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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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政发〔2013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采购、委托审计、资产评估、后勤服务等项目的招标行为,推行校务公开,保证项目质量,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采购、委托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后勤服务等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进行招标的除外。应由政府组织进行招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权益。

第四条  学校招标办公室为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标委员会,由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招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招标办公室”),挂靠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兼任招标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招标办公室接受招标委员会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统一管理全校招标工作,审查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的招标文件。

(三)审核决定学校内部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

(四)对特别或重大项目的招标,招标委员会的部分或全体成员,可作为招标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招标并负责监督招标工作的全过程。

(五)对招标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将重大招标事项及其结果,提交校务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是学校招标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受理、审查招标申请书,确认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招标方式,并报请招标委员会批准。

(三)负责审核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对于校内招标的项目,审查投标人资质,确定评标办法。

(四)负责各类项目招标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中标候选单位的考察和商务洽谈。

(五)对于校内招标项目,根据招标结果及学校审定意见,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负责学校招标过程的记录与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分项目建立文字档案,分类归档管理。

(七)负责组建校内招投标专家库。

(八)负责向招标委员会汇报工作。

(九)完成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组织机构实行责任制。

(一)学校招标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标的管理工作,招标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招标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招标程序的执行,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监察处作为招标工作的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处处长为第一责任人。

(四)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及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与方式

第十条   招标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包括:

(一)基建项目及基建维修项目:含建筑、安装、造价、勘察、设计、土建、监理、装修等的招标工作。

(二)物资采购项目: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大批量印刷、大型设备维修、低值易耗品定点等的招标工作,以及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资产对外招租项目等的招标工作。

(三)后勤服务项目:含各类小型土建、小型装修、水电安装、家具修缮、食堂承包、园林绿化、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委托审计项目:负责确定委托审计单位的招标工作。

(五)资产评估项目:负责学校资产评估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政府招标与学校招标两种,并实行政府招标为主,学校招标为辅的原则。

达到政府招标限额的,原则上应实行政府招标,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采取校内招标的,经招标委员会讨论决定,可采取校内招标。

政府招标可采用政府公开招标、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方式。

学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及基建维修项目政府招标规定

(一)按照《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100万元以内的工程类项目(指统一组织的房屋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绿化工程)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承办。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各级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教育、文化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及基建维修项目校内招标限额

对低于政府招标限额的项目及政府未规定的项目,由学校自主组织招标。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以下(含)的基建施工项目、修缮工程和其它工程项目,应实行校内公开招标,经招标委员会批准,也可采用校内邀请招标。

(二)对超过学校组织招标限额标准,但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校招标委员会决定采用政府采购招标或校内招标。

(三)没有达到学校组织招标限额标准的备类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与招标办会同审计、财务、监察部门,通过集体询价确定。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项目政府招标规定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各级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单项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

(三)办公设备等品目金额50万元以内;汽车同品牌、同型号4台以下(含4台)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

2013年起,省本级引入“中电湖南指数”对部分协议供货商品进行价格监测。纳入价格监测范围的品目以“中电湖南指数”作为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的最高限价。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项目学校招标限额

对低于政府招标限额的项目及政府未规定的项目,由学校自主组织招标。

(一)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办公、医疗仪器、家具用具、图书、教材等物资采购,单项价格在3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以下(不含),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以下(含)的采购项目,应实行校内公开招标,经招标委员会批准,也可采用校内邀请招标。

(二)学校自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1、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用的常规物资实行定点采购,定点供货方由招标方式确定。定点采购单位一年一定,与供方签订供货协议,并定期公示定点采购物品的价格。

2、凡购买单价在1000元以下(不含)或货款总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零星物资,在使用部门履行完审批程序并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可自行采购(已定点或要求定点的除外),采办费用在部门经费中列支。

3、凡购买单价在1000元(不含1000元)至1万元(含)或总值在2000元(不含)至3万元(含)之间的物资,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指派的人员进行零星采购,采办费用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经费中列支。

4、采购单价在1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或总值在3万元(不含)至5万元(含)之间的物资,实行议标采购(已定点的除外),价格通过询价集体议定。

第十六条 服务类项目政府招标规定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各级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单项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服务。

(二)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类项目学校招标限额

(一)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以下(含)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项目,应实行校内公开招标,经招标委员会批准,也可采用校内邀请招标。

(二)对超过学校组织招标限额标准,但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各类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由校招标委员会决定采用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

(三)没有达到学校组织招标限额标准的各类服务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与招标办会同审计、财务、监察部门,通过集体询价确定。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立项。项目承办单位,依据学校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或年度经费预算,完成拟招标项目的所有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标。全校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统归招标办主持。招标办组织招标小组,负责校内自主招标的评标工作,招标小组由下列部门的人员组成:招标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承办部门、用户单位、专家库专家。

具体招标程序如下:

1、申请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标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招标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立项依据、项目概算金额及其来源、项目责任人。

2、招标申请的受理与审查。招标办公室受理审查招标申请书,需报请招标委员会批准的,报招标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3、起草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标书,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提供招标文件中标的的数量范围及技术要求。

4、发布招标信息。招标文件经审计、监察部门审核后,由招标办公室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办公室报名。

5、考察与审定投标单位。对需要在招标前进行项目前期考察的,招标办公室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并按规定的标准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定,确定实际入围的投标单位。

6、项目答疑。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答疑以书面文件为准。

7、标底制作。项目如需制作控制限额标底,招标办公室应将招标资料交审计处,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制作标底。标底一般应由专业人员或机构制作,以确保标底的科学性、准确性。标底及其制作过程,应确保高度保密。

8、确定评标组成人员。招标办公室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共同确定评标专家名单,评标组成人员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9、召开开标会议。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并主持各项目的开标工作。

10、评标定标。招标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标,并根据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11、商务洽谈、商务考察。由招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和有关专业人员,与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商务洽谈,对需要进行商务考察的,进行商务考察。

12、中标公示。对中标候选单位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示。

13、发放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根据公布的招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发放《中标通知书》。

14、起草并签订经济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以及招标、商务洽谈的结果,项目承办单位与招标办公室一起负责起草、制作项目经济合同。由招标办公室报经济合同监督小组对经济合同进行审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

15、招标文件及其资料的整理与归档。招标办公室负责将招标文件及其资料整理、归档,应交学校档案室保管的,及时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时间提前向招标办公室申请招标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招标办公室能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和完成招标。政府招标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学校校内招标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为一个月。

第五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全面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参与投标需提供下列材料,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资质证明;

(六)主要业绩材料;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参与投标的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招标组织机构、招标工作人员、评委等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全面履行合同的;

(四)违反招标管理规定,围标、串标的;

(五)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五条 对校内招标项目,招标办公室和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洽谈经济合同,并负责拟定经济合同。项目承办单位对经济合同的技术参数及标的数量负责,招标办公室对经济合同的一般条款负责,并由招标办公室将经济合同报经济合同监督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政府招标范围的基建工程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后勤服务项目、委托审计项目、资产评估项目等的合同,招标办公室会同项目承办部门负责洽谈、审核合同。项目承办单位对经济合同的技术参数及标的的数量负责,招标办公室对经济合同的一般条款负责,并由招标办公室将经济合同报经济合同监督小组进行审定。未经招标办公室审核、经济合同监督小组审定的合同,学校不予签署。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

(一)学校的经济合同在履行完所有审批手续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一百万元(不含)以上的经济合同由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签字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项目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

(三)二十万元(不含)以上一百万元(含)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授权项目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

(四)二十万元(含)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授权招标办公室主任签署。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学校签订经济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合同标的的数量或价款发生增减时,项目承办单位须书面报告招标办公室,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增减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如超过5%时,由招标办公室报招标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合同履行完毕后,由项目承办部门牵头,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承办部门逾期未组织验收的,招标办公室可以牵头组织验收。对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执行。

项目验收小组由下列部门的人员组成:招标办、项目承办部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用户单位、专家。

项目验收应依据所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计。项目完成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对该项目进行审计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将该项目审计所需资料移交审计处。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属于校内审计的,实行校内审计,需要外审的,按照相关程序送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项。招标项目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财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结清款项。项目资料应完整归档,需移交学校档案室的,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标项目实行项目责任终身制。项目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项目质量责任。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对各个环节负责,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整个项目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或违背保密规定的;

(二)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与投标人进行商务洽谈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等活动,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购进的货物质次价高、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

(七)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八)与招标工作无关的部门或个人,插手或干扰学校正常招标活动的;

(九)招标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资金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资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让利资金。商务谈判后出现的让利资金,或以中标价签订合同后的让利资金,全额上交学校由财务处收取。

(二)让利实物。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实物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投标结束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转为履约保证金。

(四)履约保证金。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进学校财务指定账户,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凡经过招标程序最终确定的招标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的,须经招标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上级文件的招标限额规定,均以当年颁布的限额标准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415发布的《湖南工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工学院招标申请表

项目承办单位:(盖章)        时间:     

项目名称和内容

 

 

项目立项依据

 

 

项目概算金额及来源

 

项目责任人

 

招标办公室意见

 

 

招标委员会主任审定意见

 

招标办编号HNGXYZB20   --  

 

 

20131230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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