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在校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更好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定量化、科学化评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湖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评对象
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新生不参加综合测评。
第三条 测评原则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测评时间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年9月份开展测评工作。
第二章 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落实、部署、指导,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院分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代表等。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以本办法为指导,结合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出学院测评细则,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做好各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统筹协调;
(三)做好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审核、公示工作,并负责接受和解释学生对测评结果的质疑;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测评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五)对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的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使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第八条 各年级各专业(各班)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测评工作小组,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专业测评工作小组由年级辅导员或班级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本专业(班级)班委会成员代表、团支部成员代表及班级民选非学生干部代表组成。
第九条专业(班级)测评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认真组织并开展本专业(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二)负责审查核准相关测评数据;
(三)协调统一同专业班级间的测评平衡工作;
(四)填报测评工作的有关表格并汇总存档;
(五)做好综合测评成绩评分的相关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记录、存档工作。
第十条 测评程序:
(一)根据学院测评细则,学生自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得分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专业(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对本专业(班级)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的自测成绩进行审核、修定,然后生成学生各项目详细加减分、综测成绩及专业(班级)排名情况;
(三)专业(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向学生反馈各项目详细加减分、综测成绩及专业(班级)排名情况;如有异议,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测评小组提出复评;无异议,专业(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将学生的各项目详细加减分、综测成绩及专业(班级)排名情况报送至所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四)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在全院范围内将学生的各项目详细加减分、综测成绩及专业(班级)排名情况公示3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将学生的各项目详细加减分、综测成绩及专业(班级)排名情况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进行存档。
第三章 测评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部分。测算方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S)=德育测评分(D)×15%+智育测评分(Z)×70%+体育测评分(T)×5%+美育测评分(M)×5%+劳育测评分(L)×5%。
第十二条 德育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基准分、德育加分、减分三部分组成,测算方法:德育测评分(D)=D1+D2+D3。
(一)德育测评基准分(D1,D1=40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爱国爱校,遵纪守法,严于律己,诚实守信,讲文明、懂礼貌、维护学校形象,思想品行端正,经个人自评、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合格,可获得基准分。
(二)德育加分(D2,上限为60分),计算标准如下:
1.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省部级及以上计50分,市厅级计40分,校级计20分,院级计1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2.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拾金不昧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新闻媒体报道褒扬者计50分,受到市厅级表彰或新闻媒体报道褒扬者计40分,受到校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通报褒扬或学校表彰者计20分,受到学校、学院通报表扬或校外来信表扬者视情况计1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3.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在重大疫情、灾害期间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等,乐于奉献,经组织单位考核优秀,校级每次加10分,院级每次加5分,累计不超过30分;受到表彰者,省部级及以上计50分,市厅级计40分,校级计20分,院级计1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4.学生干部能够以身作则,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完成任务较好,依据工作岗位及考核情况,可计3-15分;获得表彰及荣誉称号的,省部级及以上计50分,市厅级计40分,校级计20分,院级计15分, 标兵可在相应基础上浮50%,累计不超过50分。
5.测评学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自强之星、三好学生、优秀退役大学生等荣誉称号,省部级及以上计50分,市厅级计40分,校级计20分,院级计15分,标兵可在相应基础上浮50%, 累计不超过50分。
6.测评学年获得“优秀党支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以及经认定的各类主题教育、评选等集体获奖,负责人按照个人获奖相应级别计分,其余成员减半计分, 累计不超过50分。
(三)德育减分(D3,扣分后下限为D=0),计算标准如下:
1.学生在本学年有受到违纪处分或其它违法行为的德育成绩直接作“0”处理。
2.经认定存在政治态度有明显错误倾向,是非观念淡薄,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直接作“0”处理。
3.存在言行举止不端、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等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扰乱校园秩序,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等,扣40分。
4.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陆非法网站和浏览、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发表和传播不良信息和不负责任的言论等,每次扣40分。
5.所在宿舍检查有违纪行为的,宿舍成员每次扣20分。
第十三条 智育测评主要从课程考试分、智育加分和智育减分三个方面进行考察。测算方法:智育测评分(Z)= Z1+Z2+Z3。
(一)课程成绩分(Z1,上限100分),指本学年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选定的所有课程并经考核取得的成绩(包含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育、美育、劳育成绩、公共选修课等所有课程)。智育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方式为:学年所有课程首次正考成绩(非补考、重修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即智育考试分(Z1)=∑(成绩×学分)/∑学分,等级成绩按优(95)、良(85)、中(75)、及格(60)、不及格(0)折算分值。
(二)智育加分(Z2,上限为25分),计算标准如下:
1.测评学年通过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计4分,国家外语四级考试合格计2分;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合格计4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计2分。
2. 测评学年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术机构等单位举办的各级创新创业、科技作品、学科竞赛获奖。包括: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竞赛(“大挑”、“小挑”),以及列入学校或二级学院年度创新创业、科技作品、学科竞赛支持项目的赛事,获国家级及以上奖励,一等及以上计20分,二等计18分,三等计16分;获省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12分,二等计10分,三等计8分;市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8分,二等计7分,三等计6分;获校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6分,二等计4分,三等计2分。学科竞赛集体获奖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排序系数,按完成人排序,系数依次为 1.0、0.8、0.6、0.4、0.2,只计入前五名。
3.学年内按《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的成果认定办法》认定的学术论文、专利授权和科技成果,学院可视情况给完成人计6-20分。合作撰写的学术论文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排序系数,按完成人排序,系数依次为 1.0、 0.8、0.6、0.4、0.2,只计入前五名。
4. 校级“学习型宿舍”成员计2分。
(三)智育减分(Z3,扣分后下限为Z=0),计算标准如下:
1.经认定存在考试舞弊的行为直接作“0”处理。
2.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直接作“0”处理。
第十四条 体育测评主要从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两方面考察,考察学生在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和卫生习惯,适应学习生活的能力及面临困难与挫折时的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测算方法:体育测评分(T):T=T1+T2+T3。
(一)体育基准分(T1,T1=40分)。
具有基本的体育健康知识,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乐观向上,自强不息,体育精神表现较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经个人自评、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可获得基准分。
(二)体育加分(T2,上限为60分),计算标准如下:
1.国家体质达标测试优秀者计15分。
2.测评学年“晨跑”每学期总跑量达到85-90公里,加5分,此后每多5公里加2分,该项最高分15分。
3.在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比赛等竞技类体育竞赛中,获个人奖:国家级及以上计50 分,省级计45分,校级前三名计40分,四至六名计30分,其余计15分,院级参考校级标准计5 -15分;获团体奖:国家级以上每人计40分,省级计35分,校级前三名计25分, 四至六名计15分,其余计5分,院级参考校级标准计5-10分。
4.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心理健康月等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经组织单位考核优秀,校级每次加10分,院级每次加5分,累计不超过30分;受到表彰者,省部级及以上计50分,市厅级计40分,校级计20分, 院级计1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5.能及时发现同学心理健康隐患,积极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干预者,根据学院考核情况,计20-40分。
(三)体育减分(T3,扣分后下限为T=0),计算标准如下:
1.弄虚作假,比赛中不服从比赛规则,不服从裁判,扰乱比赛秩序等行为直接作“0”处理。
2.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活动,每次扣20分。
第十五条 美育测算方法:美育测评(M)=M1+M2+M3。
(一)美育基准分(M1,M1=40分)。爱好艺术、增强艺术素养,参加各类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审美观健康向上,经个人自评、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合格,可获得基准分。
(二)美育加分(M2,上限60分),计算标准如下:
1.积极参加学校高水平艺术团 (合唱、民乐、舞蹈、其他),经艺术团考核录取且在团期间表现良好,并代表艺术团参与各类校内外重大演出、比赛,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每次计10分,累计不超过30分。
2.在文化艺术活动赛事中,获个人奖:国家级及以上计40-50 分,省级计30-40分,校级计20-30分,院级每项计5-15分,累计不超过50分;获团体奖:负责人按照个人获奖相应级别计分,其余成员减半计分。
3.在人文、审美相关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网站上发表文化艺术作品(非论文),国家级计25分,省级计15分,市级计10分,校级计5分,院级计3分,累计不超过30分;集体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排序系数,按完成人排序,系数依次为 1.0、0.8、0.6、0.4、0.2,只计入前五名。
4.积极参加校团委备案的各类美育类协会、社团和俱乐部,经组织单位考核优秀,负责人计30分,成员计15分,累计不超过30分。
(三)美育减分(M3,扣分后下限为M=0),计算标准如下:
1.因个人着装、打扮不雅等原因,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每次扣40分。
2.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校园文化相关活动,每次扣20分。
第十六条 劳育测算方法:劳育测评分(L)=L1+L2+L3。
(一)劳育基准分(L1,L1=40分)。
热爱劳动,讲卫生,养成劳动习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掌握必备的劳动技能,日常宿舍卫生检查分数在合格以上,经个人自评、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合格,可获得基准分。
(二)劳育加分(L2,上限60分),计算标准如下:
1.社会实践获表彰奖励,省部级及以上计50分,市厅级计40分,校级计20分,院级计15分,累计不超过50分;获团体奖:负责人按照个人获奖相应级别计分,其余成员减半计分。
2.在学校及学院支持项目外的科技、学科和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经学院确认可加分的项目,国家级及以上奖励一等及以上计50分,二等计45分,三等计40分;省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40分,二等计35分,三等计30分;获校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30分,二等计25分,三等计20分;获院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15分,二等计10分,三等计5分。集体获奖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排序系数,按完成人排序,系数依次为 1.0、0.8、0.6、0.4、0.2,只计入前五名。
3.资格认证。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关证书者计15-25 分,具体由各学院认定。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且每学年在岗4个月以上考核合格者计10分。
5.参与学校或学院相关活动服务工作每次计2分,考核为优秀或先进工作者计5分,累计不超过30分。
6.所在宿舍卫生检查分数(学期平均分,每学年计算两次)高于70分的,每多1分宿舍成员加1分,公寓服务平台中没有检查分数记录的不加分,校级“文明示范宿舍”成员每人计30分,校级“文明宿舍”成员计20分,院级“文明宿舍”成员计10分,累计不超过30分。
(三)劳育减分(L3,扣分后下限为L=0),计算标准:
1.劳动观念表现差,无特殊原因不参加义务劳动,每次扣10分,不参加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劳动活动(如劳动月、劳动周),每次扣10分。
2.未执行垃圾分类投放,每次扣5分。
3.所在宿舍卫生检查分数(学期平均分,每学年计算两次)低于70分的,每少1分宿舍成员扣1分,公寓服务平台中没有检查分数记录的不扣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相同项目、相同成果荣获不同等级荣誉的,按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算;各类竞赛级别、系数的确定按《湖南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运用。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择优推荐就业、学生干部选拔与推优入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湖工学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一审:黄冬春二审:刘易华三审:余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