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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6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工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被湖南工学院录取并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形式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或所属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各函授站请假,报学院批准,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函授站应认真核对学生各项录取信息,并由学生签字确认,专升本学生必须向函授站提供专科学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2年以前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及以后毕业证书),作为专升本新生注册时进行前置学历资格复查的重要材料,否则不能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年注册,取得学籍,转入教育部在籍学生库。

因学生本人在参加成人高考报名时,将个人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通过新生资格审核的;因学生本人原因导致专升本前置学历清查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的,只能办理退学手续,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在招生考试及提供的材料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学院处置没有时间限制。对情节恶劣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学院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新生因患病或参军入伍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入学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程序。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武装部等有关证明),经所在函授站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填写《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申请入学审批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该专业下年度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果不愿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函授站对本站办理了入学手续的学生,按规定填写新生注册名册,统一到我院继续教育学院为新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度。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在籍学生均须缴纳学年学费,办理学年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期限为3个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逾期者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5年,修业年限为5-7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均为2.5年,修业年限为2.5-4.5年。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中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合格成绩为60分;考查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等级记分制的折算办法如下:90~100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课程分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分学期讲授但只考核一次的,只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可准许补考二次。第一次补考在下学期面授时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或随下一年级课程考核时进行,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申请重修。经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参照学院全日制普通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视其认识和表现情况,确定是否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凡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学习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如果学历层次相等,课程名称相同,课程学时相当,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获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有关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课程免修申请程序。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审批表》附件3,并附相关成绩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课程免修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站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读期间因身心疾病,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

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有关专业招生人数太少,无法正常开展教学的,学生同意后可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内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 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4经所在函授站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校内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学生转专业一经确认,不得再次更改。原专业已修课程与新专业相关课程一 致或相近的,可以办理成绩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二)因工作变动,住址或户口迁移到外省、外市,不能在我院或我院报属函授站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别困难,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内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程序。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2月初和7月初向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提供经转出学院签字盖章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经拟转入函授站教学点初审同意后,送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审核通过后,将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继续教育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继续教育学院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2月初和7月初向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交所在函授站初审通过后,送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审核通过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地点调动无法在原函授站正常学习,而任职地区设有我校函授站且有相同专业的,可以转函授站原函授站有关专业招生人数太少,无法正常开展教学的,经学生同意后可以转函授站。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函授站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转函授站审批表》附件6,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和拟转入函授站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转函授站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因身体、心理等原因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 经学院批准可续休。学生累计休学期限不超过2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休学复学、退学申请审批表》附件7,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签署意见,学院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 经审查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原函授站下一年级学习。若所在函授站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或无法开班,可由学院安排到所在函授站相近专业或其他函授站相同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程序。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30天内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休学复学、退学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学院指定医院的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经所在函授站签署意见,学院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个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或未参加课程考核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在学院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经查实违反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相关规定入学的

五)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按学院其它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程序。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休学复学、退学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函授站签署意见,学院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于非自愿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学院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函授站及本人。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即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一经退学,学籍即取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死亡、被开除学籍的,参照退学形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各函授站在学生毕业时须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着重对其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评定,并按要求认真填报《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由学院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毕业两年内提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批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校规,品行良好;

(二)获得我院成教本科毕业证书;

(三)在籍学习、考试期间没有受到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没有考试舞弊行为;

(四)从获得本科学籍至本科毕业一年内通过湖南省或借考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在籍学习期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简称PETS-3);

(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也可暂不结业,继续修业。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最长年限期满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仍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对于已结业的学生,学院不允许其再修业和参加考核,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的,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到一学年的,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 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处分和学生申诉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学生评比与奖励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参照学院全日制普通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违纪与处分的具体事项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对于在本校就读的非函授站的学生,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除无需函授站签署意见,其他程序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答复。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湖工政发2016] 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