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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7日  点击:[]

 

湖工学位〔 20206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毕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湖南省学位办《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成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办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成教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研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完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籍学习期间未触犯国家法律,未有因违背学业纪律和学术诚信受到纪律处分。

(三)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获得我院成教本科毕业证书。

(四)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两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五)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我院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含)以上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4)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简称CET-4)(含)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和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的成教毕业生,申请学位时需提供成绩真实有效性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或触犯国家法律,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在国家级考试中有作弊行为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授予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

1、成教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每年9月进行一次,具备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可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通知的要求,向就读办学单位(包括函授站和自学考试助学点)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经办学单位核实和汇总后,将符合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2、成教本科毕业生可在取得本科毕业证后二年之内(从毕业证书签发日期起算)提出学士学位申请;逾期未申请者,不予受理。

3、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须为我院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二)评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要求对申请学位的毕业生逐个审核,于每年的11月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授予和备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院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

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应按要求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个人申请材料,材料包括:《湖南工学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毕业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一寸、二寸蓝底彩色数码照片各两张(含电子版);如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或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简称CET-4),需提供成绩真实有效性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成教本科学位授予日常事务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201819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湖工学位20181号)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2020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