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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9-14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高校内部审计》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一级财务核算管理单位以及二级财务管理和承担财务预算与执行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院一级财务管理单位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反映学院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法对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更加合理分配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 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学院审计处应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在预算执行期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审计;次年对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后审计。

第八条 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九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结果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预算编制能否与本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学院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金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等,是否准确分类并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并及时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有无拖欠未交或隐瞒、截留收入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现象。

(三)学院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代管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现象。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以领代报、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二)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

(五)对上级审计机构或学院领导认定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审计,评价项目绩效,促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正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恰当地反映学院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运行是否正常,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存货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八)接受捐款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帐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等事项。

第十八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虚假编造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各项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等行为。

第十九条  收入审计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与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相同,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条 支出审计是指学院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代管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等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与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相同,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也纳入决算审计范围。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即学院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审计处应提前介入,列席有关决策会议。重点对预算依据充分性、预算编制完整性、预算安排合理性、预算调整规范性等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的科学性,优化资源配置,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审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审计,关注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控制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通过审计,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推动预算执行更加及时、规范。

(三)事后审计。预算年度结束后,审计处应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全面客观地评价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按审计要求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和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以及相关批示文件等。

(二)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年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四)被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年度会计账薄(含电子数据)、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72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20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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