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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湖南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湖工政发〔2020〕26号)第七章的通知 湖工教〔2022〕66号

2023年05月12日  点击:

第七章  学业预警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每学期正考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该学期培养方案应修学分1/3及以上且小于1/2,给予一次学业预警,

修订为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每学期进行,时间为次学期期初补考或缓考成绩发布后。

学生未修得学分达到当前学期应修学分的大于1/3小于1/2(含下限,下同)者,给予一次学业预警

注(以下相同):

未修得学分=不及格学分+经补考、缓考或重修仍不及格学分;

当前学期应修学分=当前学期培养方案中学分+未修得学分;

第三十五条  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该学年达到培养方案应修学分的1/2及以上且少于2/3,给予留级处理。

两次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留级处理。

修订为:

留级处理每学年进行,时间为次学年开学初的补考或缓考成绩发布后进行。

学生未修得学分达到当前学期应修学分的1/2及以上且少于2/3,给予留级处理。

本学年连续两次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留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条

(一)正考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培养方案应修学分2/3(不含下限);

修订为:

(一)学生未修得学分达到当前学期应修学分2/3(不含下限);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