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学院信息,进一步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湖南工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15〕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我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师生员工公布。
第三条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安排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信息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六)与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方便师生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党务、行政工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应予以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公开的信息内容负责。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其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学院信息公开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湖南工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所确定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学院稳定。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责。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公开。包括发展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学院内部管理的公开。包括机构设置、学院领导基本情况和分工情况;
(三)学生管理公开。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和结果,学生的困难补助,综合测评的办法和结果,毕业生的就业招聘,党员发展,各类先进的评选办法和结果等。
(四)人事工作公开。包括教职工的岗位聘任,提前晋职,工作岗位变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等;
(六)教职工奖惩问题公开。包括各级各类先进评选的名额、调节和结果,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绩效分配方案及重大奖励、岗位业绩津贴发放办法和结果,对违纪教职工的处理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涉及本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所需发布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公开。
第十一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在职责范围内通过学院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学院应对基本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通过学院网络或其他方式供师生查阅。
第十三条学院应制定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需公开的信息,要按规定的程序执行。须在学院网发布的信息,按学院规定的有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设计艺术学院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