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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0-10-29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2028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大型科研仪器

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01022

湖南工学院大型科研仪器

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加强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备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备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校内原值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均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是指校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开放,与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共享,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因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需由设备所属二级单位书面报告学科建设中心。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研究院)两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中心作为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 对开放共享设备的名称、功能、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学校网站统一公布。

3. 制定《湖南工学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表》,并将预约使用情况及时传达给二级学院(研究院)。

4. 组织、引导二级学院(研究院)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人员参加开展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5.负责组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工作。

6.受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第七条 二级学院(研究院)及其实验中心(室)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为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2. 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持共享仪器设备完好。

3. 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经学校审核后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布。

4. 与预约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保持信息沟通,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5. 做好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6.为使用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7.遵守本管理办法,定期接受考核评估,及时报送总结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鼓励教师、科研人员、高年级本科生兼职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有偿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院)必须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实验等任务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校内按申请先后顺序共享使用,妥善安排校外服务,使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既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发挥最大效率。

第十条 开放共享仪器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按照“专管共用、成本补偿、非盈利性”的原则,建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并经所属二级学院(研究院)领导审核后,提交学科建设中心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统一按收费标准执行,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可参照行业标准收费。若无相关标准,可以根据设备原值收取设备维修维护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具体可以参照如下方式制定收费标准。

1.消耗费=房屋资源使用、水、电、气、实验耗材等消耗的费用。

2. 设备维修维护费=(设备原值×6%÷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通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一般为1400小时,专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一般为800小时。

3.人工费:参照学校现行实验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和作业时间核算。

4.方案实施管理费:包括技术支持、实验方案设计、结论分析等相关管理费用,根据实验操作技术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上述三种费用的10%-20%进行测算。

总收费=1+2+3+4)。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照校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优先校内师生,收费价格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外收费价格按收费标准收取,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而定。

第十三条 收费程序及使用。收费单据由各二级学院(研究院)开具,校内、外服务对象凭单据到学校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财务处统一设立有偿服务收费账户,安排专人进行账务管理。有偿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培训及劳务等费用支出。其中50%归各二级学院(研究院)统筹使用,50%归学校所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作为个人牟利工具,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其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如违反本条规定,将视情节和危害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运行稽查制度。学科建设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专家对二级学院(研究院)大型科研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共享程度、使用记录等进行现场督导核查。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次数和收入、经费使用、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考核工作将采取院(系)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纳入所属二级学院(研究院)年度绩效,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七条 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学校对二级学院(研究院)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立项、运行及维修费用投入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采取减少经费投入及对设备进行调拨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1022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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