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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05月12日  点击:

(湖工教[2022]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管理,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国家质量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设置与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及建设等。

第二章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坚持需求导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和产业变革及学科发展需要,加快推进新工科、新文科建设。专业建设的总体原则:淘旧改老,扶优强特,增新加急,优化结构,动态调整。

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及优化专业布局。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趋势、产业集群分布现状以及用人单位的职业岗位设置,淘汰旧专业、改造老专业、扶持特色专业、增设新专业,使学校专业结构更加合理。对于人才培养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年偏低的专业不再发展、减少招生直至停办撤销;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实际,对缺乏特色、条件较差、就业率低的专业进行严格控制;对于突出学校自身优势,定位科学准确,紧贴市场、紧贴产业、紧贴职业的专业要支持积极发展;对于就业率基本稳定,基本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予以观察暂不做调整;整合资源、明确各专业服务行业和地方的任务,提高学校各专业发展与行业和地方重点发展领域的吻合度。

第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增设本科专业条件

1.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学院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专业人才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40人(艺术类、外语类专业除外);

2.有支撑增设专业的相关学科及教师队伍,包括专业带头人、专职教师、教辅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

3.有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包括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践教学基地等;

4.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申报论证报告等必要申报材料。

第五条 专业增设程序

1.本科专业增设统一归口教务处管理,以二级学院(教学部)为单位统一申报;

2.教务处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发布通知,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依据通知要求递交专业增设申报材料;

3.教务处组织召开论证会,形成初审意见并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4.学校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增设专业名单;

5.各增设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教学部)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流程上报。

第六条  专业增设报送材料

1.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和学校统一提供的模板据实填写,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主要带头人情况、教师基本情况、主要开设情况、办学条件情况等。

2.拟增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3.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论证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完成。二级学院(教学部)设置国控专业,应充分调研和论证,报学校教务处及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专业调整程序

1.调整为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备案程序办理;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2.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应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3.二级学院(教学部)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九条 专业撤销

1.不再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应限期调整专业办学方向,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2.社会人才需求严重不足、就业率低的,予以撤销;

3.办学特色不突出、对学院特色优势学科支撑度不明显的,予以撤销;

4.超过 2 年以上限制招生数量、隔年招生、停招的,予以撤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因客观原因出现隔年招生、停招等的情况则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十条 专业撤销程序

二级学院(教学部)提出专业撤销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调整

对于社会需求大、招生情况好的专业;或者对学校特色优势学科支撑度明显,但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要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办学质量与效益。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积极进行专业建设,不断增强专业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增强学校办学综合实力,保持和发挥学校优势和特色,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专业办学定位与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专业特色等。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应符合学校实际,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开展,重点实施专业结构调整和新专业建设,依托一流学科、优势学科,带动品牌专业、一流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逐年加大专业建设支持力度,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自筹经费配套共建。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分段检查,按期验收。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以二级学院(教学部)为基础,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负责制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等。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1.专业建设资助经费分阶段划拨各专业建设项目组,中期检查前划拨50%,中期检查后再划拨余额的40%,剩余部分作为通过最终检查后的奖励;

2.专业建设资助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八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由教评中心牵头,会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新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卓越计划专业、一流专业和特色专业及其他各项专业建设情况,依据《湖南工学院专业建设评价与预警办法》(附件)进行检查评估。通过二级学院(教学部)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方式,对各专业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专业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1.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2.生源情况;

3.社会需求;

4.教学质量;

5.社会评价;

6.就业质量。

第二十条 通过检查与评估后,排名前10%的专业,学校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用于加强专业建设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检查与评估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连续两轮检查和评估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湖工教[2015]13号)即行废止。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