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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赴国(境)外校际交流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9 打印本页

湖工外事〔20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坚持开放办学,探索多渠道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我校与国外高校开展学生校际交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专科生出国(境)校际交流(以下简称“校际交流”)是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的合作协议,经我校选拔批准的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完成本专科培养阶段的部分学业,我校承认其在国(境)外合作院校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校际交流包括“短期交流”和“联合培养”两大类,其中:

(一)短期交流

短期交流是指我校在籍本专科生根据校际交流协议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的学习。短期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修读课程、参加实习、进行毕业设计等。

(二)联合培养

联合培养是指我校在籍本专科生根据校际交流协议分别在我校和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共同完成大学本专科学业。对于达到规定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按校级交流协议申请国外合作院校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一)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学生赴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协调管理和对外联络,各二级学院予以配合;

 

(二) 教务处负责交流生的学籍管理、学分转换、毕业证的发放等工作;

(三) 财务处负责交流生的缴费工作。

第二章 交流生的选拔及派出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我校在籍的大二、大三学生,或符合两校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在籍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秀,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必修课成绩合格,学业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学习任务;

(五)具有在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条件,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六)符合交流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 选拔程序

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选拔办法。

(一)我校向国(境)外大学选派交流生采取“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国际合作交流处推荐”的方式。

(二)拟申请交流项目的学生根据学校官方网站定期发布的通知向学校提出交流申请。

(三)拟申请交流项目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国际合作交流处选拔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代表学校向国(境)外大学推荐。

(四)拟申请交流项目的学生被录取后,按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派出手续。

第七条 派出

(一)交流生在办理护照、签证、机票、保险、接机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交流生应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并及时将材料交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相关的校际交流项目要求,交流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境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经济担保责任;2、国(境)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险;3、按期回校的承诺。

(三)交流生须根据国际合作交流处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外研习院校所需要的一系列文件资料。

第三章  校际交流学生出国期间的管理

第八条 学籍管理

(一)学籍管理主要由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赴国(境)外学习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交流生离校前2周须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双方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不得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境居留。违反者将取消本校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交流生在结束国(境)外院校的学习后两周内(遇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并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违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交流生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相关费用由交流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交流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

(一)交流生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属于我校与交流学校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的专业,则交流生应当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交流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参加与原就读专业不同的专业学习,如该专业与我校现有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校可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为其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包括短期交流);如该专业与我校现有专业无法对应,则按其原就读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和学分认定。

(二)交流生应当在完成交流学习回校报到后两周内(遇假期顺延)申请办理课程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三)交流生完成我校培养计划中除毕业设计及论文以来课程的规定学分后,经学校同意,可申请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具体要求同在校生),如毕业论文(设计)在交流学校答辩并取得成绩,可参考课程和学分认定规定,认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如未在交流学校答辩必须回校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方给予认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四)课程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按附件一执件。

(五)考试问题:交流生因赴国(境)外研习的原因延误了考试,可申请缓考。具体做法是交流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后交由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毕业和学位管理

第十条   短期交流学生完成在境外的正常学习任务,所获学分达到我校要求的学分数,可以替换校际交流期间对应我校相应的必修课程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在毕业前应达到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完成后续全部学习任务,获得相应学分后,替换交流期间对应我校培养方案相应课程类别(公共课、公共选修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要求的学分。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各课程类别(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规定的学分(含校际交流期间规定的学分)及毕业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学籍所在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在校际交流期间,交流生不参加我校的各类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交流生到达驻地后,应立即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定期与学校联系,保持沟通。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与接收单位、我方学校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遵守接收单位的规定,接受外方的管理,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其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监控。交流生在交流期间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或由自身原因导致外放学校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交流生应承担一切责任并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如因故中止交流培养计划,应首先向双方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中止。

第十八条 交流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后,未经我校批准,擅自转专业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者,所获学分我校不予承认。

第十九条 交流生学习中止或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第二十条 交流生应在返校后两周内(遇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返校后,应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老师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交流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学术抄袭,考核作弊或者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被国(境)外合作院校退学处理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校际交流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后,对于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向我校提出返校学习申请,经批准后,可于下一学期返校继续学习。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在我校每学期结束之前1个月内,向我校递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学习费用

第二十四条 被确定为校际交流的学生除承担在国(境)外学习应当承担的费用同时,须一次性缴清留学期间国家规定的国内学费和协议规定的其他相关交流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交流期大于一个完整学期的,交流生免交在我校的住宿费或按照学生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流项目单独提供奖学金资助的,按该奖学金的申请要求另行申请。

第二十七条 短期交流学生在签订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协议书时应缴纳贰万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学生交流学习结束按期回国后返还。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凡经学校推荐赴国(境)外学校交流的交流生,成绩优异者,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交流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流生必须按照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及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交流生在赴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我校无关。

第三十条 对于在赴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交流生及家长自行负责处理,我校可应交流生的要求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交流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我校可应交流生的要求与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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