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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性骚扰实施者劳动合同案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5-03-26 打印本页

来源:女职工权益维护案例

孙某于201641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任维修主管,合同期限为201641日至2018331日。在工作期间,孙某采用语言挑逗、通过电脑网络发送黄色照片等方式,对同一办公室的女职工王某、张某多次进行骚扰,有时在微信工作群中发表针对女性的不当言论,甚至讲些令人反感的黄色笑话。被骚扰的女职工向工会反映该问题,工会工作人员积极与公司人事经理联系,建议协调沟通。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中规定了严重扰乱工作秩序、骚扰同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通过询问女职工、查询相应工作微信群记录内容等,调查确认孙某的性骚扰行为后,多次找其谈话、进行教育,但孙某拒不接受教育,拒不承认错误。故公司以孙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且不接受教育为由,作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经过仲裁审理后,孙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最终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性骚扰行为是典型的敌意环境型性骚扰。敌意环境型性骚扰是指任何人以具有性意味的言辞或行为,给他人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本案中孙某语言挑逗、发黄色照片、讲黄色笑话等行为均属于敌意环境型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孙某作为单位员工,其性骚扰行为对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名誉造成了损害,严重违反了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作出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公司的决定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单位规章制度依据,属于合法行为。


女职工遇到性骚扰问题,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并可通过向所在单位和有关机关依法投诉、举报或申请调解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人身受到威胁或侵害,要及时报警。用人单位有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义务和责任,可通过将禁止性骚扰明确写入规章制度、建立专门受理工作场所性骚扰投诉或举报的机构、明确处理程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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