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院青年教师尽快掌握科学研究规律,全面提高科研水平,充分发挥 资深优秀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 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教师凡有强烈的科研兴趣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入科研 导师制的培养对象:
1. 培养对象须为我院 40 岁及以下在编在岗的青年教师。
2. 培养对象尚未独立主持过省级科研项目。
第二条 教师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能担任培养对象的科研导师:
1. 校内外优秀教师均可申请。其中,院内导师近年来需要至少获得过 1 项 省级以上项目(院外导师必须获得 2 项以上省级项目)。
2. 原则上科研导师近年来需发表过 CSSCI 、SCI 、EI 、SSCI 等核心期刊论 文 3 篇论文。
3. 科研导师需要具有副教授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4. 对指导科研活动有丰富的经验。
5. 品德高尚,有奉献精神,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热心于指导青年教师的 科研活动。
第三条 导师的主要职责
1. 长期跟踪指导青年教师的项目申报和修改,指导科研项目申报的修改有 详细的指导记录,原则上不低于 5 次。
2. 指导青年教师撰写和修改高水平学术论文等其他科研活动。 第四条 培育对象的主要职责
1. 青年教师需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联系,便于导师及时了解青年教师的 科研动态。
2. 导师布置的科研任务(文献阅读、课题申报、论文写作)需及时完成。
3. 与导师合作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或申报课题需征求导师意见。
第五条 培养对象和科研导师的遴选
1. 由青年教师填写申请表,报学院审核批准。
2. 实施双向选择,每位青年教师自行联系选择 1 位科研导师,青年教师选 择导师需得到导师本人的同意,且每位导师每年新增指导的青年教师数量原则上 不超过 2 人。
3. 为了确保指导效果,科研导师和培养对象应尽可能为同一专业或相近专 业。
第六条 科研导师制的考核
1. 科研导师指导培养对象项目申报有完善的指导过程记录,指导次数原则 上不低于 5 次。指导过程记录包括:课题研讨会、学术讨论会、修改指导意见、 培养总结等材料。
2. 每位青年教师的培养周期为 2-3 年。从科研导师制实行之日起,指导的青 年教师培养期内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可视为考核通过。
(1)主持立项厅级及以上项目 1-2 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论文 1 篇。
3. 若培养对象在考核期结束前已达到考核要求,可以申请提前验收。 第七条 科研导师制的经费支持
1. 每位科研导师每指导 1 位青年教师,学院给予科研导师 0.3 万元的经费用 于其社会调研、资料印刷、参加会议等费用。
2. 青年教师经批准开始培养后即下拨 50%的经费(0.15 万),剩余 50%的经 费(0.15 万)在培养对象考核通过后下拨。科研导师制培养期满,经考核通过的 科研导师,下拨剩余 50%的经费。
3. 科研导师制培养期满,对考核未通过的科研导师,剩余 50%的经费不予 下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