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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2023年05月12日  点击:

(湖工教[2021]5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学基础地位,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科教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采用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学院、教学部、中心)两级管理模式。校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二级教学单位的院长(主任)是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具体负责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的本科教学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主管机构,贯彻学校办学理念,行使学校教学管理职能,依据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全校教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校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运行、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研究、有关教学资源和教学经费的调度使用等进行管理,保证全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与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检查、督导、听评课等日常教学质量监控、专业认证和对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工作水平、专业、课程、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质量评估、本科教学状态数据库填报以及教学质量年报发布、各类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学校本科教学的主体,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科教学与管理工作,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制定并实施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教学文件,组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质量监控,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保证教学秩序。二级教学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设教学(务)秘书,处理日常教学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根据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在二级教学单位领导下,组织完成教学、教研、科研等任务。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和指导本专业课程建设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及教材建设、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等。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机构,指导全校教学工作,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和熟知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研究决定本部门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由二级教学单位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调配教学资源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体现学科知识前沿和时代特征,融入高等教育研究与改革的最新成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促进学生专业水平、综合素质能力的整体提升。人才培养方案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和各二级教学单位实际,体现学科专业不同规格、不同类别的培养特性,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体现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调整和修改等相关工作按照《湖南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实施细则》进行。

第四章  课程大纲

第十二条  课程大纲是一门课程教学和考核的指导文件,它是确定教学内容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是明确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和规定考核标准的文件,是具体指导教师备课、学生学习、课程命题的依据。需按不同课程和不同教学对象分别编制,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包含各教学环节)都应有课程大纲。

第十三条  课程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详细信息、课程性质与地位、教学目标、课程目标与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教学内容和要求、学时分配及教学方法及对指标点的支撑、课程开设的实验项目与其它教学活动、课程考核与毕业要求达成度、参考书目及学习资料、大纲说明等部分。课程大纲要相对稳定,也要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专业建设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四条 课程大纲编制程序

1.教务处提出课程大纲编制原则性意见。

2.二级教学单位组织教研室编制课程大纲。

3.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审定。

4.教务处汇总审核并经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在开课前按照课程大纲编写教学文件;课程考核要求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无特殊理由,不得变动。

第五章  主讲教师

第十六条  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承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第十七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者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校内教师任课资格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师任课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实践课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理论课和实践课教师都应具有独立讲授课程的能力及水平。

第十九条  来校兼职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兼职的行业、企业外聘教师聘任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基础知识以及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和其他方面额知识、较强的教学能力和良好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  所有教师必须上课,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六章  教学环节

第二十二条  备课。备课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之前进行的设计准备工作,即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本门课程的特点,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对教材内容作教学法上的加工和处理,选择合适的教学方式方法,规划教学活动。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合理制定教学目标、吃透教材、全面深入了解学生、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挖掘课程思政元素、制定教学进度计划、认真撰写教案、做好教学设计。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教师引导学生按照明确的目的,循序渐进地以掌握教材为主的一种教学活动。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系统地学习知识,构建专业知识体系的基础。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应遵守《湖南工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规范》,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完成知识传授和学生能力培养,加强对学生的思政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

1.所有的实践教学活动(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校外实习、实验、上机、技能实训、专业见习以及学科竞赛、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等大学生素质能力拓展活动等)均应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招生对象及学制等合理确定实践教学在教学总学时中的比例。

2.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具体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教学活动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实施方案包括实践教学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考核方法、经费预算、安全措施等内容;军事训练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组织实施;大学生素质能力拓展活动安排及学分认定、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按《湖南工学院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3.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综合应用训练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按要求编写好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指导书。课程设计(学年论文)选题深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应使绝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证达到教学要求,指导教师应加强指导、合理训练、仔细批阅。

4.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中最为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具备科学研究能力。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按照《湖南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辅导答疑与作业批改。为补充课堂讲授内容和检验学生学习效果,教师可进行辅导答疑、布置作业并进行批改。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进度定期开展辅导答疑,可采取个别答疑和集体辅导两种形式;教师布置作业要根据教学内容精心设计,做到要求明确,份量适当,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认真批改,作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课程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创新能力,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总结教学情况。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都要按学期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考核。公共外语课和计算机课的考核与国家或省级考试结合进行。课程考核具体规定按照《湖南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学研究活动是指研究、探讨和交流教学经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基层教学组织管理与建设和教研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活动。基层教学组织每两周应组织一次教研活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基层教学组织和二级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如集体备课、教学观摩与教学评估、教学法研究及教学经验交流等,青年教师要积极主动向有经验的教师学习、请教,并虚心听取意见,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深入基层,了解社会,与实践结合,与群众结合,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申报与承担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学校每年设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  教师应教学、科研兼顾,结合教学开展科研,通过科研反哺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校情和实际,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三十一条 定期开展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具体实施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执行;对优秀教学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凡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并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教材选用与编写

第三十二条  教材选用。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总体工作。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教材工作分委员会应加强本单位教材选用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湖南工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实施教材选用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材编写。学校鼓励教师开发立体化、数字化及新型活页式教材和创新创业教育系列教材;校企合作课程相适应的教材;编写与主要教材相配套的辅助类数字化教材;编写与课程配套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以及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资料等。教材编写人员条件和教材编写具体事宜按照《湖南工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信息化教学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化教学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教学模式,选用、共建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要组织师生开展信息化管理与教学信息技术培训,推进校、省、国家级一流课程和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和运用,依托信息化教学平台,积极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改革,促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十章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三十七条  教学检查与教学档案。教学过程应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教学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结果与教师职称晋升、年终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价考核挂钩。具体工作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学检查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听课。听课是进行教学研究的一项常规活动,各二级教学单位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安排和组织好本部门每学期的听课活动,不定期地检查和督促各教研室听课活动的开展,具体工作按照《湖南工学院听课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教学质量评估

1.学校建立本科教学工作质量监控与评估机制,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学校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估制度体系,在做好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填报分析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觉接受来自政府、专门机构、社会的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国际评估等教学质量评估。

2.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牵头,对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工作水平、专业建设、课程及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和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训)教学、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主要教学环节以及教师教学工作质量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成绩显著者,在经费投入、绩效分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向上级部门推荐申请更高荣誉等方面给予倾斜。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按《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奖励和处分按国家、省市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教学工作,其他方面的教学工作可参照执行。担任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师和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本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印发的《湖南工学院本科教学规程》(湖工教〔2015〕30号)即行废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