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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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院字〔2008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各种资产,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资产所得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学院合法利益,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占有收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资产的内容

      第四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
)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
)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对使用者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
)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院长和分管资产的院领导负责资产管理领导工作,院务会和院党委会为资产管理重大问题最高决策机构。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资产具体实物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
) 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
) 负责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代表学院实施监督管理;
     (
) 负责对学院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
)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解决资产产权纠纷;
     (
)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调剂闲置资产,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
     (
) 参与学院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论证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计划财务处、图书馆、科技处、院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按下列范围对资产实物实施管理。
     (
)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
) 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对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公用教室家具、植物等进行管理;
     (
) 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及各部系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进行管理;
     (
)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外投资的管理,同时担负全院资产总帐的财务归口管理;
     (
) 科技处负责对全院科研设备、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院名的管理与保护;

() 教务处及各系部负责全院教学家具、教学设备、实验材料、教材的管理。

() 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家具的管理。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资产管理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清理检查资产的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作调帐处理。
    
 第十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对拒绝调剂处置的单位,学院将对其缓拨或减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
)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
)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
)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实体;
      (
)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学院经营性资产保值的含义为:期末净资产大于期初净资产。
     (
)对于第十二条第()()款所述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形成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属学院,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国有性质,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照投资额所占资本的份额,收取投资效益。
     (
) 学院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收取占用费;
    
占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收取年度资产占用费:
年资产占有费=年资产占用费率×占用资产总额=(1/折旧年限)×占有资产总额
     
占用学院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银行同期利率或者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占用费。
     
占用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如有需要,学院可成立资产经营公司,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第六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 报损、报废等)是指学院对其占用、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报告,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一) 学院有权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对院内各单位占用的资产进行调配,对积压、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采取出售等形式,以盘活资金,发挥效益;
      
(二) 学院占有、使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20万元)的资产的处置,由物资使用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经学院批准,报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5万元)20万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物资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经主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具体办理处置手续;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2万元)5万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物资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具体办理处置手续;2万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物资使用部门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处置。
      
第十九条
  学院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报告、证明及资料。
      
第二十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资产转让、拍卖,对院办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资产管理处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及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的收入、均属学院所有,收入一律交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处置,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校属其他单位无权处置。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资产实物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告及表册。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资产是完成学院事业计划,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 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的,学院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00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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