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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2023年05月12日  点击:

(湖工教〔2020〕4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湖南工学院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行动方案》,适应内涵发展的新要求,加强对学生考核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优良教风、学风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遵循求实、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辅修二学位学生)的课程考核(含各类教学环节的考核),国家级、省级考试等按相关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凡我院注册学生经考核资格认定后可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学生课程考核分类

第六条  按照考核的先后顺序或次数,将考核分为正考、补考、重考三种类型。

(一)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各环节的学习,第一次取得参加考核资格的考核为正考。

(二) 对于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院提供一次不进行修课而直接参加的考核为补考。  

(三) 对第二次及以上修读课程的考核为重修考试,即重考。

第七条 对于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院提供一次免费补考。违纪、作弊、缺考、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按照《湖南工学院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之规定取消学生该课程的补考资格,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缓考、补修考、重修考的课程,如与本人其他课程期末考试安排相冲突的,则优先参加期末考试,参加次学期初组织的本课程补考,补考成绩按上述类别作正考计;若补考未参加者,则视为缺考。

第八条 补考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重新修读,参加重修考核。学生课程重修方式参照《湖南工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实行。

第九条 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未通过的课程或未参加补考者,不能再次选择补考,只能参加重修。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如果学生选择了重修,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不得再行选择补考。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只能选择再次重修,不能选择补考。

第十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出国(境)学习等原因,导致部分课程未修读者,需要根据所在专业新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补修。参加补修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班级学习并参加考核,成绩按正考计。考查课程跟班进行考核,考试课程参照本章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学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时间安排在次学期初。

(一)理论课程正考不合格,允许补考;

(二)体育课程正考不合格,允许补测或补考;

(三)实验课程、实训课程(含语言类课程的口语、听力)、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思政实践课程正考不合格,允许补做,以补做成绩作为补考成绩,以补做作为补考;

(四)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课程不安排补考,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体育课程、实验课程、实训课程(含语言类课程的口语、听力)、课程设计类、学年论文、思政实践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二级教学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完成了课程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病正在住院,缺课未超过该课程实际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考前或考场上突发伤、病或其他异常情况,不能按时或坚持参加考核者;

(三)出国留学、交流、交换学习,未能及时参加课程考核者;

(四)考核期间正在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或批准的各项重大活动者。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在考试前两周(急病等紧急情况除外)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急病等紧急情况须事后补办缓考审批手续。学生填写《湖南工学院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视为缺考。

(一)重修课程不得缓考。

(二)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出国(境)的学习交流或带薪实习不能参加校内考核者,由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单独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缓考课程的考核,考生原则上参加次学期初组织的本课程的补考,其成绩按正考计。各二级学院应于考前将教务处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名单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免修免考。

(一)对于休复学、留降级、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已修并合格的课程;因疾病、因伤或其他情形等情况免修免考的课程;小语种(如中学学习俄语、日语)学习者不能随班学习英语语种的,可以填写《湖南工学院免修免考申请表》,申请免修免考。上述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学生应选修其它课程替代,以满足学分要求。

(二)退役复学学生的体育课、军理理论课,创新创业学生的创新创业课程可免修免考课程,学生填写《湖南工学院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由相关教学单位直接认定后计成绩和学分,不需选修其它课程替代。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第十六条 因病、因伤或其它特殊原因,学生不能参加人才培养规定课程学习的,可以修读相近的课程,填写《湖南工学院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经认定后计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学生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已学习并通过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填写《湖南工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经认定后计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合作办学、出国(境)外交流、学习者,学生学习(业)结束回国后,依据课程相同或相近原则,填写《湖南工学院交流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后计成绩和学分。不符合学分转换的课程需进行补修。

第十九条 学生选修学院发布的公共选修课程,只需确认所选课程,课程学习合格后计成绩和学分。其他网络选修课程参照《湖南工学院网络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生考核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任课教师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未办理免修手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交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三)缺做实验累计达到或超过应做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理论含实践的课程,其实践环节不合格者;

(五)严重扰乱课堂秩序、抄袭他人作业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两周将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及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等相关信息报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及时通知学生本人,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相关信息由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录入教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已确认的课程考核资格有异议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开课单位教研室初核、开课单位复核、教务处认定。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原则上按课程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

(一)课程成绩评定比例应遵照本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确定。课程成绩评定比例和成绩评定方法由任课教师在开第一课时告知学生。

(二)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对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设计、阶段测验、论文等方面的考核,期末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为依据;原则上课程的卷面成绩应随参与考试的学生人数呈正态分布。

(三)考查课程考核要加强过程管理,一般根据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四)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绩单、考勤表和平时成绩过程管理等完整的考核依据,考核依据材料留存开课单位。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评定办法如下:

(一)只有理论的考试课程,成绩总评原则上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计算。

(二)既有理论又有实验的考试课程,成绩总评原则上按实验部分成绩(按百分制给分)占20%,理论部分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计算,总评成绩由理论课教师给出。

第二十六条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评定办法如下:

(一)采用试卷方式进行综合测验的,原则上成绩总评按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40%计算;未采用试卷方式进行综合测验的,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和教学设计制定考核标准。

(二)既有理论又有实验的,成绩总评按实验部分成绩(按百分制给分)占40%,理论部分成绩占60%计算。

五级制优秀相当于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59分及以下。

第二十七条 鼓励教师参与混合式教学、考核方式改革等特色课程项目,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课程考核。特色课程按项目管理,课程考核方式内容和要求以上级文件或项目申报、结题文件为依据,但原则考试类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卷面成绩成绩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二十八条 体育课成绩采用考勤与课内教学内容考评及身体素质部分考核三部分评定,课外锻炼活动可以作为加分项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设计成绩根据学生设计任务完成情况、设计报告、设计成果的质量综合评定;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实习成绩(含思政实践)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实训成绩由指导实训的工人、技术人员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 未获得期末考核资格的课程,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该门课程应予重修;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学生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综合成绩不及格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后,成绩一律记为60分或及格;

第三十二条  课程补考不及格者不能认定该课程的学分,按相关规定必须参加重修。

因个人发展需要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重修,重修后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重修”字样。重修成绩不得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私自应学生及其有关人员的要求进行加分改分,违者按《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符合考核成绩更改条件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更改理由,报任课教师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填写《湖南工学院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教研室主任初审,二级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复审,教务处终审。违者按《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9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湖工教字〔2015〕40号)和2010年12月21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湖工教字〔2010〕37号)同时废止。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