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把我院建设成为校内乃至省内强院,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建设,充分发挥高职称、高学历人才的才干,做到科学决策、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特成立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主持下的学术指导和科研、教学工作决策机构,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院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成员包括:
(1) 院长;
(2) 院内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委员由院务委员会提名,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以及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对院的科研与教学规划、学术研究和教学的重大问题提出
建议和意见;
2、审议、推荐校级以上各类科研课题、教学研究课题和教材建设项目;
3、评议学科建设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的报告;
4、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鉴定科学研究成果、教学研究成果和教材建设成果;
5、审议、推荐校级以上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奖;
6、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推荐校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7、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8、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
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9、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10、负责提交整理院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章 制 度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1、院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院实际、坚持真理、纠正错误的优良学风,提倡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争论,提倡平等待人、互相学习和互相尊重。
2、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按需召开。
3、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支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否则不能立会。
5、院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一般议案以举手表决为原则,到会成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如有出席人员提议,即改为无记名投票。重要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议决。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议案,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一半赞成为通过。
6、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7、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会议。一年之内无故缺席1次、迟到2次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成员资格。
8、所有成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其他人透露会议讨论细节(尤其是反对成员的意见、态度、言论等)。如有违反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坚决取消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院办公室,院行政秘书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每次开会之前,行政秘书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开会时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届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