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规范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过程,保障教学质量,现对学生考勤和请假做出以下规定:
一、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实习等相关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相关人员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并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三、请假审批权限
1、一天假期班主任审批;
2、两天至三天假期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相关科室主任审批;
3、三天以上由班主任、相关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业务副院长审批。
四、请假佐证材料
1、病假:社区医院或社区以上医院出示的带公章病假证明;
2、事假:单位出据的证明;
3、紧急情况:首先电话报告,到校后提供书面说明。
四、学习期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经常迟到早退,按旷课处理。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任课老师给予通报批评;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五、校外实习期间请假,由领队负责审批并汇总报班主任备案。凡不办理请假手续又没有参加实习者不准参加相关课程考试。
六、考试期间,一律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须办理请假的参照第四条提供证明材料,并由校外教学点汇总报学院相关科室批准。学院统一组织补考一次。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者考试成绩一律记零分。
七、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学习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日期累计计算。
八、未请假,请假未准,申请休学、退学、转学未经批准又擅自不参加第一条所规定的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均以旷课论处。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