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系部教学实习经费的管理,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果和效率,保障教学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经费开支办法》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系部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1、教学实习经费是用于各专业教学计划上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含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教学见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的专项经费。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
2、教学实习地点选择必须坚持“就近”原则。
在保证完成教学实习任务的前提下,凡能在校内实习的就不到校外去;能在本地实习的,就不到外地去;能在近处实习,就不到远处去。实习场所力求稳定,便于学校与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协作,提高实习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3、各类教学实习,系部应统筹安排实践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具体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工作,指导老师应随队(跟班)负责实习工作日常管理和指导。
4、实习经费使用范围:教学实习期间的差旅费(包括师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老师的补贴等)、见习费(包括参观费、管理费等)、材料费、实习单位以及外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讲课费以及特殊专业---旅游专业的教学实习必需的、适当的旅游景点门票费等。
5、所有支付的实习经费应取得相应的合法、真实、合理、有效的票据并由经办人、证明人(至少应有一名学生)、审核人(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和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才能报销。
6、欠费学生原则上不安排实习,如学生自愿参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主管主任、教研室主任批准并报实验中心备案后,应当免费安排市内生产、认识实习(旅游专业除外),而市外生产、认识实习费用应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组织管理
1、系部成立由主管实习的系部主任、实验中心、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共同组成的教学实习经费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实习经费的预算、分配、划拨和报销。
2、各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负责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实习总结、实习任务安排表的编制、实习经费的总预算以及实习经费的领取、使用和报销(毕业实习经费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3、主管实习的系部主任负责审批各专业的实习计划、实习任务安排表(见附件1)、专业实习经费预算表(见附件3)。
4、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习经费的审核,主管实习的系部主任负责审批,共同审核各实习队经费实际使用情况。
5、实习指导老师由教研室统一安排和调配,报实验中心备案,一个行政班安排2位指导老师,原则上一个实习小组或实习队安排的专业课带队老师不得低于50%,非专业课带队老师不得超过40%。
6、实习单位的实习费用(包括参观费、讲课费、租车费、旅游专业支付的旅行团费用等)以及学生集体住宿费,原则上应以面谈或通讯方式由教研室、系部共同与对方商定支付标准后才能结算,费用结算方式应尽量采用银行转帐。
三、工作流程
1、各教研室在每次实习前3个月,应根据教学计划、不同学科特点以及学生人数,以年度为单位将专业教学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实习任务安排表(见附件1)、实习经费预算表(见附件3)上报主管实习的系部主任审批并报实验中心备案。
2、每个实习队在实习结束后一个月之内,由实习队负责人认真填写 “教学实习经费核定表” (见附件2),交系部主管主任审查、签字后,连同总结报告一起交实验中心审核、备案;然后教研室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四、教学实习经费管理
1、教学实习经费划拨标准:由系部统一组织学生集中在校外单位进行实习的,各专业每生每年110元,每届专科生安排1次生产认识实习,本科生安排2次,实习经费为每生200元;学生分散进行的毕业实习,专科生每生130元,本科生为每生240元。
2、报销范围及标准
(1)系部集中组织的生产认识实习:
1)实习单位安排指导实习管理费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讲课费;
2)异地及市内交通费;
3)学生集体住宿费;
4)实习期间带队老师的差旅费及生活补贴;
5)参观费与实习费
6)经批准的专项实习费和其它费用(如联系实习单位的差旅费、业务应酬费等)。
(2)学生分散进行的毕业实习:
1)支付学生补贴部分不低于60%,并尽量保持全院统一支付标准;
2) 支付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的补贴不超过30%;
3)毕业论文资料整理费每生5元;
4)其它费用支付不超过10%。
3、教学实习(指生产、认识实习)经费项目列支标准
在包干经费额度内执行下列标准:
(1)交通费
a. 教师。根据《湖南工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实习指导教师的差旅费审批手续。
b.
学生。1)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最低等的舱位、公共汽车。因病经领队人批准,可购买硬席卧铺。按规定享受火车半价优待的,按半价车票报销。2)实习期间住宿地点离实习场所在两公里以内的,师生应徒步往返;在两公里以外的,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集体租最便宜的大型交通工具。实习期间不宜搭乘出租汽车等。3)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个人承担超标部分费用。
(2)学生住宿费
a.
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房,应尽可能请接受实习单位协助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在实习地点附近借、租公房(包括学校)或民房。所需租赁费、水电费等费用,按实验中心、教研室与对方共同商定的标准支付。
b.实习期间应安排集体住宿,一般不允许学生在招待所、旅馆、宾馆等高收费的场所住宿,确需在上述场所住宿的,系部支付每人每天20元的住宿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3)、聘请接受实习单位人员上课课时费、见习费的规定
a、 聘请接受实习单位人员为学生授课的规定
聘请接受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为学生授课的,需事先在《实习任务安排表》中反映,课时数由系部在实习前确定。外聘课时一般不超过教学实习总时数的10%(每天以8小时计算)。为学生授课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授课酬金标准为每学时100元,凭授课者签字的领款单,经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b、参观费与实习费
实习单位收取参观费与实习费时,按系部、教研室与实习单位共同商定的标准支付,凭实习单位开具的税务票据,办理财务报帐手续,不能开具税务票据的,应到税务部门开具税务票据,所缴税费在实习经费中列支。
(4)经批准的专项费用(如联系实习单位的差旅费、业务应酬费等专项费用)
各专业因联系实习单位所发生的专项费用,在实习经费中列支。其中差旅费,根据《湖南工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报销,业务应酬费经系部主管主任批准后报销。
(5)老师的生活补贴
实习期间,实习指导老师按市外每天30元/人(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每天15元/人(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6)、其它
a、实习队负责人实习期间所需要的办公费、邮电费、电话费等杂项费用均应贯彻节约的原则,按市外每周100元,市内每周30元的标准,由系部主管主任审批后报销。
b、劳保用品:师生参加生产实习所需的一般劳保用品(如安全帽、扩音设备等),原则上应由学校在现有物品中选取借用,确实不足时,系部可酌情添置,其费用在教学实习经费内报销;新购置的学生劳保用品应由系部负责收回并妥善保管,便于周转使用,节约经费开支。
4、实习必须遵守以下财务制度:
(1)、实习经费只能用于实习师生的差旅费、资料费、材料费、外校教师或实习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的讲课费等项目开支,各专业在实习经费的安排上,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2)、不能用实习经费请客送礼,乘坐出租车,进行变向旅游等活动;
(3)、实习经费要指定两名带队教师管理,由实习领队负责人和实验中心在实习指导队伍中选定的人员组成,一人管钱,一人管账,建立日常台帐制度,严禁无效开支;
(4)、各实习队必须严格按批准后的《实习任务安排表》中所列任务安排每天的实习工作,不能因经费原因而随意缩减实习天数,凡虚报实习天数者,除追回多领的实习补助费外,并按《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超出包干经费的开支,需要向学生收取的部分,必须向系部报批,并向学院相关部门备案,否则一律不得报销。实习期间,因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不得报销。
(6)、实习带队教师的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
五、重新实习的学生实习费的规定
凡实习不及格或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无法按期进行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系部审批后可以重新安排实习,有关实习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
六、本规定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