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
谈心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领导干部、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需要谈话的其他党员、干部。
二、谈话原则: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谈话形式及内容
1、任职廉政谈话; 2、日常廉政谈话; 3、询问谈话;
4、提醒谈话;5、诚勉谈话 ;6、处分后谈话
四、具体要求
1、谈话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
2、 谈话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巡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3、要注重谈话效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止走过场。
4、谈话对象应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个别谈话时,读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诚勉谈话笔录要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
7.要建立党员廉政谈话档案。谈话人员对谈话情况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8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