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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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政发〔201311

 

为了规范学校公有周转房(简称周转房)的管理,促进学校有限房源合理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印发< 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19998号)、《关于调整城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衡价服〔2012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房定义、范围及管理部门

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居住困难的住房。对周转房实施管理职能的部门是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其它部门有责任协助其对周转房进行管理。

二、周转房租住条件

1、学校引进的人才按照协议需要安排住房的。

2、新进校的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在衡阳市没有住房(住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内部集资房、自置住房、租住外单位公有住房),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提出申请租住。

3、其他因特殊情况批准需要租住的。

三、周转房租住期限

周转房是用来解决不同教职工短期居住困难的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超过规定或约定居住期限不搬迁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四、周转房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教职工周转房住房申请表》及有关证明;

 2、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核;

 3、经审核符合居住条件的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五、周转房租费标准

1、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周转房租金实行标准价、市场价、廉租价三种价格(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

标准价

2.3/月?平方

 

市场价

6/月?平方

不带卫生间

7/月?平方

带卫生间

廉租价

1/月?平方

 

所有租金价格将根据政府房屋租金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2、学校在外临时租赁用房按照本办法执行。

3、周转房的租金实行“以租养房”的管理原则。周转房租金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从租户工资中扣除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周转房的维修保养,5%用于房管部门管理费的开支。

六、周转房租金计算方法

 1、学校引进人才按照协议需要安排住房的,根据学校引进人才的服务年限,在服务年限内给予租房优惠,优惠期内房屋租金按标准价收取;优惠期满后,若需续租,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租住年限,房屋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2、新进校的教职工在有房源情况下经批准租住学校周转房的,三年以内(含三年)租金按标准价收取,三年以上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3、按学校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已分配周转房的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已满五年或虽未满五年但根据此管理办法不符合租住条件者,应将租住的周转房交还学校。符合租住条件继续租住周转房的,按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

4、极个别确属无房户的困难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部门以及房屋主管部门核实并报校务会批准后,可按照标准价租住学校周转房;承租户为城镇低保户的,按廉租价标准收取。

七、周转房管理

 1、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湖南工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直接收回周转房:调离学校的;转租、转借给他人的;拥有私房的(含夫妻双方);拒聘、辞职、离职、开除的;出国逾期未归的;经核实,通过隐瞒事实取得周转房的;学校认定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拒不交还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3、租住人获准租住后,必须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30天内入住。逾期未入住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学校收回住房。获准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如原已居住学校其它住房的,须同时退还原住房,拒不退还原住房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4、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租住人搬迁的,租住人应从学校大局出发,按期搬迁。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因拖延搬迁致使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5、对属于强占住房情形的,由学校及其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下达限期搬迁通知;对拒不搬迁的,从强占之日起按市场价租金2倍计租;强占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市场价租金3倍计租;其租金从强占者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工资中扣缴。

6、租住学校周转房原则上不得进行装修改造,确实需要进行小型装修改造的,需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一切费用自行负责,退房时学校一概不予补偿。

八、本周转房管理办法自201371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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