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公务活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完善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配套改革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用社会车辆,是指各单位与社会车辆租用供应商签订租用合同, 由供应商提供公务出行服务,各单位向供应商支付租用费用的行为。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管理、分级负责、安全高效、新能源汽车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高效利用现有公务用车,充分发挥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车信息平台”)的统筹调度与监管效能,平台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公务出行时,可以租用社会车辆,但应当严格控制范围、车型和数量,且必须纳入公车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租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现有单位保留公务用车或平台无法保障公务出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租用社会车辆:
1.举办或参加大型活动,包括大型会议、培训、接待、集体活动;
2.开展调研考察、检查督导;
3.执行抢险救灾、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4.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保障的。
第六条 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的车型标准,参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出行人数等情况,租用相应车型。有条件的应当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和国产自主品牌车型,一般不得租用越野车。
1.4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轿车、皮卡车和微型面包车等。
2.5人至6人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商务车。
3.7人至17人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中型客车。
4.18人以上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大型客车。
5.情况特殊的可租用其他车型。
第三章 租用管理
第七条 严格审批制度。租用社会车辆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租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租用社会车辆按照“ 一事一审批”原则,由用车单位负责人审批。单次租用社会车辆30 天以上、1 年以内的,市县由用车单位申请,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乡镇(街道)由用车单位申请,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租用社会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实行网上申请、审批、调度,租用期间接受公车信息平台监督管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租用公车信息平台监管范围外的社会车辆,但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品牌车型、使用时限、收费标准、事故处理、应急救援、换车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社会租用车辆费用标准,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租用社会车辆费用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审批单、结算单。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租用社会车辆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依托公车信息平台对租用社会车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费用支出、使用时间、运行轨迹等进行检查,定期公示不合规的行为,并向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推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租用社会车辆经费预算的管理,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各环节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租用社会车辆行为负主体责任,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报销的审核把关,接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用社会车辆;
2.超标准租用社会车辆;
3.违规长期租车或以租代购,编外增加车辆;
4.租用社会车辆变相为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
5.虚列租用事项,虚增用车人数,虚开票据套取资金;
6.其他违反租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完善本地区租用社会车辆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