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1-09-08 打印本页

为切实加强图书馆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图书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央、省和学校党委有关文件和要求制定。

第二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同行政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教;加强教育、着重防范。

第四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图书馆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图书馆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带头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工作,为其他党员树立榜样。

(三)领导干部要结合图书馆实际情况、教职工思想状况等,加强对馆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在馆党总支内形成正面的思想氛围。

(四)领导干部要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结合实际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政的行为,及时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帮助纠正。

(五)领导干部要落实职评、考核、晋升等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出现人为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干部要切实执行党内民主制度,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等,必须经过图书馆党总支集体讨论后再作出表决。

第六条 图书馆全体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要求:

(一)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利。

(二)不准用公款旅游、向上级机关送礼、私自消费铺张浪费。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私存公款等。

(四)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机会大操大办宴席。

第七条 图书馆全体党员对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有监督、建议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以年度为单位,对图书馆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领导干部就党风廉政工作向图书馆全体党员进行述职,并接受图书馆全体党员的民主测评。

(二)考核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考核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群众、党员监督的情况。

(四)考核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组织领导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工作情况。

(五)考核领导干部对图书馆全体党员党风廉政教育、帮助情况。

(六)考核领导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制度时的督导情况,在针对党风廉政问题时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 以年度为单位,对图书馆全体党员进行党风廉政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所有党员要就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接受其他党员点评。

(二)考核全体党员个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考核党员个人自觉接受他人监督的情况。

(四)考核党员个人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五)考核党员个人对馆党总支、业务工作的奉献情况,对广大师生的帮助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先选优,并在党员民主生活会上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 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党员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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