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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加强“三公”经费审计监督工作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9-14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的通知》(湘政办函〔201314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湘教发〔201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公务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是指对学院预算安排的公务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四条  “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三公”经费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二)是否存在将“三公”经费列入“办公费”“会议费”“维修费”,是否存在将“三公”经费支出摊派转移到下属单位、有关企业或者服务对象等问题;

(三)经费支出是否超出相关标准、定额;

(四)在揭示“三公”经费问题的同时,找出在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堵塞“三公”经费支出漏洞。 

第五条  对因公出国(境)管理情况,审计处依据国家政策和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审计的内容是:

(一)全面检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审查有无违反规定安排考察性出访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出境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违规组织跨部门、跨地区团组,有无私自通过中介机构出国(境)活动;

(三)审查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是否合规,有无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绕道旅行、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的情况;

(四)审查经费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标准住房和用车,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出国(境)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等情况。

第六条  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审计处依据国家政策和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审计,审计的内容是:

(一)全面检查执行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审查有无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有无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换用、借用、占用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况、公务车辆借与个人和外单位使用的情况;

(四)审查公务车辆购置是否在编制范围内安排经费和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是否科学合理,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是否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定点管理,公务车辆经费开支是否真实合规。

第七条  对公务接待费,审计处依据国家政策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审计,审计的内容是:

(一)全面检查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执行情况;

(二)审查公务接待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接待标准,是否存在超规格组织迎送活动和安排陪同陪餐,增加接待项目,安排超标准接待、高消费娱乐专场文艺演出或参观旅游景点,赠送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情况;

(三)审查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第三章  执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对“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采用专项审计调查与常规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把“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与审计项目紧密结合,特别是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专项资金审计项目。把“三公”经费支出数额大的部门纳入“三公”经费经常性审计监督的范围。

第九条  实施“三公”经费审计时,相关单位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按审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年度预算文件和调整预算的文件;

(三)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批的相关文件,以及因公出访组团、人员数量和出访停留时间、费用标准等文件资料;

(四)公务用车配备审批文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运行费用情况等资料;

(五)公务接待的公函、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陪同人员名单、人数、费用标准等资料;

(六)“三公”经费开支的相关会计资料;

(七)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三公”经费审计监督工作,不得阻碍、干涉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对“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权,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规范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对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等行为,学院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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