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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湖工政发〔2014〕10号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2-19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教师跟踪国际学术前沿,拓宽学术视野,进一步增强教学、科研、管理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我院教职工出国(不包括港澳台)从事研修、访学(含博士后研究)等非学历教育方面的工作,出国学历教育按《湖南工学院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第三条  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出国留学项目及选派

第四条 选派方式

(一)政府公派出国留学

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主要包括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员选派并提供资助的国家公派项目、省教育厅管理的留学项目等。

(二)学院公派出国留学

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主要是学院自筹经费选派中青年学科专业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访学,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五条 选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

2、学院在职在编的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人员;

3、在学院工作期间,曾通过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留学归国的人员,须归国回院工作须满5年,方可重新申请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或学院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4、曾受学院选派并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归国回院工作后,可申请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但不得再申请学院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5、身心健康。

(二)各项目条件

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各不同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符合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院支持鼓励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教职工申报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根据学院规定或与学院约定服务期限未满的人员,须由一名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担保,方可推荐申报。

2、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讲师以上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以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3、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不面向有国外学历教育背景的教职工。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员会规定程序选派。

(二)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程序及时间:学院公布项目及详细计划→个人申请→部门、二级学院(部)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批。

第三章  留学人员待遇

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待遇

(一)项目资助

1、获全额资助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被录取后,留学基金委主要资助国际间交通费、签证费和奖学金(在国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学院主要资助:参加出国人员外语培训费、住宿费、学院往返培训地的旅差费两次;签证旅差费一次,公证费、健康检疫费、出(归)国国内段旅差费。

2、获学院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资助者,学院按以下内容和标准提供经费资助:国际往返旅费一趟、签证费,其他费用以奖学金形式包干,包干标准(人民币)如下:美洲(北美地区5万元,南美地区2万元),欧洲(欧盟国家5万元,其他国家3万元),亚洲4万元,澳洲5万元。此外,赴英国留学人员,经学院审批,可报最高不超过1000英磅的Bench  Fee。奖学金在派出前,可一次性借支。

(二)工资待遇

1、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期限内,学院为其保留公职,自出国之日起,所有工资、津贴停发,学成归国回院工作后,完成本规定第九条第6款所规定目标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发除激励性绩效工资外的工资、津贴,激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人事有关规定办理。

2、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公职,所有工资、津贴停发,学成归国回院工作后,完成本规定第九条第6款所规定目标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发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外的工资、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人事处规定办理。

()其他待遇

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归国回院工作后,可申报与留学研修内容相关的科学研究课题一项,资助标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2万元/项,理工类为3万元/项。

第四章  派出及管理

第八条 派出

(一)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与管理。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员会和省教育厅管理规定派出与管理。本人及担保人(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与学院签订派出协议,方可派出。

(二)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与管理。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须由本人及担保人(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与学院签订派出协议,方可派出。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责任与义务

1、在留学期间,不得从事有损学院、祖国利益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2、在留学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留学身份、国别、研究计划或从事与留学无关的工作;

3、按期归国回院工作,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需延期的,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学院公派出国人员确需延期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院务会批准;

4、出国留学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必须注明“湖南工学院”(英文名称:“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资助,并将公开发表的成果带回学院备案;

5、学成后须归国回院工作服务5年(与原有服务期限累加),否则,须按每年学院资助总费用(含工资)的20%,向学院支付违约金;

6、归国回院工作后60个工作日内须在学院内作2场以上公开学术报告;除管理研修项目外的留学人员,归国回院工作后,需开设一门双语专业骨干课程(归国回院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验收教案、课件并试讲);完成所在部门和单位出国前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7、出国研修期间,应保持与学院的联系,每个月须将研修进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字方为有效;

8、留学期满归国回院报到工作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出国研修总结和研修成果,并报人事处备案,作为个人继续教育资料存入个人档案。

9、归国验收材料和内容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审核,报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通知相关部门补发出国留学期间停发的工资、津贴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115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12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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