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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9 打印本页

湖工院字〔200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审计工作,保障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年第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是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监督和评价的活动。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院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称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具有内部审计资格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适合从事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的概预算和竣工决算;

(七)对外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重大经济事项实行审签。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过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可将部分审计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拥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检查有关制度及操作过程;

(四)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经相关部门、机构同意后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成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撰写审计日记,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其分管院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作出审计决定,经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审计报告的内容,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在院务会上通报并在相应范围内实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中所提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进行回访,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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