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5年9月3日
湖南工学院专业技术人员
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62号)、《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十条支持措施》(湘人社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参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申请兼职应辞去领导职务。
第二章 离岗创新创业
第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经相关申请程序获批后,可携带本人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鉴定或验收合格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及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三)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5天;
(五)人事处复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申请人与学校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七)学校变更离岗创业人员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学校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
第六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学校职称评审、培训、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部门)书面报告离岗创业情况,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单方面终止离岗协议,要求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学校工作。
第八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离岗创业人员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晋升薪级工资等权利,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
(二)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学校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学校代缴;离岗创业人员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离岗创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与学校其他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保持一致。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学校代缴。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四)离岗创业人员在所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公死亡的,学校按照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学校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 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学校的,应提前60日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学校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满或离岗协议被终止后,应按时回学校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回学校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人员应确保创业项目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涉密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相关政策处理。
第三章 兼职创新和在职创办企业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经相关申请程序获批后,可到与学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创业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不得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及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教学质量建设与评估处审核;
(四)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5天;
(五)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申请人与学校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兼职创新和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学校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发生工伤的,由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兼职创新和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经与所在单位(部门)协商一致,其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师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湖工人〔2022〕8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制人员不得申报离岗创业,其兼职创新和在职创办企业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