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党政办首页 > 学校文件 > 规章制度汇编 > 财务类 > 正文

湖南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30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328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的办学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促进继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财务预算控制金额编制年度预算收支明细,经主管校领导审定、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据此进行核算与监督。继续教育学院预算收支范围为学历教育项目(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网络教育)的学费收入,不含住宿费、书籍费和其他代收款项。非学历培训项目(包括教育咨询、培训等)经费支出依据经费收入或拨付情况进行单独立项。

二、继续教育学院不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财务处负责继续教育学生学费、书籍费和住宿费等的审批和收取工作,函授站上交管理费汇到学校账户。继续教育学院提供收费清单和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个别情况需继续教育学院临时代收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指派专人代收,并在收取后五个工作日内上缴财务处。严禁坐收坐支现金。

三、为确保继续教育学院日常工作,设立继续教育日常工作备用金,备用金最高额度原则上为2万元。

四、学校除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条件和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等教育资源外,其正式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由学校支付。节假日值班补贴、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报人事处备案。

五、继续教育学院支出项目如下:

1.办公经费,包括办公用品及印刷费、邮资费、差旅费等;

2.业务招待费;

3.会议费;

4.招生就业费;

5.注册费、毕业证打印费;

6.函授站建设费;

7.成教、自考专业建设费;

8.网络建设费;

9.业务培训费;

10.继续教育教研教改费;

11.人员经费包括:教师讲课酬金、班主任津贴、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

12.学生活动费;

13.行政办公、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14.其它。

六、继续教育学院办学成本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湖南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湖工党发〔20127号)文件执行,即:单笔开支2000元以内,由单位行政一把手审批,单笔开支2000元以上(含2000元)须经党总支负责人签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

七、继续教育学院年度工作完成后,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作考核,提出奖惩建议,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八、继续教育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检查与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617发布的《湖南工学院成人教育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372

关闭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 邮箱:nic@hnit.edu.cn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湖南工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