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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2023年05月12日  点击:

(湖工教〔2020〕23号)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课程重修工作,落实《湖南工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湖南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建立良好的学风考风,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重修的条件及要求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须选择重修。

(一)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经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者。

(三)取消考试资格者。

(四)考试违纪、作弊、无故不参加者。

(五)各类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

第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公共选修课,不计成绩。

第三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无法重修的必修课程,由开课单位确定课程供学生重修。

第四条  为保证学习效果,原则上每学期学生重修课程门数不应超过5门或累计不超过15学分。

第五条  对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均可申请重修。

第六条  已修课程合格,学分成绩未达到理想绩点者,可申请重修。

第七条  同一门课程,学生申请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二章 课程重修学习申请流程

第八条  报名。学生重修需申请,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第九条  缴费。报名成功的学生需及时缴费,缴费成功后方可进行重修学习。收费标准按照《湖南工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学习。开课单位根据学生重修报名缴费情况,统筹组织和管理重修课程学习。

第三章 课程重修方式

第十一条  理论课程的重修。采用集中重修、跟班重修方式。网络重修原则上按照《湖南工学院网课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文件执行,不允许学生个人擅自采用网络重修方式。

(一)重修人数达到20人的课程,采用集中开班授课。授课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向二级教学单位申请、教务处报备。

(二)重修人数低于20人的课程,采用跟班重修方式。将重修学生分至教学班级跟班随堂听课。学生原则上应跟班听课,确因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全程参与学习者,在征得授课老师同意后采取面授+自学的形式完成。随堂听课应不少于该门课程总学时1/2,低于者则重修无效。

第十二条  实习类、实训类的重修应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的重修。由开课单位安排相关老师重新指导、重新评价。

第四章 重修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集中开班授课的重修课程授课结束后,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考试。

第十六条  跟班重修学习的考试课程,学生可随教学班参加期末考试,若是考试有冲突者可参加次学期期初补考;跟班重修学习的考查课程,学生则在学期末随教学班完成考核。

第十七条  实习类、实训类、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由开课单位组织。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授课教师工作量参照《湖南工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