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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实施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9-14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514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利用社会审计力量,规范委托社会审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审计机构是指有独立的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信誉等级和执业水平高、执业道德好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审计项目及其他审计项目,既包括基建修缮审计项目,又包括财务审计项目及其他审计项目。

第三条  凡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建设工程审计项目、财务审计项目及其他审计项目)必须经审计处或统一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方可办理结算;学院的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和变相委托校外审计机构审计。

第四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程初审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审计难度大、学校审计处现有审计人员因专业配备不齐而无法独立完成的审计项目;

(三)现有审计任务重,而又要求短期完成、时间紧迫的审计项目;

(四)争议较多、问题较多的审计项目。

第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除工程审计以外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必须要求具有资质或资格才能审计的审计项目;

(二)学院所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的项目;

(三)争议较多、问题较多的审计项目。

第六条  学院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处提出委托审计的请示,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二)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任务书;

(三)审计处人员协助和督促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审计付费。

第七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选择,考虑项目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审计费用在2万以下(含2万)的项目由审计处择优选定;审计费用在2万—5万元的项目由审计处会同相关部门邀请招标确定;5万元以上的项目(含5万)的项目按照《湖南工学院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费用原则上参照湖南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审计费用在项目费用中支付计入项目成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项目审计核增费、送审金额超审定金额5%以上部分的审计违约金和审计核减费,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由施工单位支付,在招标文件中和签订建设、修缮合同时,必须明确此规定。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秉着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廉洁无私的原则进行执业,学院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权对受托项目进行复审,误差率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的,学院有权解除与受托中介机构的合作,并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向造价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双方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72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基建、维修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20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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