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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2023年05月12日  点击:

(湖工教〔2020〕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和湖南省有关文件,深化我院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项目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项目实施体系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级别,具体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创业报告撰写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院老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基于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保障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创新创业就业学院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创新创业就业学院、教务处、科技产业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学生工作处(部)和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进行大创计划项目日常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项目经费使用监管、奖励与约束建议、工作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二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创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工作,协调落实项目所需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学院为各项目提供实验场地、设备等方面支持,各类教学实验室(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研究所(室)、创新训练中心、各级孵化基地等优先面向立项团队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立项条件

1.项目申报对象为我院在籍的本科生。申请者要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2.大创计划项目主要面向一至三年级学生,毕业年级学生可以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每个团队不超过5人。

3.各类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或参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项目。团队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项目。往年未结题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报或参与新项目。

4.项目指导老师应为我院在职、在岗的老师,并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每个项目限1名指导老师(校内),可由学生选定或负责人所在学院配备。每位指导老师当年仅能指导1项同类型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还须聘请1名企业(校外)导师,并签署指导协议;鼓励创业训练项目聘请1名企业导师。

5.大创计划项目实行指导老师责任制。指导教师负责审阅项目申报书、全程指导团队学生训练或实践、审批项目经费使用、指导项目结题;

6.以上申报条件与当年上级文件、通知相冲突的,按上级文件和通知执行。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学院按照上级通知规定,启动大创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确定项目申报数量、申报要求和时间安排;

2.申报人(或团队)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1),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学院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3.各二级学院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推荐申报项目,按评审成绩高低填写《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连同推荐项目申报书一起报送至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拟定校级立项名单和拟推荐省级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项目评审标准

1.创新训练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项目组成员具备项目相关专业基础,具有一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

2)项目研究内容科学合理,选题应在本科层次学生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研究目的明确、原理可靠、方法科学,且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3)项目在研究对象、应用理论、实现路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4)项目组成员及指导教师在课题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步骤符合实际,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

5)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能够按计划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

6)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设备、材料等管理责任明确。

2.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沟通实践能力较强,团队分工合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

2)项目选题建立在充分的市场分析基础上,具有一定技术或专业依托,鼓励以已结项的优秀创新训练项目为研究背景开展的阶梯式实践,鼓励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创业实践;

3)应建立清晰的公司化运作方式,明晰利益关系,建立基本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明确团队成员的角色分工;

4)要编写规范的商业计划书,有基本的商业模式设计,有较详细的公司运营计划,有明确的经营目标;

5)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风险意识,建立规避机制。

3.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立项:

1)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已有相同和类似立项,或重复申报的;

3)往年未结题项目负责人新申报或新参与项目的;

4)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或项目指导老师存在超项情况的;

5)涉及申报通知明确不予立项的其他条件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立项文件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研究进程,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和实践,自主管理。导师应定期与学生进行交流和指导。

第十条 省级项目、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后按季度提交季度报告;项目研究时间过半时应提交中期报告,由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附件3),并附结题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等。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大创计划项目结题成果应主要由项目组学生完成,具体验收参考标准如下:

1.校级项目:

1)项目组应至少完成1篇项目研究总结(调研)报告或公开发表1篇相关论文;

2)创业类项目还须获得校(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大赛奖项。

2.省级项目:

1)项目组应完成1篇项目研究总结(调研)报告;

2)并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至少1篇相关论文,或申请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

3)创业类项目还须获得校(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创新创业类大赛奖项。

3.国家级项目:

1)项目组应完成1篇项目研究总结(调研)报告;

2)并获得至少2项相关成果,包括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相关论文,或申请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或被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报道;

3)创业类项目还须获得校(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创新创业类大赛奖项。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结题时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提交相关验收佐证材料。佐证材料的形式与要求如下:

1.创新训练项目

创新训练类项目结题佐证材料可以是研究总结(调研)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科技发明制作等,

1)成果是研究总结(调研)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全面、真实反映项目研究内容及成果,字数不少于15000字;

2)成果是论文的应注明该项目的立项资助信息。材料包括论文复印件,含刊物封面、目录、正文及封底;

3)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通过省级及以上机构认定的新品种、新产品,应提供相应证书的复印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湖南工学院;

4)成果是科技发明制作的,应提交相应的实物、光盘、模型、图片、图纸等,并且附上详细的文字说明。

2.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

创业类项目的结题佐证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科技发明制作等,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材料、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宣传,公司注册、运营材料等。

1)研究(调研)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科技发明制作等材料要求与创新训练项目相同;

2)已成立公司的应提交相应的公司注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已正式运营的公司应提交相应的财务报告或完税证明,带动就业情况证明或融资证明材料等;

3)创新创业类大赛获奖材料包括大赛通知、获奖文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4)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宣传应提供宣传材料复印件,或宣传报道视频等。

3.项目结题材料由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的意见,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签字后交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大创计划项目须在团队学生毕业前完成。如团队成员或指导老师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与或指导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团队成员变更或项目指导老师变更手续。

1.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项目的,可申请变更,原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应按要求提交《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附件4)或《项目团队成员变更申请表》(附件5),经指导教师及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批后,报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务处备案;

2.项目无参与人的,由项目指导老师安排有兴趣的学生继续完成,项目指导老师按要求提交《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经指导老师所在学院审批后,报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务处备案;

3.项目指导老师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指导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指导老师变更申请表》(附件6),项目团队成员签字,并附原指导老师相关证明材料、新指导老师情况介绍等材料,经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批后,报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进行预警,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严肃处理,终止其项目并禁止其团队今后参与大创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学院按项目类型、学科类型不定期组织相关研讨,举办大学生科技节、科技论坛、创业沙龙等活动,搭建项目交流平台,立项项目均应参加交流。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允许学生用与其修读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成果申请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大创计划项目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经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设立专项经费。对校级立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对于省级及国家级立项项目,按相关文件标准给予支持。同一项目按照最高立项级别资助。

第二十条 已立项资助项目均应编制预算,同一项目立项多个级别的,按最高级立项别经费标准编制项目预算表。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计划书和项目预算表制作经费卡,经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后,发放经费卡。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管理。项目组在大创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项目原预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执行的需要,在符合项目主管部门及经费来源部门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申请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大创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在执行期仅允许进行一次调整。

1.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工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预算调整表》(附件7),项目指导老师审核,经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2.项目预算额度不变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其中设备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调增;

3.预算调整手续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严格遵守经费来源相关文件规定,参考范围可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复印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课程等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计算/分析/测试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计算、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能源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创业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租赁经营场地等所产生的水、电、气、燃料费用;

4.差旅费:学生因项目研究需要,参加会议、培训(调研、竞赛等活动等同于会议、培训)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参照教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的70%执行;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仪器设备/实验装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通过共享服务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避免重复购置、试制;

7.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8.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9.企业注册费用:指注册地为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或二级学院孵化基地的项目的首次注册费用,含营业执照费用、企业公章费用、财务章费用、法人章等工商税务登记费用,不含代理费;

10.其他支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审计费、成果推广费、税费、互联网服务费用等。不得列支招待费用、通讯费、劳务费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所有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院各项财务管理规定。

1.严格结算管理。项目经费支出参照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学生应使用银行卡方式结算。

2.严格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参照参照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3.严格票据管理。经费报账应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规范的发票或财政收据,以及按规定要求需提供的《湖南工学院物资申购计划审批表》(附件8)、明细清单、合同等相应附件材料。

4.严格申购审批。购买大创计划项目研究用物资(含仪器、设备(软件)、材料、大型设备维修等)(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0.2万元以上的采购还须附《湖南工学院(大创计划类)物资申购计划审批表》。5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供合同。

1)购买金额在0.2万元以下的物资,可自行采购。单件金额0.1万元以上的应提前申购。

2)购买金额在0.2万元(含)-1万元的物资,由项目组会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指派的人员进行采购。

3)购买金额在1万元(含)-3万元的物资,实行议标采购,价格通过询价集体议定。

4)购买金额在3万元(含)-10万元的物资,应实行院内公开招标,经招标委员会批准,也可采用集体议价。

5)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物资和服务,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

6)购买材料,需与项目相关,由指导老师审核,并在报销时附经各二级单位实验中心或实践教学中心主任签字的验收清单。

7)购买危化品按湖南工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8)购买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固定资产领用人应为项目指导老师。

5.严格经费报销和发放。报销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打印费、复印费、彩扩费,发放专家咨询费,参照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报销图书资料购置费,单次200元(含)以下凭发票报销,无须填报图书资料验收单和入库单;高于200元须附明细清单,以及学院图书馆和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建账和入库手续。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图书资料可供项目组长期借阅。图书资料借阅人应为项目指导老师。

发放专家咨询费,需提供经项目负责人和指导老师签字的《湖南工学院专家咨询费发放表》(附件9)。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录入“个人收入发放系统”,凭系统生成的专家咨询费发放表,经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的程序分级审批后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经费审批及报账流程。大创计划项目经费报账实行项目指导老师负责和分级审批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即:所有需要报销的科研经费的票据及附件材料须首先经项目负责人签批后,根据单次报账金额履行分级审批程序;办理好审批签字手续后的票据及附件材料,连同经费卡和经费预算表送财务处核报。

1.单次报账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指导老师审批;

2.单次报账金额在0.5万元(含)至2万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指导老师签字,创新创业就业学院创新竞赛中心负责人审批;

3.单次报账金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指导老师、创新创业就业学院创新竞赛中心负责人签字,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4.单次报账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指导老师、创新创业就业学院创新竞赛中心负责人签字,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创新创业就业学院院领导、分管财务处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材料、仪器设备、实验装置等由项目团队和指导老师共同管理;项目结题后,相关材料、设备由指导老师、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按阶段使用,立项获准后可使用总经费的25%;通过季度、中期检查后可使用总经费的35%;项目结题验收后可使用完所有经费。各阶段报销比例由项目指导老师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在结题验收后2年内使用完毕,否则按来源经费管理办法予以收回。若已结题项目的团队毕业后,经费仍有结余,项目指导老师可申请组建新的团队,进行项目后续研究,结余经费应重新编制预算,报学院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处获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完相关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或造成严重浪费项目,或研究成效不明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学院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根据情况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2年内申请大创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其指导老师2年内指导大创计划项目的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查实,终止其经费资助,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大创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其指导老师5年内指导大创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全面负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规定编制费用决算,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926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工教〔201827号)即行废止。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