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 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 商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商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商学院党的建 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 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 和教师队伍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 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 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 重要事项。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商学院所属机构、
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商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 事项。
(八)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领导商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 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的重 要事项。
(十一)领导商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三)商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 要事项。
(十四)其他需要商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商学院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 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商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 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 编写拔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 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 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 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
重要事项。
(八)商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商学院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 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 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 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商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 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商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不是党委委 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 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 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 充分沟通。
第九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 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 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 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干部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 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商学 院综合办公室。商学院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 员。
商学院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 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 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和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 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 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 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 形式表述,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 名干部推荐任免时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商学院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 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 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 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 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 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 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商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商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商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商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 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提交 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商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商学院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 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商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 2021 年 8 月 2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