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基于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财政经费保障和多元化投入支持机制。
(五)建立符合科学研究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任务导向、交叉融合、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
第九条 省实验室原则上以“特定名称+实验室”或“领域+湖南省实验室”方式命名。特定名称原则上为地名、山川、人名等。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省实验室实行独立法人管理,其中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可按规定设立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十一条 省实验室设立理事会,省实验室登记的举办单位为理事长单位,理事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议,主要负责审议和修编省实验室章程、确定发展目标、制定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省实验室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省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省实验室主任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受理事会委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