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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2019年01月14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湖工教〔2015〕4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优良教风、学风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遵循求实、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指各类教学环节的考试)及有关国家级、省级考试等。

第五条 凡我院注册学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后可参加具有考试资格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院考试管理的职能部门。考试期间,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考场巡视组,由教务处、监察处、学生工作处、团委以及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的相关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领导组成,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教学单位成立考试工作小组,依照本管理规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规定,具体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主考、副主考、考试巡考员

主考一般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副主考一般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考试巡考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主考负责全面考务工作。考试巡考员协助主考监督检查考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情况。考试巡考员要严格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监考员

学院教师是监考员的基本组成成员。每位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有义务参与监考工作。监考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员职责并督促考生遵守考场规则。

第九条 经教务处同意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自行安排的考试其组考单位必须于考试前2周报教务处,教师不得自行组织考试。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在考试前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布置考试相关工作,学习宣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防止违纪舞弊行为发生。

 

第三章 考试分类

 

第十一条 按照考试的先后次序或次数,将考试分为正考、补考、重考。按照是否参加正常考试,将考试分为正考、缓考、免修免考、旷考。

第十二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各环节的学习,第一次取得参加考试资格的考试为正考。

第十三条 对于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院提供一次补考。违纪、舞弊、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对第二次及以上修读课程的考试为重考,即重修考试。补考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重修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的暑假期间进行,参加教务处组织的重修考试。

第十五条 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未通过的课程或未参加补考,不能再次选择补考,只能参加重修。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如果学生选择了重修,就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该课程以后将不能选择补考。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只能选择重修,不能选择补考。

第十六条 对转学,转专业等需重新补修的课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在原学校或专业未修的课程需要进行补修。补修学生按照重修学习课程和参加考试,成绩按正考计。

第十七条 当前学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选修课、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不安排补考,成绩不合格只能选择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两周(急病等紧急情况除外)办理缓考审批手续。学生填写《湖南工学院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处。重修课程不得缓考。学生缓考的课程可参加补考,其成绩按正考处理。各二级学院应于考前将教务处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名单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    因病正在住院,缺课未超过该课程实际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    考前或考场上突发伤、病,经医院证明不能按时或坚持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期间正在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省级以上各项活动的;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伤或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人才培养规定课程学习的,经认定,可以修读该课程相同大类的课程,计学分。

第二十条 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已通过的同类课程,经认定后计学分;

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南工学院免修免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时间

 

第二十一条 考试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或相互结合等。课程考试应按平时考核与期末综合考试相结合、考核知识与考核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考试方式。除按考核大纲规定采取闭卷笔试的课程外,其它课程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考试方式,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开展课程考试改革按《湖南工学院关于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原则性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卷考试的课程,其命题应为综合性题目,重点考察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知识的应用能力。开卷考试也应定时完成,时间一般限定在120分钟。学生在参加开卷考试过程中只能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书籍。不准借用或复印他人笔记和复习资料。开卷考试课程的试卷与闭卷考试课程的试卷在管理上相同。各教学单位安排的开卷考试的时间、地点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需要开课部门院长(主任)同意。对一位学生进行考试时,至少有2名专业课程老师在场。考试结束后,需要将学生口试记录或录音作为答卷交开课部门保存。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织的考试,其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和教学计划进行安排,考查课应在课程结束时完成考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考试时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依据课程考试管理权限进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其时间根据全国或全省统一安排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进行安排。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在向教务处报告后,主考教师最多可将考试时间延长30分钟;上机时间一般为6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为每人15分钟。 

 

 

 

第五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

(一)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交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三)缺做实验累计达到或超过应做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课程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五)严重扰乱课堂秩序、抄袭他人作业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两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相关教学单位应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取消考试资格名单,在网上公布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由其录入教务系统并通知相关学生。

第三十条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考生资格审查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在考试前一周通过校园网或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自己是否具有相关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未获得期末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该门课程应予重修。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已确认的课程考试资格有异议,由本人申请,并经开课部门组织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复核,报教务处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章 命题与制卷

 

第三十三条 试题()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三十四条 出卷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的要求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题意准确,文字通顺,图表清晰,题量适中,难易程度适当,要有足够的覆盖面。基本内容的题目占60-70左右,综合性的题目占20-30左右,较难的题目占10左右,其中客观题目原则上不超过20

第三十五条 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应建立试卷(题)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卷(题)库。

第三十六条 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出卷教师应于考试日前5周报教务处调用试题。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也应提前5周完成。

第三十七条 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出卷教师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且相同题目分值不超过总分值20AB两套试题(含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审查表),经教研室、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后,在考试4周前交教务处,供考试选用。

第三十八条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三十九条 笔试试卷在命题时应统一按照《湖南工学院考试试卷模板》标准格式打印。

第四十条 考试试卷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印制。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交接试卷及印刷,实行定点印制、封装、存发放。

第四十一条 含有考试试题的试卷、计算机、磁盘、光盘、U盘等载体在课程考试结束之前按秘密级管理。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及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必须对试题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或划定试题范围。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要追究责任,并按《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处分。考试中多余的试卷应如数交回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教评中心)、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有关课程教与学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阅卷组长或阅卷教师直接交课程管理单位统一登记、封存。印废的试卷及试卷底稿和保存期限超过规定时间的试卷,由教务处组织集中销毁。

 

第七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四条 评卷小组负责评卷任务、评卷质量和安全保密等全面工作,组长由教研室主任或课题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评阅人员、统分人员、审核人员等。教学秘书负责答卷的领取、保管、发放和回收等工作。阅卷在学院指定的地点进行,教师不得将试卷带至家中或宿舍阅卷。

第四十五条 阅卷应由多名教师同时平行进行,如某专业课程只有一人主讲,可只由此一人阅卷,但其统分人、审核人要由其他人担任。阅卷教师要严格地按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细致、认真地评阅,对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十六条 评阅卷要统一、规范,批卷一律用红笔用阿拉伯数字给正分。每题按评分细化分数给分,填空题和选择题应打对号“√”和错号“×”,评分书写位置要合理,避免造成混乱,每大题总得分写在题号左上角,阅卷教师都应在得分框处签名;每小题和分步细化分写在题纸右侧。评分如有改动,必须由改动人签字,并作必要说明。课程总得分统计过程中如有改动必须由统分人、教研室主任、开课单位院长(主任)签字才能更改。

第四十七条 试卷评阅后,评阅小组要组织人员认真统分和审核,在试卷封面上,评阅人、统分人和审核人要分别签字(统分人、审核人由不同人担任)。

第四十八条 统一命题考核的试卷,须密封后组织阅卷。在阅卷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破坏密封。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开设的各门课程的阅卷情况进行检查(复查人要签字),杜绝合分错误和 人情分。若根据事实需改动,阅卷人必须签字。试卷经复查后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开封并派人进行成绩登记。

第五十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秘书的协助下于一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成绩登录工作,外聘教师所任课班级成绩登录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秘书负责。成绩登录结束后,教务秘书须将考试成绩报告单(打印或手工填写)一份报至教务处,另一份交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存档。

原则上,教务处在所有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后,关闭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成绩。未按时录入成绩的课程,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第五十一条 凡不按要求及时正确报送学生成绩登记表和在教务管理系统里录入成绩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处理。

第五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应按班级按课程对考试答卷作试卷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严禁任何人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评卷教师更改成绩,一经发现,学院将查实情况,按《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非评卷教师不得干预评卷工作,如有意见可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由教研室集体研究处理。

第五十五条 登分工作由教研室组织管理,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负责完成,应做到严格、认真、准确、无误。具体要求如下:

(一)将每个班级的所有答卷,按学号顺序整理,清点总份数;登分按试卷上的班级、姓名(注意同名同姓)与成绩登记表对应进行;交叉逐一核查,严禁走过场,避免漏登和错登分数。

(二)分数登记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登分时任课教师须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标明开课学期、开课专业班级、课程名称、开课单位、填表时间、成绩、任课教师签名。及格分数用黑色或蓝色标注,不及格分数用红色标注,字迹要工整、清晰。

(三)缺考、违纪、舞弊、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一律记“0”分,并注明对应字样。缓免考、取消考试资格由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秘书录入。

(四)在成绩登记表中有姓名,而无考核成绩的学生,在成绩登记表该学生栏目注明

(五)有考核成绩,而在成绩登记表中无姓名的学生,在成绩登记表的最后空白栏目添加姓名并登成绩。

(六)如考生为民族预科学生,应在课程成绩单中注明。

(七)修改成绩时应由登分人或核查人在修改处签名,并填写《湖南工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

(八) 登分时若发现漏评卷、漏统分或统分错误等情况时,将答卷交评卷小组组长核实,阅卷教师更改后,由任课教师登分。

第五十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后的考试成绩为主。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设计、期中考试或阶段小测验等作为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课程总成绩的30。未经教务处认定及备案的成绩折算办法,一律无效。

第五十七条 实施课程考核改革的课程按照《湖南工学院关于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原则性意见》执行。

第五十八条 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平时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的综合考查,在考试前评出)和期末(或课程结束)的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总成绩应随参与考试的学生人数呈正态分布。

第五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优相当于90-100分、良相当于80-89分、中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59分以下。课程成绩评定办法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告知学生。

第六十条 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评定办法如下:

(一)只有理论的考试课程,成绩总评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计算。

(二)既有理论又有实验的考试课程,成绩总评按实验部分成绩(按百分制给分)占20,理论部分平时成绩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计算,总评成绩由理论课教师给出。

(三)民族预科生成绩按照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40计算总评成绩。

第六十一条 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考查如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综合测验,其成绩在该课程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不应超过40。既有理论又有实验的考查课程,成绩总评按实验部分成绩(按百分制给分)占40,理论部分成绩占60计算,总评成绩由理论课教师给出。

第六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采用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十三条 课程设计成绩根据学生设计任务完成情况、设计报告、设计成果的质量综合评定。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 生产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教学实习的成绩由指导实习的工人、技术人员综合评定。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不通过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做。

第六十五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私自应学生及其有关人员的要求进行加分改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试卷整理、归档与成绩(或试卷)查阅

 

第六十六条 试卷必须按学院统一要求装订成册(补考试卷不用装订),装订顺序和要求:1、封面,2、命题审查表,3、命题双向细目表,4、成绩登分册(手写、16K,记录考试课平时成绩、考查课成绩评定依据),5、课程成绩单(打印、16K纸)6、试卷分析表(16K纸打印),7、空白试卷(AB卷一份),8、答案及评分细则(8K),9、学生答卷(按学号顺序),10、封底(封面、封底统一到教务处领取)。

纸张要求:除成绩册外,所有期末考试试卷装订材料须用8K纸(390mm×270mm)打印,和试卷装订在一起的成绩册用16K纸(195mm×270mm)打印。交教务处成绩册用16K纸张打印。

第六十七条 期末考试试卷(AB卷)、答案及评分细则、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审查表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整理、归类、保存归档。

第六十八条 成绩登录完毕后一周内,教师将期末考试试卷按照期末考试试卷整理、归档要求整理装袋后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存档。未组织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将相应的考核依据(论文、实验、实习报告等)整理装袋后交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存档。

第六十九条 期末考试试卷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封存管理。封存期结束后,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教学部)自行处理。成绩记分册要严格管理,永久保存。具体以《湖南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学生若对期末公布的成绩有疑问,可以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申请查阅学生成绩登记表或查阅考试答卷。查阅考试答卷须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查阅试卷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及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统一查阅,查卷结果将在教务处网页上公布。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条 更改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湖南工学院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说明更改理由,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签字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章    监考工作

 

第七十二条 监考员

(一)所有考试(免监考考试除外)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每个考场一般应安排监考教师若干名。原则上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与监考教师的数量之比例一般应为30:1

(二)监考教师必须是湖南工学院正式在职职工。监考是教师应尽的义务,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监考任务。 

(三)监考员职责

1.监考员一律佩戴规定标志参加监考。

2.监考员在接到教务处下达的监考通知单后,不得私自更改监考人员,更不得无故缺席监考。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调配,并报教务处备案。

3.监考员考前30分钟应到教务处设立的试卷收发地点签到,领取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并清点试卷份数与所负责的考场人数是否相等。如有短缺,应立即向考务工作人员提出。

4.监考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认真、细致、严格做好以下工作: 

1)在考试前编好考生座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2)逐个核对考生的身份证或学生证,必须做到证件与学生本人及座位三核实、三相符,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无身份证或学生证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3)考前5分钟开始发放草稿纸和试卷,并清点试卷份数以及参考人数。

4)考试开始,准时发卷。 

(四)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项职责,预防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向其提出警告,认定考试违纪舞弊行为证据要确凿,并注意保留证据。对考试违纪、舞弊者,监考员应当众向其宣布,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舞弊字样,同时在试卷袋封面和考场情况登记表内详细填写有关内容。特别要防止学生将答卷带离考场,若发生此种情况,监考员务必将试卷及时追回。

(五)监考员务必填写下列内容:

1.试卷袋监考员签名;

2.试卷袋封面上的缺考、违纪、舞弊学生姓名;

3.监考记录中缺考、舞弊、缓考、取消考试资格考生的姓名;

4.监考记录中监考员签名。

(六)考试临近结束时,应严防考场秩序混乱,防止学生乘机违纪舞弊。

(七)考试结束铃响,停止答题,一律不得拖延。交卷时,学生将试卷及答卷反放在桌面上并起身,监考员收试卷、答卷后学生退出考场。不按时交卷者答卷作“0”分处理。若考生将试卷和答卷带离考场,由监考教师将其追回,并对学生作考试违纪处理。

(八)考试完毕,请做好试卷清点工作,如实填写好《湖南工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教务处,另一份放入试卷袋内)和试卷袋封面有关事项(特别要注意填写缓考、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违纪舞弊学生的姓名、班级和考试课程名称),连同试卷、答卷及其违纪舞弊证据等送至教务处设立的试卷收发室。

 第七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未经批准,已安排并书面通知的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坐着监考、吸烟、看书看报、聚集或聊天、抄题作题、念题释题、无故停留和检查考生答题、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擅离职守。如若有事必须向主监考或考试巡视员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监考人员需一前一后站立监考。凡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包庇纵容,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或以其它方式为学生作弊违纪提供方便等的人员,视为协同作弊对待,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巡考工作

 

第七十四条 每次考试前,教务处将从行政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教评中心)、校级督导团及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抽调纪律严明、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考试巡考员工作组,全面负责校内各类考试各考区(考场)的巡考工作,配合教务处处理好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十五条 巡考员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统一分派到指定的考区(考场)开展巡考工作。巡考员须在考前20分钟到达指定巡视点,统一佩戴巡考员标志进入考场巡考。

第七十六条 学院考试巡考员直接对学院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发现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老师,有权敦促其立即改正并在巡考记录表上给予记录,教务处汇总后提交教评中心,并根据《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巡考员发现学生有违纪舞弊现象(如:夹带小抄、携带通讯工具或携带储存有相关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交头接耳、抄写他人答卷、互换试卷或答题卡、代考、偷看等行为),务必在巡考记录表上给予记录,上报教务处,并根据《湖南工学院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第七十八条 每场考试结束,由巡考员登记巡考情况记录表。巡考结果需签署意见,并将有关巡考材料交教务处。

第七十九条 考试巡考员安排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换。

 

第十一章 考场规则

 

第八十条 考试应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需于考前15分钟入场,严格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考试座位表就座,入座后,应将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摆放于课桌左上角以备查。不带身份证或学生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及更换考场。凡不听从监考老师指挥者,按违纪处理,该门课程视为缺考。

第八十一条 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视为旷考。考试在进行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和谈论。

第八十二条 除必要的文具与开卷考试所规定允许携带的书籍和参考资料外,学生不得将书籍、通讯工具、笔记、电子辞典、纸张等物品带入考场,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私自互相借用计算器,不得吸烟、吃零食。

第八十三条 学生接到试卷后必须首先按规定把姓名、班级、学号等必填项目写在试卷规定的地方。

第八十四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计算尺),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等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试卷和答题纸已订成册,不能擅自分离成单张。

第八十五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结束,监考老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答卷和试卷背面向上,放在课桌上,监考老师收卷点清后方可离场。不按时交卷者答卷作“0”分处理。若考生私自将考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离考场,由监考教师将其追回,并对学生作考试违纪处理。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

第八十六条 学生应服从监考员的指挥,试题一律不解释,临时有事须举手示意,经请示监考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十七条 学生如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监考员应向其提出警告;对考试违纪、舞弊者,监考员应当众向其宣布,并令其退出考场。

第八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因病者须持有学院医务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应于考前两周申请办理缓考手续,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后提出的申请无效,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二章 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遵守考场纪律,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学院将按照《湖南工学院违纪舞弊处理规定》办法进行处理,处分决定文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十条  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出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文件,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天,公告期满即视为送交。

第九十一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申诉及归档等后续问题,依照《湖南工学院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十三条  对在考试组织工作中有违纪、作弊或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学院将根据《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考试质量监控

 

第九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每学期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试卷进行检查、抽样分析,将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教务处。学院教评中心、教务处每学期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检查评估,并将其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和个人考核奖罚范围。 

 

第十四章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湖工教字〔2008〕2号)和2010年12月21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湖工教字〔2010〕37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