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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
2017年12月11日  点击:

 

   

1 经济与管理学院反腐倡廉教育制度

1.1 学习教育制度

1.2 廉政党课制度

1.3 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制度

1.4 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制度

2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内监督制度

2.1 党员管理监督制度

2.2 民主生活会制度

2.3 党务公开制度

3 经济与管理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3.1 领导班子民主议事制度

3.2 廉政承诺制度

3.3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4 述职述廉制度

3.5 谈话制度

4 经济与管理学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4.1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制度

4.2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决策制度

4.3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执行制度

4.4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制度

5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5.1党务政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5.2党务政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5.3党务政务公开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5.4党务公开政务资料归档制度

5.5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5.6党务政务公开督查、检查、考核制度

5.7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5.8党务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6 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1 经济与管理学院反腐倡廉教育制度

1.1 学习教育制度

一、努力加强作风效能建设,通过建立并认真执行学习制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及与我院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

三、采取集中学习讨论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方法要灵活多样。

四、每周二下午为全院政治理论学习时间,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每次学习不少于2个小时,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顺延。

五、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及资料收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内容及资料收集以及工作业务知识学习内容及资料收集由办公室负责。

六、班子成员要轮流担任主讲,另外,根据需要适当聘请理论专家作专题辅导或形势报告。

七、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笔记、有测试,集中学习要有签到,有记录。

八、每名教师每半年至少要写1篇高质量的学习体会文章或调研文章,交院办公室存档或编印成册。

九、严格学习纪律,集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参加学习的,必须由本人向院领导请假,事后必须进行补课。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将与年终目标考核挂勾。

十、树立终生学习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效能意识,为争创人民满意的公路行业尽职尽责,争做贡献。

1.2 廉政党课制度

院党总支每半年上一次廉政党课,有时与政治学习一并进行,由总支和各党支部按照计划组织实施。预先指定专人备课,教案写好后,经领导审定方可授课。党课报告着重抓好两个环节:一是抓好选课,突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育,也可以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还可以是国外国内形势方面的教育等。但是,选课要与党的中心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紧密结合,做到有的放矢。二是要抓好课后的学习讨论,把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到工作和社会实践中去,努力提高党员质量,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1.3 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干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培训指导思想、目的、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并按照领导干部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的要求,组织好培训。培训以提高受训者的政治理论素养、增强党性和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为主要目的,促进广大干部更自觉、更主动、更正确地贯彻好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在新形势下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勇于开拓、勇于创新,为我院又好又快发展缔造坚实的思想基础。培训应自始至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纪检、监察中心工作,加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培训内容要精、要管用,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确保学有成效。

二、培训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当前,尤其要注重组织干部系统学习当代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论述。

2、法律、法规;

3、党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

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5、结合我院发展需要的有关制度、业务知识、理论、典型经验等。

三、培训、学习方式

培训采取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学理论与讨论、交流、参观、实践、调查研究、写学习体会相结合;课堂内学习和课堂外学习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注重采用电化教学手段。

四、培训、学习要求

充分认识培训学习对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意义,并自觉、主动地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和自己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防止敷衍应付、厌学、漏学、少学、脱离实际等不良学风的干扰。

1.4 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制度

本制度旨在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经费、人员、阵地、机制等保障作出明确规定,使廉政文化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卓有成效,形成“敬廉崇洁”的风气。

1、经费。廉政文化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务开支计划,做到应支尽支,及时、优先、努力扩大廉政文化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投入,保证正常活动的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人员。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由院党支统一领导和部署,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分工、协调,每位中层以上干部是廉政文化的责任人,广大职工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充分发挥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配合作用。要做到分工不分家,各个工作人员要有补位意识,全局意识。

3、阵地。廉政文化建设宣传可利用党员活动室、横幅、宣传海报、学院官方网站等进行;行政例会、业务会议也可用来作为廉政建设的阵地。

4、机制。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列入考核指标;对为廉政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动廉政文化建设跨上新台阶。

2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内监督制度

2.1 党员管理监督制度

一、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各项活动。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受管理和监督的特殊党员。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费收缴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定期向党员公布,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和小组活动,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时,应主动向支部书记或小组长请假。党支部应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支部应组织党员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应当承担和完成的责任、任务等目标,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坚持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建立奖惩约束机制。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每个党员都应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党员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或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党日活动制度。党支部应结合生产和业务工作实际,每隔一定时间安排一次党日活动时间,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组织参观学习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等。

七、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党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不仅是从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八、转移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变更工作单位、居住地点或临时外出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

九、党籍管理制度。申请入党的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即取得了党籍。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被开除党籍、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党组织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十、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支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2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按规定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真正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紧紧围绕事先设定的主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及兑现廉政承诺情况;上级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要求的内容等。

三、每年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主题及组织形式,通过会议、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在本单位公布,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报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实行民主邀请监督制。为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制定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民主生活会实行民主监督制。单位应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一周通知被邀请人。被邀请人在老干部和机关中层、职工代表中产生,邀请人数一般不少于班子成员数的三分之一。被邀请人在接到参加生活会并实行监督时,应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是:搜集了解单位对班子、班子成员的意见;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班子成员个人的工作、生活问题提出批评意见,监督班子成员对生活会的重视程度、发言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等。

六、民主生活会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征求意见和查摆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措施,以及改正问题情况等,要在本单位进行公开或通报。

2.3 党务公开制度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务公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三、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党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党建工作目标计划及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党组织及党员隶属关系变动情况等。

2、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会前意见征集情况,会后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等。

3、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干部任前公示、竞争上岗等情况。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5、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支部各项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6、其它应公开和上级指示公开的党务工作事项。

四、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期间,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2、公开告知形式。将应公开的党务工作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在党组织内部、单位内部予以告知,以达到党务公开的透明化。

3、通过会议传达、定期通报、文件传达以及一定范围公示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做到党务公开形式多样化。

4、党内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党组织在决定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可预先公开初步方案;充分听取有关领导和部分党员代表、非党员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5、建立公开阵地。充分利用学习室、固定宣传栏等开设党务公开专栏,利用党员和职工会议增加党务公开内容等,做到党务公开阵地相对固定。

五、党务公开的时限。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一般应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

公开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六、院领导小组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党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考核。

七、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建及稳定工作责任制考核。

3 经济与管理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3.1 领导班子民主议事制度

为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讨论、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提高领导决策水平,特制定民主议事制度。

一、坚持领导班子每周一例会制,共同研究院日常工作。

二、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主动性,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三、凡属重大问题,必须向班子集体通报,由领导班子充分讨论,必要时可征求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由院长最后做出决策。任何领导成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

四、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职工座谈会,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五、领导班子要采取不同形式总结院工作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2 廉政承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增强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决定每年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对象

全体党员领导干部。

二、承诺时间

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年初完成,新任干部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承诺内容

详见《廉政承诺书》。

四、承诺方式

签订承诺书,由承诺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一式两份,办公室留存一份,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

五、承诺监督

承诺人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和年度述职述廉时,报告履行承诺的情况。领导干部实行承诺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3.3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遇下列重大事项时应主动如实报告: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有关住房方面的情况。

1)、营建私房:事前报告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途及原因、土地使用及规划建筑审批手续、开工日期;事后报告建筑材料来源、资金来源及数额、动用人力及车辆情况。

2)、买卖房屋:事后报告所买卖房屋地点、面积、用途及原因、资金来源、买卖价格及纳税情况,房管部门审查意见及现住房情况。

3)、出租房屋:事前报告房屋的地点、面积、产权归属、出租原因、起止时间、月租数额、承租情况。

4)、集资建房:事后报告建房地点、面积、集资金额、资金来源、集资单位及现住房情况。

5)、装修住房:资金材料的数量及来源,承装修工程单位情况。

其他个人住房变动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事后报告。包括请客人数、客人身份、花费数额、动用车辆数和收受礼品、礼金数。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情况。

4、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事后报告。包括:离婚的原因、原配偶的身份、职业及离婚的态度、有关部门的意见、再婚的有关情况。

5、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的情况,事后报告。

6、本人因私、因公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起止时间、事由、所到国家、地区、批准单位、经费来源。事前报告出国缘由,出境审批手续,事后报告在国外活动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及资金业务情况,事前报告。

8、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事后报告。包括:

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及其收养子女申报原因,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证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9、配偶、子女违法违纪情况,事后报告。包括:查处机关、原因、时间、事情经过、处理结果、本人态度及配合情况。

10、本人购买汽(轿)车情况:购买时间、车型、金额等,事后报告。

11、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报告的公开,总的原则是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涉及廉政方面的事项一般应予以公开,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报告内容应予保密。公开采取在班子会、中层会或全体人员会议上通报,以及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布等形式进行。事前报告应在实施前一周报告;事后报告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人应事先书面报告,并在班子会、中层干部会或者全体人员会上通报,其他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三、领导干部在报告本单位党支部的同时,要上报委局纪委监察室,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四、报告要求:(1)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积极主动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2)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3)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的向党组织报告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3.4 述职述廉制度

一、院中层干部要按规定在年终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由党总支组织实施。

二、述职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履行职务的情况;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三、述廉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礼金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及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检查个人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用公款大吃大喝等现象和行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其中,领导班子不适应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对班子成员分别给予诫勉谈话;班子成员个人不适应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连同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情况一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3.5 谈话制度

一、谈话制度适用范围: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谈话分日常谈话、任职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

二、日常谈话制度

 (1)日常谈话由院党总支实施。谈话可结合干部考核或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2)日常谈话主要内容是: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学院安排部署工作的情况。

 2、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的情况。

 3、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搞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执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5、需要沟通交流的其他方面的情况。

日常谈话也可应干部本人要求进行。凡干部本人向组织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及时作出安排。日常谈话原则上凡在谈话范围内的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三、任职谈话制度

 (1)凡提拔任用干部或因工作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干部(原则上在同一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都要进行轮岗交流),院党总支都应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

 (2)任职谈话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

 2、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3、干部廉洁自律,为政清廉的要求。

 4、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搞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5、模范执行党纪政纪,执行制度规定的要求。

 6、其他需要通过谈话提出的内容。

 (3)谈话方式:任职谈话教育可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四、信访谈话制度

 (1)信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同干部本人谈话的一种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2)信访谈话主要内容

 1、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

 2、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

 3、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3)信访谈话也可以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五、诫勉谈话制度

(1)诫勉谈话制度是党总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制度。诫勉谈话由院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律采取分别谈话方式。

(2)诫勉谈话制度适用范围: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群众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题。

8、存在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问题。

(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分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

(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纪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六、谈话的原则和要求

(1)对学院相关党员干部谈话时,主谈领导为院长和书记。

(2)党总支书记每年要与每个班子成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工作谈话,了解其在思想、工作、作风、廉政及“八小时以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新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方式。谈话承办部门应对廉政谈话作书面记录。

(3)对领导干部出现一般性信访举报问题的,要进行信访谈话,了解核实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提醒、警示教育。谈话承办部门应对信访谈话作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签字后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主谈领导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督办

(4)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要书面报主谈领导、谈话承办部门和院党总支。领导干部受到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谈话承办部门应对谈话作出书面记录,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评先晋级、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 经济与管理学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4.1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制度

(一)制定并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学院党总支学习和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二)学院党总支成员和党员干部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中积极带头,领会精神实质,及时做好学习笔记,参加学习研讨和撰写理论文章、心得体会以及相关的教育活动,为确保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提供组织和形式上的保证。

(三)完善并重点落实“一把手”讲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党课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政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者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专题讲座。从制度上保证“一把手”和领导干部带头讲、讲好廉政风险管理教育党课,发挥党课的影响力和“一把手”的表率作用。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通过开展经常性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严守制度、坚持原则,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五)学院党总支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通报学习进展情况,并作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确保学习教育内容落实到位。同时,创新宣传教育载体,不断扩大学习教育成果。

4.2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决策制度 

(一)正确决策是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科学民主决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决策中应坚持扩大民主,依法决策,使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做到决策权责统一。

(二)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主要决策党务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党员的奖惩。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事前沟通达成一致,使决策事项符合党章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总支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学院办公会议决策重点工作部署、重要财务开支和人事任免、奖惩、干部调出、调入等廉政风险防范事项,决策中坚持民主作风,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在尊重事实、客观调查基础上,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四)调查研究是决策活动的基础性环节,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深入调研不决策,大兴调研之风,在进行决策前,必须深入调研,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五)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都要经过领导集体内部充分讨论作出决策,有的还需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倾听少数人意见。

(六)对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必要时,实施听证和公示制度,保证决策目标和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决策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贯彻执行。

4.3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执行制度

(一)科学决策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通过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发挥出决策和制度的保障、制约和督导作用,更有助于提高履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内部风险。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增强可行性和准确性。

(三)落实执行责任制,提高执行意识。执行中应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理清层次、抓住重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着力提升领导负责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行“全员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人人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人人执行制度不折不扣。

(四)监督检查是提高执行效率的重要手段,领导亲自挂帅,各科室督查,现场观摩引导执行,提升执行效果。

(五)健全评价奖惩、激励机制,强化执行纪律,利用各种手段激发执行者,强化他们的正确行为,引导把他们将潜能变成显能,进而转化为效能。

(六)对执行不力者要追究相关责任,鼓励遵章守制者、教育有章不循者、震慑职务犯罪者,促进制度落实。进行责任追究要注意:以执行的制度作为检查的依据,避免检查中的人治行为;对被检查者应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公开的责任追究,发挥责任追究的作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除责成纠正外,对负有责任者必须以通报、年终考核降低等次等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切忌搞“下不为例”等形式主义的批评教育;在精神和物质上支持监督检查者的工作,消除他们的顾虑,敢于发现问题、暴露问题。

4.4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制度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旨在降低风险,维护团结统一的良好局面,是开展监督最基本的原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监督部门一切事务。党内监督是党员之间、党员和党支部之间依照党规党法所进行的相互监察与督促的活动,有助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制约、规范党内监督对象。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应围绕着监督谁、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基本方面展开。党员干部是监督主体,应该履行或正确履行其监督的职责或责任,主要对党支部和行政办公会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监督涉及到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方方面面,内容极为广泛。做好监督工作要把握监督的重点内容,抓住监督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使监督取得实效。

(四)实现监督的有效形式,应探索监督的思路,把握监督的规律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促使决策更加民主化。决策的有关情况必须公开,可以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报告和解释;通过“舆论监督”、“信访处理”、“巡视”等制度。帮助发现从决策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有无失职、渎职甚至腐败现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处理和解决。

(五)在监督中,应受到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与工作的积极性,以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5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5.1党务政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申报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单位一把手批准。

第四条 单位一把手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单位一把手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2 党务政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务政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党组、支部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党委、支部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属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各科室室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各科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5.3党务政务公开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党务公开事项登记簿》、《党务政务公开会议记录簿》、《党务政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簿》和《党务政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公开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登记内容是经党委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应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时间、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方面完全一致。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会议记录应准确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和主题,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和有关动态。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5.4党务公开政务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政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柜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5.5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组(支部)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政务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政务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相关部室,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科室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部室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管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室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部室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6党务政务公开督查、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水务局党委负责对各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

第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坚持制度化;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六)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资料是否健全。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进行考核。对重要事项及公开面大的公开项目要组织人员随时进行督查。

第四条 督查、检查、考核要周密部署,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区直机关工委党务公开办制定的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组织实施,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单位各科室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切忌走过场、图形式。

第五条 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公开不及时等问题,要向被查相关各部室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公开、假公开等行为以及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部室和部室负责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7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党委应聘请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聘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监督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五)积极参加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的学习及党组织召开的与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组织批准予以解聘。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单位有关部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单位各科室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科室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5.8党务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 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6.1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我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南工学院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学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党总支委员会。

6.2“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决策

是指在学院工作中,凡涉及科研、教学、产业、党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决策。学院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事项;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和思想政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学院定位、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5、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6、院属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7、审定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8、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9、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学院年度的财务预算与决算;

11、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以及学院学科建设,包括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的培养;

12、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

13、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及相关规定的制定,特殊人才引进等;

14、对师生的院级奖励、表彰和处分以及向上级推荐的奖励与表彰;

15、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6、科研管理制度、重大课题与科研项目的申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申报;

17、重大教学与学生管理制度的修订;

18、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

19、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

是指学院学院教研室、科室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教研室、研究室、科室主要负责人等的推荐、选拔、任免;

  2、推荐本级党总支的全国、市、区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校党代会代表;

3、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后备人才的推荐、培养;

4、全国、省级、市级、校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人事工作。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2、重大房屋修缮项目和大宗仪器设备等采购事项;

3其他涉及学院发展、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主要包括:

1、年度学院财政预算方案的调整;

2、一次性或阶段性大于10万元的重大专项申报和使用;

3、重大项目(项目资金10万以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重大调整,调整金额10万(含10万)以上;

4、未列入预算、因特殊需要单项一次性支出的大额度资金(5万元以上);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6.3“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选拔任免重要人事,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应做到目标明确,过程完整,程序清晰,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有学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分管纪检工作委员必须参加“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议决策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还可以按有关规定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会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于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6.4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院(处)情发布会、听证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布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院纪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院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实施问责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区分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6.5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