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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审计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9-28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大宗物资采购行为,促进物资采购审计工作的制度化与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湖南工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使用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学院预算资金进行采购,采购单价在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采购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和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学生公寓用品、服装、生活设备、交通工具及福利用品等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审计处依法对大宗物资采购进行审计。大宗物资采购审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招标控制价的审定、采购价格的洽谈及采购物资的验收等。

第四条  物资申购部门应根据市场行情对申购物资合理报价,审计处审定申购物资的最高限价。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审计处按计划实施物资采购审计后,对招标控制价应出具书面审计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物资采购部门、物资申购部门及有关人员及时提供与采购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审计处有权向物资采购部门、物资申购部门及供应商等调查了解与采购价格有关的情况,有权提供相关资料给咨询对象。

第八条  审计处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审计,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九条  物资申购部门应明确各种物资的规格型号、参数配置等,物资采购部门应对物资申购部门上报的采购物资进行合理分包。对不符合规定的送审资料,审计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调整资料内容或拒绝审计。

第十条 物资采购部门送审的采购物资型号及参数应为申购部门及采购部门双方共同确认的最终技术文件,该文件中所列的型号、参数及特定要求应与后续的招投标文件一致。审计部门对招标控制价出具审计意见后物资采购部门如需更改上述技术文件,应将更改后的资料交审计处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采购方式等方面的不足或明显不合理情况,可以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采购工作结果的执行情况,必要时执行后续审计程序。

 第三章  审计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可以采用市场调查、网络询价、电话查询、专家协助、咨询专业机构、咨询网络询价平台、咨询兄弟高校所采购的同种物资价格等方法。

第十四条  市场调查、网络询价和电话查询是指通过市场走访、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物资供应商提供采购物资信息,了解价格或要求供应商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报价。

第十五条 专家协助是指利用学校内部专家及外聘专家,对专业性相对较强、科技含量较高的物资采购进行有偿询价。

第十六条 咨询专业机构是指由专业咨询服务机构提供价格信息的有偿询价。

第十七条  网络询价平台是指加入一两个相对专业和信誉较好的收费网站,由收费网站提供价格信息。

第十八条  咨询兄弟高校所采购的同种物资价格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得到其他高校的许可,共享其信息资源。

第十九条  各种审计方法可以联合进行,也可单独使用。

第四章  审计流程

第二十条  物资申购部门必须认真编制物资申购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预算资金,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所申购物资的价格和预算总额,不得随意报价。申购部门经手人或项目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部门应对申购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整理后交审计处办理审计委托事宜,整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对申购物资的参数、价格等申购计划内容进行初审;

2、对申购物资进行合理分包,分包应遵循专业化原则,非相同属性物资原则上不作为一个采购包,以突出采购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项目需提供的送审资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一)审批手续齐全的物资申购计划审批表或立项书;

(二)审批手续齐全的项目送审表或委托审计通知书

(三)采购清单及预算价格(注明参考品牌、规格型号等参数);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定制的或特殊需要的物资,需进行实物考察的,应由审计部门组成临时考察小组。临时考察小组应对考察结果负责,并出具书面的考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物资采购部门整理后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给物资采购部门。采购总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总金额在20万元至200万元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难度较大的项目,报招标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顺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原则上以分包为单位出具整体的招标控制价,在招标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拆包采购的,采购部门应对采购物资重新进行整理分包后交审计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物资采购部门收到审计处出具的审定结果报告或审计建议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在5日内反馈意见给审计处。如无异议则视为同意,应按审计结果执行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的物资验收工作,审计处应及时参与,并依据所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验收。合同中约定了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的,依据合同规定验收;合同中未约定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的,应关注其是否与前期送审资料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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