心整理、汇总、归档。

第二十二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或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年度考核或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其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按本办法进行。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或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年度检查、建设期满验收不合格,则其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在聘期内,学科带头人带领本学科成功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该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考核视为优秀,在下一轮评选中予以优先。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享受工作津贴;若在三年聘期内,满足基本条件且累加的科研工作量达到三年的合格标准,则在第三年补发前几年度不合格等级所扣发的津贴,并认为每年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三年聘期内有二次考核不合格者,且在三年内累加的科研工作量未能达到三年的合格以上考核标准,则取消其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严重渎职或不履行岗位职责;

(四)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第二十七条 聘期内如调离本校或辞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终止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资格和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国家发明专利1项、学校认定的a类“权威核心期刊”论文1篇可折算为b类“权威核心期刊”论文2篇论文,国外的sci源刊、ei核心源刊、ssci源刊,视为学校认定的a类“权威核心期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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