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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03日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把我院建设成为校内乃至省内强院,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建设,充分发挥高职称、高学历人才的才干,做到科学决策、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特成立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主持下的学术指导和科研、教学工作决策机构,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科研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成员包括:

(1) 院长

(2) 内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委员由院务委员会提名,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以及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对院的科研与教学规划、学术研究和教学的重大问题提出

建议和意见;

   2、审议、推荐校级以上各类科研课题、教学研究课题和教材建设项目;

   3、评议学科建设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的报告;

   4、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鉴定科学研究成果、教学研究成果和教材建设成果;    

   5、审议、推荐校级以上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奖;

   6、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推荐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7、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8、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 

      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9、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10、负责提交整理院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章  制 度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1、院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院实际、坚持真理、纠正错误的优良学风,提倡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争论,提倡平等待人、互相学习和互相尊重。

2、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按需召开。

3、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支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否则不能立会。

5、院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一般议案以举手表决为原则,到会成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如有出席人员提议,即改为无记名投票。重要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议决。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议案,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一半赞成为通过。

6、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7、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会议。一年之内无故缺席1次、迟到2次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成员资格。

8、所有成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其他人透露会议讨论细节(尤其是反对成员的意见、态度、言论等)。如有违反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坚决取消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院办公室,院行政秘书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每次开会之前,行政秘书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开会时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届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                                           

                                            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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