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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9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3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基本建设为教学、科研和后勤管理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勤俭节约、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基础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

第三条  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项目提出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施工准备与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与保修服务等阶段。对于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不同立项审批形式的基建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处应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做好立项前期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基建校领导为组长的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资产处(招标办)和后勤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基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和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政策法规进行规划、设计和报批,并组织和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校所有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各单位计划自筹资金修建的教学、科研、实验及生产、生活等用房,统一纳入学校整体规划,由基本建设管理处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立项与设计管理

第七条  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编制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方案内容、功能规划、投资、进度和相应配套等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后,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基本建设管理处及时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申报和审批工作,办理好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手续。基本建设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按《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施工报建费的缴纳、减免、返还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按照《衡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或申请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保障金,再从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工程竣工验收后学校协助施工单位办理保障金返还手续。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采取招标方式。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编制设计招标方案,经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后,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和学校招标办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不能随意变更,如经基本建设管理处确认确需变更,则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图纸。基本建设管理处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由工程监理单位(或基本建设管理处)签发施工单位实施。工程项目总的设计变更原则上要控制在合同价5?以内。设计变更增加资金在2万元以下的,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内部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增加资金在2万元以上(含)的,经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基建校领导批准;设计变更增加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或超过合同价5?(含)的,上报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校务会批准。

第四章 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湖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进行招投标并签订经济合同。在学校招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基本建设管理处和学校招标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湖南工学院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程序,并办理基建项目招标文件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在10万以下或设计等服务费在5万元以下等工程建设项目,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和招标办会同审计、财务、监察部门择优推选施工企业或服务单位,报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合同文本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拟订,合同文本初稿经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会审,并严格执行《湖南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合同谈判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和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保证金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建设工程决算管理与款项支付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决算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进行内部审核后移交审计处组织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大型工程项目经学校同意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由社会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依照《湖南工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付款申报签审程序和制度,监理工程师和基本建设管理处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进行签认。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之前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5%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管理处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后,将工程结算报告报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结算额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基本建设管理处根据审计报告审定的数额签认竣工结算支付凭证,支付工程结算款并按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六章  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落实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员(甲方代表)制度,现场施工管理员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管理,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结构验收、工程变更、工作联系单签认、工程量签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施工单位进场前的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包括:“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及场地平整)、室外管网及绿化迁移、临时用水用电手续办理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施工图纸自审、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基本建设管理处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图机构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系统的自审和会审,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安全、质量等内容的交底。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审批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书和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国家规范、标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根据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工期目标,及时掌握现场施工质量与进度等信息,采取措施不断进行动态控制,防止拖延工期和不合理抢工。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过程中将造成工程内容在完工后无法核实的隐蔽工程、机械台班、计时工、材料更换等,需进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工程造价增加2万元以下的,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内部办理审批手续;超过2万元(含)的,经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后,报基建主管校领导批准;超过5万元(含)的,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校务会批准。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时,基本建设管理处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进行申报办理。遇有现场技术问题需要及时处理时,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并按规定做好签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定期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工程例会,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报质量检查结果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七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施工图竣工后,由基本建设管理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学校招标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使用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正式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和基本建设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和基本建设管理处同意后,并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按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站审查的审核程序完成资料审核;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的项目应按工程合同条款和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满足使用要求。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和设备运转正常;建筑物周围及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第二十九条  在竣工验收中,如因施工单位漏项或质量不符合标准,达不到使用功能,器材和设备产品低劣,在验收中应确定处理办法,限期返工和修复,经复验合格后,方能签署竣工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单上签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保修工作。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由管理、维修、使用单位通知基本建设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及时到现场检查并落实保修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不定期对保修期内的建设项目回访使用单位,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基本建设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等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办理有关项目的移交手续。

第八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报送。及时归纳整理统计资料,上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凡纳入工程技术档案的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在各施工阶段,及时检查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特别注意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三十五条  工程技术档案,按照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内容、标准、格式由基建档案员收集装订成册,及时向学校档案室和政府城建档案馆(报建时规定须交档的项目)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凡学校参加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必须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准收受贿赂;不准泄露标底或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招标议标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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