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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2017年09月08日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到学生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那些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生工作办和大学生成长中心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心理危机处理方案,实施心理危机风险化解。

第二条 学院心理健康工作小组:

组长:张文玉;

副组长:肖奎

秘书:欧学阳

成员:各班班主任、学生会心理部成员、各班心理委员

全体学生会成员、团委成员、各班班委、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各班应发挥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干预实施

第一条 早期干预 及时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汇报、早评估、早反馈、早干预,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1.早发现。大学生成长中心每年对全院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高危个体,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并与心理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干预与跟踪控制工作。各寝室寝室长、各班班委特别是心理委员需要加强对寝室成员、班级成员的心理状况进行观察。

2.早汇报。为掌握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情况,各寝室寝室长、各班班委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向班级心理委员汇报;班级心理委员定期和不定期向心理辅导员汇报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如有异常及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异常状况报告表》;心理辅导员定期向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汇报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如有异常状况发生应及时汇报,并按月填写《院级学生心理异常状况汇总表》交至学生工作办和大学生成长中心。

3.早评估。院级应会同专业机构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临床表现、社会支持系统和危机水平的评估,并报送学生工作办和大学生成长中心备案。

4.及早反馈。大学生成长中心应及时将录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及其评估结果反馈至各班。

第二条中期干预 对于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支持、阻控、监护、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等方法,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1.心理支持。各班心理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提供及时热情的帮助,各班应动员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家长、朋友、室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2.及时阻控。对于我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院级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校医在接待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同时积极与专业卫生机构取得联系,并报告学生所在班级。

3.实时监护。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心理问题程度较轻,能在校参加正常学习的学生,院级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院级汇报该生的情况,各班应将该生在校期间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及时向其家长反馈并取得家长的支持;对于心理问题程度较重,院级应通知该生家长领回并督促其去专业机构治疗。在院级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院级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4.心理咨询。大学生成长中心为发出危机求助的学生提供面对面、热线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缓解求助者出现心理危机时的紧张状态,开阔其意识范围,导入健康的认知成分,恢复其正常的心理机能。

5.紧急救助。对学生突发性事故,学生班级、成长室、保卫处、院医务室等部门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助:院级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学生工作办应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内学生的稳定及相关工作;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院级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院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入院治疗;大学生成长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三条 后期跟踪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康复证明,并到指定的专业医院做复诊检查,复检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对经指定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病的或复学后病情复发并经专业医院确诊的学生,应办理退学手续。

1.学生复学后,院级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室友对其进行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院级心理辅导员在每月填写一次的《院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大学生成长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2.院学生工作办和大学生成长中心根据班级提供的情况,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班级。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制度:

1、“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学生成长室、大学生成长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2、培训制度。学生成长室、大学生成长中心应对咨询员,心理辅导员等人员实行定期培训,我院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院级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小组应对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

3、档案制度。各部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开展工作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信、照片等;学生突发性事故发生后,学生所在班级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学生工作办大学生成长中心;学生因心理问题需请假三个月以上、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班级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成长中心。

4、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5、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大学生成长中心及学院心理健康工作小组对备案资料要保密,未经大学生成长中心或各系心理健康工作小组组长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借阅;各系报送的材料以保密文件形式传送;在学习与研讨中要使用案例,须对案主姓名、班级等关键信息作隐蔽处理;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实名制案例,必须征得案主本人的同意。如使用不当或随意泄密,给案主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6、问责制度。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况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参与危机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拖延时机的;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院级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办、大学生成长中心负责解释。

 

                       数理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

                         2015109日(草稿)

                          2016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