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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3年05月12日  点击:

湖工政发〔202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是教育的最微观问题,但解决的是教育最根本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持续推进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不断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和教学水平,规范课程教学管理,落实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与管理应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学生学习成长规律,坚持正确的教育价值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坚持“学生中心”理念,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顺应教育教学发展新态势,着眼于优化课程体系整体结构,实现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课程建设与管理应着眼于国家战略和社会所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愿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满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注重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培养,能够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和多元评价需求等进行整体规划和科学设计,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以创新发展的教学理念指导课程建设。

第二章  课程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校的课程建设及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统筹课程规划及设置、课程大纲制定、课程教学任务安排协调等,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课程指导、检查、评价等,各学院(部、中心)负责课程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院(部、中心)负责课程管理的具体实施,其职责主要是:

(一)确定课程负责人,指导任课教师制订科学的课程建设规划,编写科学的、有特色的课程大纲,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及时将新的成果引入课堂。

(二)负责对课程教材选用进行审核,确保教材适应教学要求。

(三)负责课程教学日常管理、教学改革、质量监控与评价。

(四)负责新设置课程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在开设一轮后进行教学效果自评。

第六条 全校课程实行分级归属管理。

(一)全校性的公共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学院 (部、中心)进行管理与建设,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学院(部、中心)。

(二)仅限于各学院(部)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学院(部)。

(三)仅限于少数几个学院(部)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专业领域,由教务处择优审批,并委托对口学院(部)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须分别编号、注明授课对象,分别归属开课学院(部)。

(四)全校性通识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七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性原则。课程设置须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纳入人才培养方案,避免因人设课的现象。

(二)科学性原则。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认识发展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学科发展前沿。

(三)应用性原则。课程设置应以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体现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行业通用标准和学院标准的有机统一。

(四)思想性原则。课程教学内容应注意思想性,把先进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融入课程,杜绝不良教学内容进入课堂。

(五)政策原则。上级部门要求开设的课程,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设置。

第八条 公共必修课(含实践课程)根据国家相关人才培养的文件进行设置。

第九条 线下公共选修课(通识类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开课教研室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设置;线上公共选修课程以教务处每学期所列课程清单为依据,进行设置。

第十条 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职业素养课)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进行设置。由基层教学组织提出申请,学院(部)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学院(部)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审批,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要求增设的或校内特色课程,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学院(部、中心)提出申请,分经管校领导和教务处同意后,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的规范

(一)课程名称与课程编号使用应规范合理。课程名称用词规范,不能使用简称。课程编号分院部进行编制,且与课程名称对应清晰;课程名称相同,但授课学时、授课对象、课程类别等有不同,应视为不同课程,课程编号应不相同。

(二)课程设置应明确课程基本属性,必修、选修(限选、任选)、学时学分、面向专业、学期安排等。

(三)课程设置应有与其匹配的任课教师,一门课程一般应有2个以上任课教师。

(四)课程设置须有课程大纲、教学所需器材、实验设备等,如达不到相应要求,应暂缓设置。

(五)公共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等均按16学时计1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1周计1学分。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课时间或对课程教学内容做较大调整时,应按培养方案调整变更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课程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课程建设实行分类建设、分级管理。课程建设应强化质量意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跟踪本学科发展最新动态,吸收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充分体现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总结精品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一流课程建设经验,按照课程建设质量标准,提高课程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教学团队。要形成数量适当的课程教学团队,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师德好、教学能力强、教学特色鲜明,教师团队结构合理。

(二)教学内容。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生发展要求;要符合专业发展和行业产业需求;要及时把学科发展最新成果引入教学内容。

(三)教学资源。包括基本教学资源和拓展教学资源。基本资源是指能反映课程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的核心资源,主要包括课程大纲、教案、课件、参考资料目录等必需的资源;拓展资源是指反映课程特点,应用于各教学与学习环节,支持课程教学和学习过程,较为成熟的多样性、交互性辅助资源。主要包括案例库、专题讲座库、素材资源库,学科专业知识检索系统、演示/虚拟/仿真实验实训(实习)系统、试题库系统、作业系统、在线自测/考试系统,课程教学、学习和交流工具及综合应用多媒体技术建设的网络课程等。

(四)基本教学条件建设。包括课堂教学与实验实践教学所必须的教学平台、教学仪器设备等。

(五)课程教学改革。按照课程教学方案,组织课程教学,综合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教学内容改革,不断更新教学内容,编制更为适合应用型人才培养和课程定位的特色教材或立体化教材;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课程资源建设和课程教学中的独特价值与优势,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果;实施课程考核与评价方式改革,建立以形成性评价和能力评价为核心的多元评价模式;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建设与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工程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

(六)开展教学研究。围绕课程建设与课程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针对性与实际成效。

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建设要求及申报流程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进行。

第五章 在线开放课程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选修课程主要采用在线开放课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学校从合作平台引入,一部分为学校自建课程。引入课程分为艺术类和人文素质类两大类,其中,艺术类课程归口美育教研室管理,人文素质类课程归口人文素质教研室管理。学校自建课程归口课程所属学院(部、中心)管理。

第十八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或人数无法达到开班要求的其它类课程,学生可修读在线开放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学院(部、中心)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强化课程选用管理,实行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内容审查和质量监督,在国家承认的课程平台上选定在线开放课程清单,供学生修读。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发布在线开放课程修读通知,各课程管理单位须配备具有课程教学背景或相应学科专业背景的教师担任课程责任教师,全面负责课程教学服务与管理,加强学生诚信教育。

第二十条 学生选择在线开放课程后,需要按课程进度认真观看课程视频,并完成相应的测试、互动、考试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习过程中严禁学生“刷课”“替课”“替刷”“替考”等。在线学习(考试)期间有使用第三方软件伪造请求地址、安装或使用刷课或辅助刷课的外挂软件、代学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成绩的现象,视为考试作弊、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参与组织“刷课”“替课”“替刷”“替考”并构成违法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责任老师、学校自建在线开放课程主讲教师及教学团队应切实履行责任,如出现教学差错或事故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在线开放课程的成绩由所在平台给出,并由校内责任教师负责录入教务系统。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及重修。其它类课程成绩合格的,认定其选修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的,教务系统中不录入成绩,不得认定选修课程学分。

第六章 课程资助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划拨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课程建设。经费资助标准及使用范围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工教〔2021〕51 号)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级课程建设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由教务处组织进行;省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工教〔2015〕37号)即行废止。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