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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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南工学院商学院“科研导师制 ”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1日 点击:

为帮助我院青年教师尽快掌握科学研究规律,全面提高科研水平,充分发挥 资深优秀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 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教师凡有强烈的科研兴趣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入科研 导师制的培养对象:

1.  培养对象须为我院 40 岁及以下在编在岗的青年教师。

2.  培养对象尚未独立主持过省级科研项目。

第二条 教师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能担任培养对象的科研导师:

1.  校内外优秀教师均可申请。其中,院内导师近年来需要至少获得过 1 省级以上项目(院外导师必须获得 2 项以上省级项目)。

2.  原则上科研导师近年来需发表过 CSSCI SCI EI SSCI 等核心期刊论 3 篇论文。

3.  科研导师需要具有副教授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4.  对指导科研活动有丰富的经验。

5. 品德高尚,有奉献精神,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热心于指导青年教师的 科研活动。

第三条 导师的主要职责

1.  长期跟踪指导青年教师的项目申报和修改,指导科研项目申报的修改有 详细的指导记录,原则上不低于 5 次。

2.  指导青年教师撰写和修改高水平学术论文等其他科研活动。 第四条 培育对象的主要职责

1.  青年教师需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联系,便于导师及时了解青年教师的 科研动态。

2.  导师布置的科研任务(文献阅读、课题申报、论文写作)需及时完成。

3.  与导师合作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或申报课题需征求导师意见。


第五条 培养对象和科研导师的遴选

1. 由青年教师填写申请表,报学院审核批准。

2.  实施双向选择,每位青年教师自行联系选择 1 位科研导师,青年教师选 择导师需得到导师本人的同意,且每位导师每年新增指导的青年教师数量原则上 不超过 2 人。

3.  为了确保指导效果,科研导师和培养对象应尽可能为同一专业或相近专 业。

第六条 科研导师制的考核

1.  科研导师指导培养对象项目申报有完善的指导过程记录,指导次数原则 上不低于 5 次。指导过程记录包括:课题研讨会、学术讨论会、修改指导意见、 培养总结等材料。

2.  每位青年教师的培养周期为 2-3 年。从科研导师制实行之日起,指导的青 年教师培养期内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可视为考核通过。

1)主持立项厅级及以上项目 1-2 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论文 1 篇。

3.  若培养对象在考核期结束前已达到考核要求,可以申请提前验收。 第七条 科研导师制的经费支持

1.  每位科研导师每指导 1 位青年教师,学院给予科研导师 0.3 万元的经费用 于其社会调研、资料印刷、参加会议等费用。

2.  青年教师经批准开始培养后即下拨 50%的经费(0.15 ),剩余 50%的经 费(0.15 万)在培养对象考核通过后下拨。科研导师制培养期满,经考核通过的 科研导师,下拨剩余 50%的经费。

3.  科研导师制培养期满,对考核未通过的科研导师,剩余 50%的经费不予 下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