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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9-09 打印本页

湖工综治〔20151

 

为了优化学院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系指学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留学生、培训生)、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及到学院办事的有关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各有关单位和人员都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学院内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师生员工进入学院,必须持有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或佩戴校徽,无任何证件时,要主动向门卫说明情况,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四条 外来人员来学院办事时,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门卫登记,无任何证件证明其身份者,门卫工作人员可予以盘查或谢绝入内。

第五条 凡进入学院住宿的各种临时工作人员,临时住宿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按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暂住手续。学院各单位招用其他临时工作人员时,必须到学院保卫处登记。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须持有记者证或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外国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须持有省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经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进行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需到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教职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

第八条 凡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院安全和治安秩序。对于违法违规活动,师生员工应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学院保卫处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离开学院,对违法犯罪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凡进入学院的车辆,必须持学院的车辆通行证或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未持有规定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在门卫处登记后才能进入。

第十条 所有进入学院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泊在停车位内,不得越线、越位停车,不得随意将车停在弯道处、消防通道口等。对违规停放的车辆,学院保卫处可视情节轻重对车主进行口头教育、通报批评、锁车禁行等处罚。

第十一条 在学院内从事施工、装卸等工作的车辆凭保卫处发放的《校园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按用工部门和保卫处指定的出入口、行驶路线出入、行驶。严禁施工和装卸车辆超高、超宽、超载,施工车辆只能在施工场地内停放、过夜。

第十二条 进入学院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优先放行。

第十三条 庆典、大型会议或毕业生离校等院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保卫处发放临时活动标识的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和规定地点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内不得擅自进行经商活动。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经保卫处审查批准后,可在指定地点按指定项目进行服务性经商。

第十五条 已批准设在学院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学院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离开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开展的各类勤工俭学活动(包括临时性的),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学院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原则。在举办前活动主办单位需到保卫处备案,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活动举办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八条 在学院内举行的集会、讲演、讲座等室内外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相关机构提交申请,申请须写明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学院相关机构应当在举办前12小时将是否许可通知负责人。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凡进入学院施工的单位,在施工前会同项目责任单位到学院保卫处办理登记注册,注明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参加施工人员名单,并签订维护校园治安、防火责任书。

第二十条 学院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需要占道、挖掘道路的,须经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联合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凡未经批准或超面积、超期限施工及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和负责人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凡因违章占道而发生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的,均由占道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要加强对所辖公共场所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生活中的作用。凡经学院批准外借或租用的单位,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在院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学院保卫处审批,宣传品、印刷品内容涉及政治安全的,还应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学院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应当报请学院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网络设施,必须报请学院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识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和网络设施。违反规定的,学院宣传部和保卫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院宣传部和保卫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院内以任何手段、方式进行各种赌博活动;严禁在院内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应遵守学院制定的《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

第二十八条 师生员工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垃圾,乱泼污水,要爱护学院绿化设施,爱护花草树木,严禁私自采摘、攀折、砍伐和损坏。任何人不得在学院内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不得饲养各类宠物。

第二十九条 严禁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枪支、警用器具和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违者交由公安机关从严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容留他人住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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