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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获得重新登记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1日  点击:[]

日前,省教育考试院下发湘教自考[2011]10号“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综合检查评估及重新登记情况的通报”,我院自考办等全省135个助学机构评估合格,准予重新登记。这次重新登记是继2009年建立自考助学机构登记制度以来,每二年一次的例行登记,对进一步规范自学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的审查登记,并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主考学校与其他助学机构联合开展社会助学的,合作方必须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登记证》。(成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