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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3年05月12日  点击:

湖工党发〔202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学校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学校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学校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包括我校选用和编写的出版教学用书、未出版的教学讲义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及习题册等)。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主要由党委委员宣传统战部部长、二级教学单位院长(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书记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学校教材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教材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负责学校教材编写立项申报和评审工作;负责对教材的意识形态审查、选用、审核、支持保障等工作;负责优秀教材的评选和指导教材研究等工作。教材工作委员会下设教材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教材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教材工作计划、教材工作制度制定及对各教学单位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教材工作分委员会,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授等骨干教师作为成员。其职责是:负责落实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组织本单位申报教材编写立项和优秀教材评选推荐;负责制定本单位教材选用计划并审核选用教材等。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六条 教材规划

(一)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建设周期为每五年一次。

(二)教务处根据各二级教学单位上报的教材建设规划,结合教学和课程建设总体要求,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提交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议。

(三)设立教材建设及奖励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材的建设与研究,资助编写教材出版和奖励优秀教材,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 教材编写

(一)鼓励教师开发立体化、数字化及新型活页教材,编写与课程配套的实验教材,编写与教材配套的实验指导书以及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资料等。

(二)教材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和思想道德素养高,主编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根据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教材编写重点向以下方面倾斜:

1.由我校教师主编且已使用的讲义,在教学中适用性较好,且目前没有省级以上优秀教材和规划教材,按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等要求,需要修订的教材。

2.与主要教材相配套的辅助类数字化教材。

3.实践教学环节所需的教材,包含实验指导书。

4.校企合作课程相适应的教材。

5.立体化、数字化及新型活页式教材和创新创业教育系列教材。

6.具有学校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通识课程教材。

(四)教师应邀编写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的招标教材或指定教材,由邀约单位按国家相关政策出版,学校不提供出版资助。教师编写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学校教学改革成果的特色教材可按程序向学校申请公开出版。

(五)学校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教材出版、内部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印刷等。具体范围如下:

1.对于凡申请立项、经学校审定通过并列入校级规划的教材,学校以立项形式资助一定经费用于教材的编写。

2.对于因实验教学工作需要编写的实验讲义,由编写单位或个人申请立项,经学院审定通过后,资助额度和标准与教材相同,定稿后由学校统一印制。

3.对于原已出版、后经修订再版的教材,学校给予一定资助。重印的教材不予资助。

4.教材未经出版,一律不得有偿提供给学生使用。如确因教学需要,必须自编讲义时,应经教材办公室同意后,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方可组织力量编写,所编讲义应送样本到教材办公室备案。若需支付费用应向教材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教材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一起核定成本。

第八条 教材审核

教材编写坚持“凡编必审”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1.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定教材名称和编写人员,填写《湖南工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表》,提交到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教材工作分委员会审核。

2.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教材工作分委员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对提出的公开出版的教材编写计划和教材名称进行审查、评议,并将初审通过的编写计划和教材名称报送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

3.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立项。教材审核要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应重点加强意识形态审核,有政治错误的教材和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不能通过。

第九条 教材备案

教材办公室每年12月份时发布备案通知,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当年教师编写的教材名称、出版社、作者、印刷册数,使用情况等数据。

第四章  优秀教材评选与奖励

第十条 参评校级优秀教材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教材已经正式出版,且主编为湖南工学院在职教职员工。

(二)具有创新意识的新形态一体化教材、活页式教材、校企双元制教材等优先参评。

(三)全省范围内被广泛选用,产生较大影响的教材,在教学实践中反映良好。

第十一条 校级优秀教材每两年评选一次,其评选程序为:教材办公室根据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授权发布通知,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教材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提交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评审,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校级优秀教材,并颁发证书。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予以评选。

第十二条 优秀教材奖励按照《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执行,同时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在优秀教材评选工作中,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理。

第五章  教材的选用

第十四条 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总体工作。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教材工作分委员会应加强本单位教材选用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学校教材选用原则,组织专家实施教材选用具体工作, 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教材选用应重点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类教材的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荣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近3年公开出版的新版教材。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相对应的课程,必须使用由国家公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书目, 并在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学校课程中心网站上予以明确。

(三)适宜教学。符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十六条 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急需的、 反映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前沿的新兴学科专业和理工农医类专业国内没有教材的,可以选用优秀境外教材。确需选用境外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教材,须符合我国意识形态和法律要求。

第十七条 教材选用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国内教材选用设立三级审核制。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根据所承担课程,填写《湖南工学院教材选用申请表》,报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教材工作分委员会组织专家集体会议审定,通过后,统一由教材办公室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

(二)境外教材选用须由各教学单位向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选用申请,并填写境外教材选用审批表。本办法所称境外教材指我校用于教学的境外原版图书、经授权在境内影印或翻译出版的图书、 以及来源于境外作为教学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PPT、题库、 案例库等)。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教材工作分委员会组织专家集体会议审定,通过后,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自编教材经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教材工作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审核通过后方可选用。凡未经评审通过的自编教材,一律不得选用。

(四)经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下达的,学校暂无对应开设课程的学习类教材,统一由教材办公室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选用。

第十八条 选用教材评价

(一)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建立教材选用评价、论证制度,每学期应利用教研活动时间开展教材研究、评价工作,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不同版本教材进行广泛调查、评价和研究,对使用教材进行质量评议,通过评议了解使用教材的教学效果,分析使用教材的质量状况。每门课一个轮次结束后,各二级教学单位应组织教师对选用教材进行认真分析,撰写“学期教材质量分析报告”并归档保存,为下一轮教材选用提供依据。

(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务处定期组织学生对使用教材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供学校选用教材时参考。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应保持相对稳定。教材选用计划一经确定,若该门课程教学内容无大的变化,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2~3年),不得随意改动。确因课程计划调整和教学内容更新,选用的教材不适应课程教学的需要时,须经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分的教材工作分委员会审批后,重新选用教材。

第六章  教材的征订

第二十条 教材征订由开课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教材办公室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发布秋季、春季教材选用、征订通知。

(二)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根据所承担课程,填写《湖南工学院教材选用申请表》,报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教材工作分委员会审核。

(三)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教材工作分委员会经审核汇总的教材选用计划分别于6月初、12月初报送教材办公室。

(四) 教材办公室汇总全校教材选用计划并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

(五)审批完成的教材选用计划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教学安排录入教务系统并送审。

(六)教材办公室根据审核完成的教材征订计划报当前学年招投标通过的教材供应商统一订购。

(七)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允许选用一本教材纳入征订,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增加征订教材,须经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教材工作分委员会同意,报教材办公室批准。同一专业不同课程不得征订同一本教材。

第二十一条 教学参考资料(包括与教材配套的磁带、教辅资料、习题集、习题解答等)原则上不予征订。如确有需要,二级学院可以提出申请,但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慎重选择教材,教材使用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对已订购的教材,不得因更换教师等原因拒绝领用或进行更换;二级教学单位或任课教师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教材,不得向学生强行推销教材;征订的教材因出版发行原因造成教材不及时到位或确实无法落实时,教材办公室及时与相关二级教学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调整计划,最终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以备存查。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在教材征订过程中出现错订、漏订、少订、拖延的情况,纳入当年的教学工作评价指标。

第七章  教材的采购、仓储、发放、退回与清退

第二十四条 教材采购

教材采购实行统一招标供应制,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招标采购流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预订和采购其他供应商提供的教材。

第二十五条 教材仓储

(一)教材采购后,由库管人员负责清点入库,并做好相关登记。

(二)教材存放时要妥善保管,整齐有序,防止鼠虫害、潮湿损坏、灰尘污染,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六条 教材发放与领取

(一)学生教材发放与领取。新学期开学初教材办公室统一安排教材发放时间,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教材室统一领取。在领取教材时,需当面核对书名、版本、编者、数量、价格,并在教材发放表上签名。教材如无质量问题,一经发放原则上不予退换;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教材,在教材领取之日起两周内可办理新书退换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二)教师用书发放。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任课教师领用名单,派教务秘书统一到教材室领取,并做好教师用书的领用登记;同一门课程任课教师不变、教材版本未更换,无特殊原因教师用书原则上3年内只能领用一次。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退回

对于学籍异动学生(含留级、退学、休学)已领用的教材,在没有破损、涂画的情况下,在领用教材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教材办公室申请退回教材。在校学习无正当理由者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教材清退

教材办公室在每学期末按照零库存要求向教材供应商进行清退。因特殊原因形成的库存(如作业本、实验报告等),每学年由教务处与财务处进行一次库存核对。

第八章  教材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材费的收取与结算,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厅〔2006〕11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材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5〕3号)、《高校教材差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湘教通〔2018〕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教材费按当年教学计划预收,并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教材费结算按实领制(含学籍异动学生),每学期教材办公室将结算数据录入教务系统并通知学生核对,每学年汇总后交财务处结算并清退一次。学生教材领用发放表,按学年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籍异动(含休学、退学、转学和开除学籍)学生预缴的教材费,应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时据实结清,财务处将结清情况反馈给教材办公室进行核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湖工教〔2015〕27号)即行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